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盐选 |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之争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之争

检察风云 2021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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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通过一个名为「威科先行库」的数据分析软件,生成了一份有关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的分析报告。同年 9 月,百度百家号「点金圣手」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配上自己的署名进行发布。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起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菲林诉百度」案,被媒体称为中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案。虽然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的裁判文书里没有提及人工智能产物这一概念,但还是留下了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人工智能生成物能不能称为作品?人工智能有没有民事法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产物的权利归属于谁?为此,记者采访了四川一高校的法律学者王萌,她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我国保护方式

王萌告诉记者,目前学界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即通过民法中的孳息理论来对其进行解释。人工智能属于物,其所创造的物属于孳息,根据法律规定,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就应属于人工智能这一物的所有者。这种说法直接否定了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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