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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真D|「追風者」罔顧安危 應負法律責任

文/陳術

2017年,在惡劣天氣下,一對情侶行時被困,消防總隊目邱少明為拯救他們,在霧中失足墮崖受重傷,送院後證實不治,遺下妻子及當時6歲的兒子;當年獲救人士供稱,與女友行錯路及忽視了「不得前進」的警示牌最終被困,承認當時高估了自己能力,並向死者家屬致歉,遭家屬痛斥他連累死者。每逢大風大雨之時,總有「追風者」、「冒險者」照去行山、追浪,相信自己有能力應對極端情況,但如果這些行為最終累及他人,是罪過嗎?特區政府昨日(16日)表明颱風期間「追風」或有罪,一解了筆者多年來的疑惑。

近年極端天氣頻現,特區政府跨部門公布了應對極端天氣的一系列新措施,筆者想先分享關於極端天氣的「追風」問題,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表示,留意到以往有市民在颱風下「追風逐浪」,希望市民明白性命攸關,不應以身犯險,追風逐浪;對於一些不聽勸告者,政府會果斷執法,如果有足夠證據,更會提出檢控以起阻嚇作用,例如康文署發出沙灘禁令後,擅闖者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追風逐浪,看似個人問題,實則是可能危害到自己之餘,更會危害到他人;「追風者」是否顧及自己安危,是否「不怕死」,筆者不評論,但是要拯救他們的人,肯定會有生命危險,在平常日子,搜救人員要攀山涉水救人已是相當不容易,在極端天氣下救人,難度高,危險大,消防總隊目邱少明本來就不應失去生命,無奈因為他人不顧安危,才讓救人者失救,這是可避免且不應發生的悲劇,政府明確提出如涉及違法者要懲罰,明顯也是必須。

環顧不同地方的經驗,如有罔顧安危而活動者,即使不是刑事責任,搜救費用等理應承擔,例如在台灣地區,如違反指引進行活動(例如颱風時到海邊划船)而遭遇危難,政府有權命令該民眾繳納搜救費用;或者在美國而言的「國際標準」,全國7個州允許州政府收取搜救費用,其中最為嚴厲的是新罕布什爾州,當地政府只要認為求援者魯莽大意,就有權追討救援費用。現時,在極端天氣加上傳媒聚焦報道下,「追風」、「追浪」、照行山的人似乎沒有減少,如有一日特區政府就相關行為立法、刑事化,筆者認為都值得考慮。

自己的生命是生命,別人的生命也是生命,筆者不會說追風逐浪的人活該,但他們的行為,如危及拯救者生命,那是儼如犯罪的行為。有時候,有人認為追追風、看看浪、行行山不是大事,但意外總是出乎意料之外,特區政府的表態、計劃行動,正是告誡市民要顧己及人;昨日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措施,改善排水系統也好,處理高危樹木也好,甚至檢討鐵路服務也好,其實說到底,都是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危。在極端天氣面前,人類無疑是渺小的,我們不能改變或影響天氣,可是,我們可以約束及規範自己的行為,別在惡劣天氣「節外生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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