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案】國安警稱與張劍虹談「獄中日常」 辯方質疑會面逾3小時、目的游說做控方證人 | 獨媒報導 | 獨立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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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案】國安警稱與張劍虹談「獄中日常」 辯方質疑會面逾3小時、目的游說做控方證人

【蘋果案】國安警稱與張劍虹談「獄中日常」 辯方質疑會面逾3小時、目的游說做控方證人

【獨媒報導】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3間蘋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及串謀刊印煽動刊物等罪,案件今(16日)於高院(移師西九龍法院)踏入第77日審訊。辯方早前申請重召前《蘋果》社長張劍虹出庭作供,冀就通訊群組Slack內的「飯盒會」紀錄提問,惟3名法官宣布拒絕申請,指不符司法公義。駐守國安處的偵緝警署警長接著作供,他曾於2021年11月到監獄向張劍虹派送判詞,形容張閱讀判詞後將它「冚埋」並思考了10分鐘,警長遂提出:「不如我哋傾吓偈吖。」然後張談及獄中生活,翌日便主動提出轉做控方證人。辯方則質疑,該次會面歷時逾3小時,真正原因是警方游說張劍虹出任控方證人,惟警長不同意。

辯方申重召張劍虹被拒 官指明顯不符司法公義

辯方早前申請重召前《蘋果》社長張劍虹出庭作供,冀就蘋果員工通訊群組 Slack 內的「飯盒會」紀錄提問。法官今拒絕申請,認為辯方在審前已獲得充分通知,控方會依賴被告在「飯盒會」上說過的話,而控方開案陳詞、張劍虹、陳沛敏等供詞也有提及「飯盒會」,並於2022年6月前送達辯方。此外,張劍虹作供首天已供稱他被黎智英要求記錄「飯盒會」重點,而黎亦是該 Slack 群組的成員。

張劍虹 黎智英 周達權
左起:張劍虹、黎智英、周達權

法官亦認為,辯方在盤問張劍虹前,有充足機會準備案情和索取 Slack 紀錄。法官指,本案原定於2022年12月開審,最終延至2023年12月,而控方於開案陳詞曾提到 Slack 紀錄的截圖,辯方在盤問張劍虹時亦曾展示相關截圖,而 Slack 作為《蘋果》員工內部溝通方式,難以說黎智英對該紀錄並不知情。法官信納 Slack 紀錄能夠亦應該在審前索取,尤其辯方有多於兩年時間準備本案。

法官續指,黎智英的公平審訊權利,不會因法庭拒絕重召張劍虹而受影響,因辯方能在辯方案情提出相關紀錄,又指如那真的發生,便輪到控方考慮應否重召張劍虹。法官同意控方指,司法公義同樣適用於控方及辯方,不論辯方申請動機為何,但單從事實來看,批准重召張劍虹明顯不符司法公義,故拒絕批准申請。

警署警長稱獲指示派判詞予張劍虹 主動提議「不如傾吓偈」

控方其後應辯方要求,傳召曾探訪張劍虹的警員供辯方盤問。張早前接受盤問時,曾透露2021年11月一名警署警長到荔枝角收押所要求會見他,會面長達約6小時,翌日該警長連同另一名偵緝警員再訪,張在會面突然提出想成為控方證人。辯方質疑警長游說張做控方證人,惟張否認,堅稱會面純粹談論荔枝角的生活和運動,又指「因為我睇完個判詞之後,自己開始去諗,想講返個事實出嚟囉」。

當日探訪張劍虹的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音譯)作供,他自1994年10月加入警隊,2020年7月26日獲委派處理本案,現時駐守警方國安處。他供稱,2021年11月11日,被總督察李書權指派到荔枝角懲教所,向張劍虹派發一份判詞。黎指會見室內,二人隔着透明板對望坐着,張花了約20至30分鐘自行閱讀判詞,「睇完又睇」,讀完後把判詞「冚埋」,「跟住佢就冇出聲,個樣係諗緊嘢嘅」,歷時約10分鐘。

黎指,張當時無打破沉默,「係由我開聲先嘅」,他問張:「你有冇特別嘢啊?」張答:「冇」,他再問:「你真係冇嘢?」張再答:「冇嘢」,黎遂說:「不如我哋傾吓偈吖。」被問為何提議二人聊天,他解釋「大家打破沉默啫,冇特別原因」。

警指談及還柙生活 無談及本案及邀張任證人

黎續指,二人大致談及張扣留期間的日常,張提到自己被獨立囚禁,故「平時冇人同佢接觸同埋傾偈」,又指自己起床吃早餐後,會去天台做運動。黎問張做什麼運動,張稱自己多年來都有習慣,玩類似太極的運動「站樁」,運動完「成身都濕晒」便會去洗澡。張續稱,之後他就等人探訪,又指自己是基督徒,通常是由女朋友和牧師探訪,其後就等吃飯,並提及獄中的膳食、他定期訂購的外賣、他喜歡吃什麼。

張劍虹
前《蘋果日報》社長 張劍虹

黎指,會面期間張劍虹無向他作出任何要求,亦無談及本案證據,他也沒有邀請張任控方證人。其後「因為我見傾得太耐」,黎曾建議張「不如食飯先」,但張指「唔需要」,因他可以稍後返監倉吃飯,可繼續傾,但黎仍覺得「耐」,遂於下午約2時45分稱:「不如我哋傾到呢度啦」,張回應:「不如你聽日再嚟探我啦」,因除了朋友和宗教探訪「冇乜人探佢」。黎指,當天約4時返回辦事處向總督察匯報,上司無再作指示,他並於翌日再探訪張。

記事冊列派判詞為「特別任務」 與國安相關

黎國勇其後接受辯方大律師關文渭盤問,他確認沒有出席張劍虹2021年11月5日的保釋申請聆訊,但從新聞得知張被拒保釋。而11月11日早上他在區域法院工作,但受上司指派返辦公室拿判詞交張劍虹。辯方展示記事冊,顯示黎寫有「0915 attend to Crt」後刪去,下一項則為「1630 From Ct by SP instruct by sp, SD Duty」,同被刪去。

關文渭
大律師 關文渭

黎確認「SD duty(Special duty)」是與國安相關,並解釋是「我自己寫錯」,當時警司要求他做有關國安的工作,但隨即說不需要,他遂即時刪去並簽名,同意是「好⋯⋯唔小心嘅錯誤嚟」。

記事冊續顯示,「0930 instruct by CIP C1 SD duty and proceed to LCK correctional center 派發判詞 HCCP 418/2021」。被問派判詞是否「特別任務」,黎形容特別任務(SD)是籠統的工作,「SD」是他們用的簡寫,而「我哋通常都唔會寫其他嘢」。

警長稱無調查過張劍虹、不認識他 無考究為何非下級警員派判詞

黎在盤問下指,上司僅着他派判詞予張劍虹,無告知他張當時有法律代表、判詞前一日已公開。辯方問他對判詞內容是否有興趣,黎答:「冇,因為我一路都冇調查過佢,我唔識佢嘅。」黎又形容,當時上司是將判詞放在公文袋,着他待會去荔枝角交給張劍虹,「其實冇詳細解釋㗎,我淨係好單純咁接咗就攞去㗎喇。」

黎又指,公文袋有膠紙封住,他沒有打開過,是到了荔枝角後由張自己打開,黎向張稱「呢份係判詞,我今日嚟攞畀你嘅」。黎當時無問張的律師是否已給他判詞,亦「冇諗過」張是否已知悉自己保釋被拒。

法官李運騰問,黎是偵緝警署警長,有下級警員,為何不是由下級警員而是他派判詞?黎指「呢個係我上級嘅 judgement,我冇去考究」。關文渭續問黎是否C1隊的第二負責人,黎不同意,指有其他警署警長,總督察下亦有督察。關文渭一度追問誰是另一名警署警長,黎質疑涉及編制不可透露,法官杜麗冰亦質疑與案無關,辯方遂無再追問。

警長認無準備收據予張劍虹簽收:覺得冇需要

黎續同意,一般警方將文件送達被告時,會要求簽收,但當天沒有要求張劍虹簽收,他出發往荔枝角時亦沒有準備收據。辯方追問原因,黎解釋「我當時覺得冇需要」,指「我自己記事冊有記錄啦,我真誠真係派咗畀佢,我兩手空空離開,我相信呢個係真誠嘅動作記錄嚟嘅,我亦都深信張劍虹唔會話我冇派過判詞畀佢」。

關文渭一度指,看來派判詞予張劍虹的工作很重要,因是「特別任務」的一部分,黎稱:「我只係執行我嘅指示,我冇去判斷係咪一個咁嘅工作」;法官李運騰亦說,特別任務不代表是重要,而辯方是在問及證人意見,關遂無再追問。

在辯方盤問下,黎警長確認沒有任何文件證明他有把判詞交給張劍虹。辯方指,黎警長理應知道,如果沒有得到懲教署署長的許可,而將文件交給在囚人士,可構成刑事罪行。黎確認:「係呀。」

警長否認錄口供時知道張劍虹庭上證供

黎續確認,今年2月曾就該次會面錄取證人供詞,但不同意當時已知道張庭上作供的內容,稱自己「有睇新聞,冇向同事了解」。黎續在法官李運騰詢問下,指張劍虹作供時他不在庭內,「我淨係知道佢作供,法官閣下,我冇去真係了解件事啊」,他不知道張庭上說什麼。

辯方質疑警長職責只限派送判詞 沒有任何理由留下來與張劍虹談「獄中日常」

辯方質疑,若然上級的指示只是叫黎派送判詞給張劍虹,為何黎把判詞交給張之後,不立即離開懲教所。黎則指當時讓張閱讀判詞,而張亦低頭閱讀。辯方遂質疑,根據黎警長的證供,他坐著20至30分鐘,等待張劍虹閱讀判詞,接著又坐多10分鐘等待張思考,惟毫無目的和原因。黎僅回答:「係呀。」

辯方又質疑,黎的供詞紀錄、記事冊和調查報告中,從沒有提及過張劍虹閱讀判詞之後把判詞「冚埋」、思考10分鐘,接著黎問張:「你有冇特別嘢啊?」,張回答:「冇。」黎亦同意。

辯方又質疑,黎在11月11日會見了張劍虹超過2小時,並在庭上供稱張談及獄中生活,包括膳食、運動、探訪者等,然而在黎的記事冊中,這些對話內容僅以「獄中生活」四個字來概括,直至庭上作供才首次提及詳情。

辯方指,會面結束的時候,二人已經會面超過3小時。黎同意,並稱:「張劍虹講嘢呢,我冇阻止佢,係由佢講嘅」,又形容這是「一個正常嘅交談」。辯方則指,這似乎像朋友之間的對話。惟黎不同意:「唔講得上係朋友嘅交談。」

辯方指,除了向張劍虹派送判詞之外,黎警長並沒有任何理由(justification)留下來與張劍虹談論「獄中日常」。黎同意。不過當辯方問,當黎與張談論「獄中日常」的時候,是否正在執行警務人員的職務,黎稱:「係。」

辯方指,黎與張劍虹會面3小時,真正原因是游說張劍虹出任控方證人。黎不同意。

辯方質疑偵緝警長游說張劍虹轉做控方證人

辯方指,翌日即11月12日,黎與另一名偵緝警員8215再度探訪張劍虹。黎確認,並指當時會見不久後,有親友要探訪張,所以張被懲教人員帶走,而兩名警員需等候張。

辯方續指,當張劍虹與親友會見完,他回來之後,第一句向警員說的說話是他表明想做控方證人。黎亦確認。辯方質疑,張的說話會否使警員感到意外?黎表示:「會呀。」

辯方向黎提議,黎在11月11日的會面中游說張劍虹轉做控方證人,並叫他用一晚時間考慮。黎否認。

辯方另質疑,黎在今年2月就探訪張劍虹的過程錄取供詞之前,曾經閱讀過有關張劍虹的新聞。黎否認,稱:「冇刻意睇新聞」,即使有也不會影響他的記憶和紀錄。

辯方又指,在今年2月的供詞中,黎才首度指稱會面於下午2時45分結束,質疑他不可能相隔如此長時間後記得相關時間。黎則回應:「係呀,當時我都覺得時間好長,張劍虹未食飯,而我亦都未食飯。我好記得我睇睇個錶,係3點前。」辯方質疑為何黎不一早在記事冊中寫下「11:30至2:45,與張劍虹交流獄中生活」,惟黎稱:「我覺得未必需要」,因為他離開懲教院所時,懲教署會有時間紀錄。

紀錄顯示偵緝警長曾赴小欖探訪陳梓華14次

辯方又向黎展示另一名「從犯證人」陳梓華的探訪紀錄,顯示在2022年8月至11月9日期間,黎曾到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探訪陳梓華合共14次。黎確認。辯方又問黎,在14次會面期間,陳梓華有否提及他的3份證人供詞有不準確之處。黎稱沒有。

黎作供未完,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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