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居民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跳至主要內容

公屋居民虛假陳述被法庭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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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居民因虛假陳述沒有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被判監禁。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五月十六日)提醒所有公屋居民,必須如實申報入息及資產。
 
  一名居住於香港鴨脷洲邨的公屋居民,在二○二二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居民案發時全權擁有一個位於荃灣的住宅物業。

  該居民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a)條而被檢控,並於五月十四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後判被告監禁兩個月,緩刑十二個月。房屋署已向有關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以收回該公屋單位。

  發言人嚴正提醒所有公屋住戶,作為釐定租金以及審核續住公屋資格的基礎,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住戶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一經定罪,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住戶也可能因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
 
2024年5月1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58分
即日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