判斷海外資金匯回是否課稅的3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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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在全球反洗錢的浪潮下,加上全球肥咖條款上路,讓海外資金幾乎無所遁形,而現今在海外開設銀行帳戶及匯款都較以往更加繁瑣,種種因素讓許多在海外有大筆資金的客戶考慮將海外資金匯回。但讓他們擔心的是:若將大筆款項匯回會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海外所得?會不會因此被課稅?要被課多少稅?

為協助受影響的民眾順利返臺投資,以吸引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財政部於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布解釋令,可透過下列3個原則判斷匯回資金是否需課稅,包括:辨認資金性質、區分課稅年度、檢視申報情形。

 

判斷海外資金是否課稅3大原則

1.辨認資金性質

將資產配置於海外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因此並非匯回的海外資金皆屬於海外所得,非屬海外所得也就毋須課徵所得稅。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核課期間為五至七年,有海外所得年度且當年度有在結算申報時申報基本稅額時,核課期間為五年,若沒有申報則延長至七年。


名詞解釋:所謂「核課期間」,係規定課稅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超過這個期間,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再行核課,也就是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的期間。在核課期間內,若另外發現應徵之稅捐,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稅捐核課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3.檢視申報情形

若屬海外所得且未申報者,則應該依提示資料區分所得年度,已經超過核課期間的部分,沒有課徵所得稅的問題;然而,若屬未申報的部分,而且還在核課期間內的所得,就要回歸到海外所得基本稅負制來併入課稅。

要注意的是,很多人以為是在資金匯回臺灣銀行帳戶時,才要申報海外所得,這是錯誤的觀念。資金匯回臺灣只是資金的流動,不見得是海外獲利所得產生的時刻,正確應該是實際獲得海外所得的年度來申報才對。例如:依照獲配境外被投資企業盈餘或股利、提供勞務取得所得及處分境外資產產生所得等,應該分別於獲配時取得時處分時,依規定申報納稅。

舉例來說:假設李小姐二○一五年在國外的美股平台購買了美國蘋果公司股票,折合臺幣5,000萬元,二○一六年曾獲配蘋果公司的股利折合臺幣200萬元,在二○一七年把蘋果公司股票以5,500萬元賣掉後,扣掉原買入成本獲利折合臺幣500萬元,本金加股利加出售股票獲利總計5,700萬元,這筆資金一直留在國外的銀行帳戶,直至二○一九年二月才將該筆資金匯回臺灣的銀行帳戶。那麼,正確的申報方式如下:

*於二○一七年五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二○一六年的海外所得200萬元併入基本稅額申報,並視情況是否繳稅。

*於二○一八年五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二○一七年的海外所得500萬元併入基本稅額申報,並視情況是否繳稅。

*於二○二○年五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用將二○一九年二月資金匯回的5,700萬元做申報,因為這不是海外所得,只是資金的流動。

*若當初二○一七年五月及二○一八年五月皆沒有依法申報海外所得基本稅負,由於還在核課期間內,建議趕快補報、補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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