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員警到場釐清後,李男人身佔用停車格位一節,顯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人如於交通頻繁之道路,坐、臥、蹲、立,足以妨礙交通者,可處新台幣500元罰鍰,該分局依規定予以開單舉發。
惟李男事後指陳渠站在停車格位時,柳男駕駛自小客車向其逼近,故李男堅持向柳男提恐嚇告訴,該分局一併依規定受理後函請地檢署參辦。
三民第一分局呼籲,以人身搶佔車位的行為,容易造成交通及自身安危,用路人應互相尊重,共同打造更安全、友善的交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