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例駕駛記分制 - 快而保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為了改善道路安全,香港實施「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某些交通違例事項會被記分。任何駕駛者一旦違反交通事項,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或須繳付定額罰款,即會被記分。當被記的分數達到15分時,駕駛者可能會被取消駕駛資格一段時期,亦可能會被判處罰款,甚至監禁。 

這個制度並不包括所有交通違例事項,只包括對道路安全有直接影響的五十多種違例事項。每項交通違例的記分,不論是否由同一宗事故所引起,都會作獨立計算。因此,記分會被累積計算。當駕駛者被記之分數在 8 分或以上,運輸署會向駕駛者發出一份「違例駕駛記分通知書」,詳列駕駛者所觸犯的違例事項,以及被記之分數紀錄。駕駛者如在兩年內因觸犯違例事項而被記滿 15 分或以上,便會收到法庭傳票,法庭可以取消他的駕駛資格一段時期。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的交通違例事項及其懲罰列載於下表:

會被記分的違例駕駛事項 

道路交通條例 罪行的一般性質 分數
1 第 36(1) 條 危險駕駛引致死亡 10
2 第 37(1) 條 危險駕駛 10
3 第 38(1) 條 不小心駕駛 5
4 第 39 條 在酒類的影響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 10
4A 第 39A 條 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 10
4B 第 39B(6) 條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 10
4C 第 39C(15) 條 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呼氣樣本以作呼氣分析,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血液或尿液樣本以作化驗,或無合理辯解而沒有同意化驗血液樣本 10
5 第 41 條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15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5A 或 5B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3
5A 第 41 條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30 公里的速度駕駛,但第 5B 項適用的情況除外 5
5B 第 41 條 以比速度限制高出逾每小時 45 公里的速度駕駛 10
6 第 55(1) 條 在道路上駕駛汽車進行競賽或速度試驗 10
7 第 56(1) 條 在意外發生後沒有停車 5
8 第 56(2) 條 在意外發生後沒有提供詳情 3
9 第 56(3) 條 沒有報告意外 3
10 第 61 條 沒有服從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的指示 3

 

道路交通 (交通管制)規例 罪行的一般性質 分數
11 第 11(1) 條 橫過雙白綫 3
12 第 18 條 沒有遵從交通燈的指示 5
13 第 31 條 沒有讓斑馬綫上的行人先行 3
14 第 38(2) 條 沒有為學校交通安全隊員而停車 3

 

請注意:以上列出的只是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的部份交通違例事項。請瀏覽這裡,查看所有違例駕駛記分制度下的違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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