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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碳定價機制實行,台灣環境部於4月29日公布碳費3項子法的草案,包含《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期盼推進碳費費率制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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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收費對象
碳費計算方式
碳費優惠費率如何申請
碳權如何抵減碳費
環團對碳費有意見
需繳碳費的企業,可依指定目標計算方式,定出2030年之指定減量目標,並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依據行業不同,環境部規定不同的「年削減率」,也就是碳排放經處理設備後的減少程度。
依SBT標準,根據不同行業別有分別的削減率目標:
而依照「技術標竿」及國家自定貢獻(NDC)標準,其減碳計劃之削減率應依照各氣體有所不同:
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電力)
企業要在每年4月底繳交前一年的執行進度,5月31日前繳納前一年碳費。年底前繳交前一年執行進度的「報告查核」;未完成查核將被追繳當年度碳費。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查核「自主減量計畫」的執行進度,符合要求的企業,當年即可使用優惠費率計算碳費。若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企業未依內容執行,將依法廢止該計畫,並查繳「當年度一般費率」與「優惠費率」之差額。
為鼓勵碳費收費對象(碳排大戶)將減碳資金留在國內,環境部表示,收費對象可在國內非徵收碳費的場域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即可取得國內減量額度(碳權),用來扣除收費排放量。
草案一出,各環團質疑,環境部給予企業折扣花樣多元的碳費草案,會失去減碳初衷。
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徐祥誠表示,若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其碳費就能享有2、4、6折的優惠,恐怕會讓減碳效果大打折扣;他認為比起實質減碳效果,環境部似乎更重視企業的財務負擔。
環境部則強調碳費機制以減量為出發點,而非增加財政收入,希望透過碳費徵收之經濟誘因機制加速產業減碳;促使高碳排大戶加快、加大減量腳步,進而促進低碳轉型。
這項草案預告期間為60日,環境部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作為修法參考。
核稿編輯:管婺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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