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医科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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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医科

香港卫生处属下的政府部门
香港法医科是香港卫生处属下的的一个政府部门,为在医学鉴证问题上提供病理学临床医学意见。这个专科与警务处紧密合作,就刑事案件中涉及法医学的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中文名
香港法医科
隶    属
香港卫生处
作    用
医学鉴证
所属地区
香港

服务内容

播报
编辑
一、经管公众殓房的运作
二、协助罪案现场的调查工作
三、替受害者及疑犯进行法医学检验
四、在法庭上就医学问题提供专家意见

香港法医制度

播报
编辑

由来

19世纪中叶,英国人以租借形式统治香港,在香港实行验尸官制度。英国的“验尸官”(Coroner)制度,产生于1194年的英格兰,验尸官的首要责任是调查非正常死亡事件或者其他存在疑点的死亡事件的死者身份、死因、死亡时间等。担任验尸官的人,必须是律师或者从业至少五年的医生。验尸官可以通过问讯、调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移交正式的法庭接受审讯。在验尸官制度下的香港法医制度有以下特点:
一是死因裁判官死因裁判法庭。死因裁判官是普通法执行地区内的一个特别的死因裁判法庭的首长。在香港,死因裁判官负责查明其死因及环绕事件的情况。死因法庭负责审理死亡原因不明、意外或受伤所导致的死亡、在官方机构看管下死去(如在狱中或羁留中心死亡)等各类非正常情况下死亡事件。
二是责任人报告制度。 香港法例规定:有义务报告的责任人,在指明的特定情况下,知悉有须予报告的死亡案件发生,则该人须在知悉该宗死亡案件后,在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该宗死亡案件报告。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如没有履行委予他的责任,即属犯罪。 而且,此处的报告责任人不是死者的家属,而是死亡事件的相关责任人。
三是死因裁判程序。非正常死亡案件发生后,随着有义务报告责任人的报告,死因裁判程序就开始启动。在向死因裁判官报告的同时,尸体将被送往医院或公众殓房,并由病理学家展开以下程序:首先要进行尸体外部检验。如果能够确定死因,则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报告及检验结果,可建议免将尸体剖验,并要求发出埋葬或火葬命令;如果未能确定死因,则要求发出尸体剖验命令,向死因裁判官简述各情况,例如临床病征背景等。死因裁判官仔细考虑病理学家提出的报告后,按情况发出以下其中一项命令:尸体剖验命令、批准免将尸体剖验的命令、埋葬命令、火葬命令。如果死因裁判官不能断定死因或有其它原因,则会命令剖验尸体之后,研究病理学家提交的尸体剖验报告,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调查。如果死因裁判官决定调查一宗须呈报的死亡事件,则由警方进行调查,然后向死因裁判官提交死亡调查报告。
四是死因研讯制度。香港法律规定每当发生突然死亡、意外死亡、暴力死亡、在可疑情况下死亡及尸体在香港发现或被运入香港等情况,死因裁判官便可会同五人陪审团或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开庭研讯。同时规定如有人在官方机构看管下死去或根据律政司司长的要求,必须开庭研讯。研讯程序是:死因裁判官展开研讯、传召证人出庭作证,由死因裁判法庭主任或政府律师、陪审团、死者家属、其它有利害关系人士及死因裁判官分别讯问,后由死因裁判官总结该案,最后,死因裁判官或陪审团宣读裁断。研讯中如果发现死亡事件涉及到谋杀、误杀、杀婴或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等刑事罪行,死因裁判官将会中止有关死因的研讯,并将此事转送律政司司长处理,这也就意味着有关此例事件将引起刑事诉讼程序。
五是死者家属权利。在整个不明原因死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可以提出异议。如对死因裁判官做出不研讯决定不服,可以以有适当利害关系人士的身份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展开死因研讯。如果研讯已完结,也可以要求就同一案件重新研讯。

体制

卫生署法医科,19世纪中叶,香港就实行验尸官制度。香港的法医鉴定,统一归属于卫生署法医科管理,他是独立于司法和执法层面的技术鉴定机构。法律规定所有死亡需报验尸官(Coroner),并由其决定是否警察部门对该死者的死因做出调查,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目前绝大部分法医检验鉴定由卫生署法医科(Forensic Pathology Service)承担,少数案例由院校病理学系或医院的病理科进行。
香港卫生署法医科由香港岛、九龙和新界三个鉴定机构组成,总部设在九龙。目前有职员70人,其中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法医病理学家17人、各类技术人员31人、文秘7人、后勤和其他人员15人。主要工作是:1、尸体检验;2、临床法医学检验;3、警察咨询;出庭作证。
法医病理学家的资格是在医学院毕业后,再经过6年法医病理学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才获得。
现任首席法医病理学家(Chief Forensic pathology)为侯港龙先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