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未通知工会,是否“违法解除”?法院:不一定

辞退员工未通知工会,是否“违法解除”?法院:不一定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3-07-20 发布于湖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形要将理由通知工会?
是否需要工会同意方能解除?

如果没有通知工会,有何法律后果?
企业本身未建立独立工会组织,客观上无法通知,那么单方辞退员工如何履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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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及实操建议

1、需要事先通知工会的情形

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经济性裁员。

2、通知工会的具体流程

(1)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可以通过向工会发放《解除理由向工会告知书》的方式,将解除理由告知工会,并要求工会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发出该告知书后,要注意取得工会已收到该告知书的证据;

(2)如果工会对解除劳动合同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将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如果工会不赞同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经研究仍然坚持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应当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固定书面证据,注意署名、盖章及落款日期。

3、未依法通知工会的后果

如未依法事先通知工会的,或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的2倍)。

4、通知工会的补正

目前司法审判实践中,针对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工会的,一般允许用人单位在事后补正,但仅限于一审起诉前。

5、企业未建立工会的处理

企业未建立独立工会组织的,不代表企业可不履行,因各地判罚意见不一致,可参考以下三种情况:

(1)通过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的方式替代;

(2)通过向上级工会征求意见的方式变通履行通知工会义务;

(3)当地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可以不通知的,无需事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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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集合

广东省案例

A公司与龚某劳动争议再审案件中,仲裁院认为,A公司单方解除与龚某的劳动合同,没有通知工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决A公司向龚某支付赔偿金。(【2018】粤04民终2971号)

江西省案例

B公司与黎某劳动争议再审案件中,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B公司建立了工会组织,其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且起诉前亦未补正有关程序为依据维持了二审中B公司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认定。(【2017】赣民申835号)

海南省案例

C公司与邓某劳动纠纷再审一案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C公司没有建立工会也应当在解除合同前采取通知同级或上级工会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二审法院认定C公司与邓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定程序并无不当(【2016】琼民申898号)

案例解析

以上案例均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遵守法定程序,即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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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案例

案例一

D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使用是以用人单位已经成立工会为前提,根据《工会法》之规定,建立工会组织是企业职工的自愿行为,在未建立工会情况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无法完成通知工会的程序。(【2017】津01民终5399号)

案例二

张某与E公司劳动争议案:关于上诉人抗辩被上诉人未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事由通知工会一节,双方均认可被上诉人未建立工会,无职工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2019】津03民终915号)

案例解析

天津市的两个案例中,员工因公司未提前通知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仅针对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如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不适用此规定,也无法履行通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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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先已经通知工会;或者虽未通知工会,但是在起诉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通知所在地工会或者行业工会为由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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