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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O性侵多女被起訴 檢方:他的性侵劣跡是慣常、非偶發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偵辦藝人NONO性侵多名女子案,今天偵結依7件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檢方表示,去年5月起,國內開展「#MeToo」運動,接連揭露權勢、職場性騷擾及性侵事件,許多受害者打破沈默,透過媒體及個人社群勇敢公開受害經過,被害人「A4」、「A1」先後在臉書社群貼文遭NONO性侵的過程,受到極大輿論關注及身心壓力,原本隱忍多年的A6、A8、A9、A10,因而受到鼓舞,陸續貼文支持並且互相聲援,被害人彼此之間才知道,原來NONO的性侵劣跡惡行,並非偶發,而是他的慣常。

起訴指出,NONO於2010因參加某節目結識女子「A1」而主動取得電話,同年4、5月間某日的晚間7點多見面,駕白色賓士休旅車載她外出,途中突然出手摸她大腿,趁停等紅燈時側身強行親吻她,她出言制止,之後NONO將車停在台北市某河濱停車場下車,並示意她下車,以身高181公分的體型優勢強行抱住並搓揉她胸部、臀部及大腿強制猥褻。

NONO。(資料照)

NONO犯後持續聯絡A1,對她說將在同年5月中旬入住台中金典酒店,邀她前來見面,聲稱會有女經紀人陪同,請她放心,A1為了避免得罪演藝圈前輩而答應,當晚她到達酒店後,NONO指示不知情的余姓女經紀人前來會合, 陪她至余的房間內休息,NONO隨後不斷打電話、傳訊息催促A1到他房間,余女見她面露難色,向她說「不用害怕,不會有人強迫妳做妳不喜歡的事」,她才放心前往。

不料進房後,NONO突然褪去自己身上的浴巾露出下體,問她:「大不大?有沒有看過那麼大的?」隨即將她強行壓制在床脫褲性侵,她因極度疼痛而叫喊,NONO竟說「反正沒有射精不算,看妳叫那麼慘,這次就先放過妳」,讓她離去。NONO對A1被起訴2件犯行。

另一被害人發生於2011年2月中旬,NONO因錄製三立節目外景單元,結識演出該節目的「A4」,當晚9點多錄完後,NONO打給她說時間已晚,可開車載她回家,她原本婉拒,但NONO不斷邀約,A4考量該錄影地點偏遠,搭便車可以省錢和時間而答應。

NONO先開到士林夜市買宵夜,再開到大稻埕河堤停車場停車熄火,下車走到副駕駛座要求她下車,從正面強行抱住她,打開右後車門進入後座,強行將她拉往後座關門,以體型優勢壓制她強吻胸部、臉部,扯開襯衫抱到大腿上摩蹭,她不斷掙扎而跌落到右後腳踏板上,瑟縮著身體不斷求饒,NONO才作罷而未遂。

2008年5月間,NONO在奇摩交友網站上結識在百貨公司工作的「A6」,某晚10點多NONO邀她下班後一起吃宵夜,她上車後,NONO說他身為藝人,擔心在外面餐廳用餐恐會遭狗仔偷拍或引人側目,因此提議開回他的內湖住處。

到家後,NONO在沙發上一手勾住她肩膀,親她耳朵和頸部並在她耳邊磨蹭,她左右甩肩欲掙脫抵抗,但NONO用力抓緊她肩膀,進而撫摸她下體並撕破絲襪,她說「請你不要這樣子」不斷懇求,NONO才停止動作;她趁機傳訊叫朋友打電話給她,她接電話後說朋友要來接她,NONO才放他走。

NONO於2010年在臉書加一名朋友的朋友「A8」為好友,隨後邀她外出用餐獲應允,NONO載她先去買餐點再返回內湖豪宅,待她吃完後,以命令口吻要求她去洗澡,她呆立在浴室外不敢進去,NONO走到她背後拉下她褲子及內褲,以下體磨蹭她下體,她側身欲推開他,但他仍不顧反抗,強制性交得逞。

NONO於2011年在臉書認識住中南部的女網友「A10」,2011年5月NONO看到她臉書打卡透露在北市東區某髮廊剪髮,NONO私訊她說可以載她去高鐵站搭車回家,被害人不疑有他而應允,當天下午會合上車後,NONO利用她不熟悉台北路況的機會,並藉故閒聊中醫減肥話題,分散她的注意力,將車開到人煙稀少的某路邊平面停車場,將她強壓在副駕駛座,伸手進入她短褲指侵,隨後再將她強拉至後座強制性交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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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身體自主權 請撥打11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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