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黃振強辭工後唯一收入來源是「家長」及「金主」 曾向隊員轉帳共約3.6萬 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屠龍案|黃振強辭工後唯一收入來源是「家長」及「金主」 曾向隊員轉帳共約3.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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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辭工後唯一收入來源是「家長」及「金主」 曾向隊員轉帳共約3.6萬

2024年05月14日 17:20 最後更新:05月15日 09:06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4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十一日作供。早前作供指要以賭波紓壓的黃,今承認社運未開始前已賭波,而「育龍」頻道成立後,被告劉佩凝亦不知黃戶口的收款情況,在2019年11月25日前,黃收取劉給他的15萬元,惟投注總額達19萬;而在2019年9月至12月期間,黃賭波輸掉逾10萬元。而「屠龍小隊」成立時,黃曾稱拿出5萬元積蓄購置裝備等,黃今承認來自「家長」,而8月至12月9日黃曾向成員梁政希、阿Kan、被告嚴文謙分別轉帳共16次,共約3.6萬元。

「屠龍」曾收取逾100萬現金 逾6成用作購買裝備

代表被告劉佩凝的大律師馬維騉續就黃振強案發前的財政狀況進行盤問,指在2019年7月黃已經辭去正職工作,唯一收入來源是「家長」及「金主」的捐款。辯方續指,荃灣二陂坊事件後,很多人捐款予「屠龍」,黃表示同意,當時收到的現金捐款,部份隨身攜帶,其餘放在家中。「屠龍」前後收取超過100萬現金,當中逾6成用作為小隊購買示威裝備。 而黃承認在2018年10月開立馬會戶口前已有一年賭波經驗。

1個月賭注最高達27萬 黃:隊友不知「賭咁大」

根據法證會計師報告,黃於2019年1月11至12月8日都使用馬會戶口投注,以1月為例,黃同意辯方形容投注「頻密」,有時日日賭、有時數天一次,投注額平均「一千幾百」。辯方質疑,黃早前「斬釘截鐵」供稱賭波為紓壓,但年初仍未有社運,黃的說法「站不住腳」, 黃不同意。

報告顯示,2019年1月至8月期間,黃的賭注每月不足5萬元,9月卻突增至16.7萬,11月更達到約27萬元。辯方關注,截至11月9日被告劉佩凝共轉賬10萬予黃,黃先後把7萬用作投注,黃承認劉佩凝和隊友均不知他「賭波賭到咁大」。「育龍」成立後,劉亦不知悉黃戶口的收款情況。辯方指11月25日前,黃收取劉佩凝15萬元,投注總額便達到19萬元,黃同意。

黃反問辯方,根據紀錄,自己是否「成個社運」輸了12.8萬元,辯方強調9至12月期間便輸逾10萬,問黃此話是否想讓陪審團知道自己「唔係輸好多?」,黃否認,指對方「曲解」其意思,只是想知道總額。

黃又承認,年初因有經濟壓力,需問財務公司和朋友借錢。1月10日黃戶口僅餘存款300多元,收到財務公司約1萬借款後,2天後便把1千元轉賬往馬會戶口,辯方問黃是否借錢後都用作賭錢,黃答「唔知1月份諗緊啲咩」,但其後又同意辯方說法。

黃的戶口不足百元 有人轉帳二千元支援  

辯方指,2019年5至6月期間,黃的戶口不足百元時便有人轉帳給他,辯方問是否「江湖救急」,黃不同意,又有人轉賬2000元時在備註上寫上「慳啲使啦死仔包」,辯方問是否屬於「江湖救急」,黃「拒絕作答」,但法官張慧玲指這題不可拒答,黃解釋,因涉及與此案無關的人,其後指不同意對方是借錢,可以是無條件「饋贈」。

屠龍小隊成立時5萬元積蓄買裝備 現金來自「家長」

黃其後同意當戶口結餘不足百元時,有人在金錢上支援,以及7月時經濟狀況拮据,8月才漸入佳境。早前黃供稱「屠龍小隊」成立時,隊員考慮他有正職收入、曾拿出共5萬積蓄予購置裝備等,遂推舉他成為隊長,辯方質疑黃戶口中從沒有5萬,黃解釋,該5萬其實是以個人示威者身份向家長取得的現金,辯方指證據上沒有紀錄,黃同意。

給予隊友共約3.6萬元

辯方又展示紀錄,同年8月1至12月9日,黃向成員梁政希、阿Kan、被告嚴文謙分別轉賬共16次,共約3.6萬元,黃指,社運期間主要收取現金,當時與隊友經常見面,故通常交現金予隊友。

黃振強於12.8當日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振強於12.8當日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另黃指,被捕當日遭受武力對待後,冷靜下來便自願交出手機密碼。辯方指,黃當日錄影會面時,無選擇保持緘默,是因為想到不合作或會再被武力對待,黃否認,指「未畀人拉過」,而離開單位後沒再被打,所以「無諗咁多」。

黃指「交代一切」是出於「責任感或者良心」

辯方指,黃於2023年3月17日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是否「心裡有數」會提高刑期,黃回應5月前與警方會面時,已約見律師索取意見。黃早前提到2023年5月主動會見警察「交代一切」,辯方問其目的是基於良心?還是想做控方證人得到減刑?黃答稱,目的是交代事實經過,「當時還柙3年幾...有責任講返事實出嚟...協助法庭」、「出於責任感...或者良心」。

其後律政司接納黃的代表律師建議,黃只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控罪可獲存檔,但條件是要完全同意控方所撰寫的案情撮要,而黃代表律師有向他解釋案情,黃確認。

黃同意法庭上承認案情有誤 

但辯方指,當中有內容與真相不同,包括9月台灣軍訓是為預備12月8日大行動,辯方質疑是否案情「寫咩你要同意 ,否則認罪協議要告吹」,黃同意有誤,但在法庭上承認案情,因理解自己要承認案情。

辯方又提到,承認案情中「育龍」頻道和處理收款的用戶由黃和劉佩凝共同管理,沒交代成員阿kan也「有份」,黃回應案情「唔係我寫」、「唔係好明法律運作」。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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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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