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聞】
宗教處所納入599F章擴大規管範圍
查錫我:停業指暫停教會相關活動 會眾不得內進

除了會址及酒店或賓館外,政府要求所有第599F章下的表列處所必須「停止營業」,那宗教場所停止營業的定義是甚麼呢?查錫我談到,因為有關條例不只針對教會,當中大部份表列處所都是做生意,故使用「停止營業」字眼;而教會方面,他認為是「停止營業」是指「停止教會相關的活動」。「如果受雇同工回教會工作,而沒有讓會眾內進,這便不算是業務,⋯⋯沒有舉行教會本來的活動,如傳福音、舉行聚會、團契等。」他補充,如果場地只有受雇員工,可按著工作處所的防疫要求處理。

另外,憲報指宗教處所的定義是為宗教活動而興建、慣常用於宗教活動的處所,例如教堂、修道院、廟等。惟部份教會的同工辦公室並非在教堂之內,據查錫我理解,該等場地不屬於宗教處所。至於有關處所是否屬於第599G章的規管範圍,他則認為不清晰。

根據政府新聞公報,宗教場所明天起關閉,舉行喪禮則可獲豁免,婚禮卻未有提及。查錫我指出一般詮釋法律的方式是,若法例沒有指明,就表示沒有豁免。「他(政府)特別指明喪禮豁免,沒有豁免婚禮,則反映婚禮受到規管。」……

在罰則方面,根據第599G章,參加或者組織受禁群組聚集、擁有及營運受禁群組聚集地方者,均屬犯法,最高可被罰款二萬五千港元及監禁六個月。其中參加受禁群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五千港元,以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可是,組織受禁群組聚集、擁有及營運受禁群組聚集地方者則沒有訂明可解除法律責任。查錫我解釋,這是指參加受禁群組聚集的人罰款五千港元就不用監禁,「我也覺得這個法律很奇怪。」若教會不幸觸犯有關法例,他指執事會和牧者也有可能需要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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