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6大修法重點

0
1436

胡碩勻

國際與臺灣會計師CPA/CFP/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許多財務顧問服務的客戶,包含中小企業主、想轉型創新的大企業家、新創公司年輕人、投資家、研發技術人員。創業及創新很好,但仍然要有風險管理的概念。我自己就有創業的經驗,本身有3項專利及多項商標權,當初在創業時,我的壽險顧問擔心我創業的風險太高,必須為自己及家人留下後路,當時我就聽了她的建議買了美元年金保單,先確保自己退休生活安全無虞。
時值政府增修《產業創新條例》,有本文開頭提到類型客戶的財務顧問,可以從這個修法主題切入。雖然該法內容頗複雜,然而只要稍有瞭解,掌握基本觀念,便容易讓客戶眼睛為之一亮,對你刮目相看,進而談到預做創業風險管理的規劃。以下簡單摘要本次修法的重要內容。

《產業創新條例》將在二○一九年底落日,除研發投資抵減外,包含個人投資新創、天使投資、員工獎酬股票等租稅減免,也將在二○一九年底到期。因此,為了有助研發創新、留才、攬才及新創事業發展,立法院於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三讀修正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將租稅優惠施行期間延長十年,到二○二九年底。
本次修法為減輕企業負擔,有助於企業安心投資、永續成長,加速產業創新布局,提升整體競爭力,讓企業安心打拚,創造更多投資與就業機會。本次通過《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增刪、修正10條文,修法有以下6大重點:

重點1.
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可以少課「5%未分配盈餘所得稅」
為鼓勵企業投資,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三,如果企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免徵5%營所稅。企業可追溯二○一八年保留盈餘適用,二○二○年五月報稅可申請列減除項目。
所謂實質投資項目包含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及技術等。

重點2.
投資抵減——5G或智慧機械
為了加速導入智慧化設備或技術,完成智慧升級轉型,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於二○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二○二二年僅5G適用)購置智慧機械或5G,當企業年度支出金額在100萬元至10億元,得以當年度抵減率5%或三年內抵減率3%,抵減應納營所稅額。

重點3.
員工獎酬股票「孰低緩課」

  因應二○一八年《公司法》修法,已擴大員工獎酬股票發放對象,子公司可發獎酬股票給母公司員工,故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讓母、子公司員工「相互」取得股票時,可以適用「取得時」或「轉讓時」孰低價格緩課稅,以符合集團運作,達到留才、攬才的獎勵目的。

「孰低緩課」補充解釋:「緩課」意指員工拿到股票獎酬時可先不用課稅,而延緩至執行認股權當年度才課稅。「孰低」指得是以員工當初取得股票的時價或之後實際轉讓時的價格,按兩者較低的價格來計算員工所得課稅。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6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