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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申請之「集保e存摺」請下載安裝在您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內,如您下載於非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則任何透過「集保e存摺」行使權利之行為,均對您發生法律效力。
您透過本公司申請安裝「集保e存摺」所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及手機號碼,本公司將提供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集保e存摺」開通碼、驗證碼及相關權益之通知。有關該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與範圍,及您的權利事項與行使方式,請詳見「集保e存摺」安裝之使用同意書及告知事項,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本人茲向貴公司申請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簡稱保管帳戶),並同意與貴公司共同遵守下列契約條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修正時亦同。
第 一 條 客戶向本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帳戶時,應詳實填寫開戶申請書所列之有關資料,並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
客戶於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領回、帳簿劃撥交割及轉撥等事宜,均應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
第 二 條 客戶於本公司開設保管帳戶後,除集保結算所另有規定者外,由本公司發給證券存摺。
前項證券存摺應由客戶收執並妥慎保管。
第 三 條 客戶得於檢附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委託本公司將屬於客戶本人所有,且非屬緩課股票之有價證券以本公司名義送存集保結算所。
另客戶送存零股股票時應依規定之收費標準負擔零股送存合併及領回分割之手續費用。
第 四 條 客戶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餘額,以本公司客戶帳戶記載餘額為準。但能證明其記載餘額錯誤者,不在此限。
客戶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本公司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
第 五 條 客戶以本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依客戶帳簿記載餘額分別共有。
第 六 條 客戶於委託買賣成交後,辦理有價證券之交割,應先以帳載餘額辦理帳簿劃撥交割。
第 七 條 客戶以本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就該有價證券所為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第 八 條 客戶辦理有價證券送存時應填具『現券送存申請書』連同證券送經本公司核對無誤後,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 九 條 客戶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經本公司核對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 十 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賣出交割時,除已辦妥交割單據免簽章手續者外,應提示證券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為劃撥交割之確認。
第十一條 客戶申請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其他公司該客戶之帳戶,應於集保結算所所規定作業時間內,提示證券存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至本公司辦理。
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十二條 客戶開設保管帳戶後,其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劃撥交割及轉撥等,除未發給證券存摺外,本公司一律於證券存摺登載。
本契約書有關證券存摺提示及掛失補發之規定,於未發給證券存摺之客戶,不適用之。
第十三條 客戶申請註銷保管帳戶時,應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
客戶與本公司所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得視客戶需要結清其帳戶有價證券餘額後註銷其帳戶。
第十四條 客戶開設保管帳戶後,若其開戶申請書所列之資料內容有變更時,客戶應即時將記載變更事項及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之通知書送交本公司,憑以辦理變更帳簿資料之記載。
客戶怠於辦理前項之變更通知,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客戶擬更換或遺失原留印鑑式樣之印章時,應即時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
客戶怠於辦理變更原留印鑑手續,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客戶之證券存摺遺失時,應即向本公司辦理申請掛失補發證券存摺手續。
第十七條 客戶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倘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未能即時返還時,本公司得延遲返還或暫緩受理客戶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
第十八條 客戶送存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或由本公司逕行核減帳戶記載餘額。
客戶領回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本公司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
客戶送存之債券如附有已剪下之未到期息票或未到期息票張數不足或附有已到期息票之情事者,本公 司得拒絕接受,事後發現者亦得通知客戶本人更換或補正。
第十九條 客戶以本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遇該有價證券還本付息或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或受益人大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應辦理過戶時,以申請書所列通訊地址為準。但客戶有申請變更者,以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準。
客戶於不同公司處分別開戶,填列之通訊地有二種以上者,辦理過戶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第二十條 客戶應於本公司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由本公司委託集保結算所準用前條規定將存款帳號提供相關機構,據以辦理有價證券股息或紅利之分派、受益憑證買回、轉換公司債贖回/賣回、存託憑證兌回、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第廿一條 客戶於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本契約書相關作業時,有關身分、意思表示之辨識與確認及申請文件之簽署,應遵守電子簽章法規定,且不適用本契約書有關印鑑或簽名式樣及證券存摺之規定。
第廿二條 本契約書未盡事宜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辦理,修正時亦同。
一、本公司為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告知如下事項:
項次 | 告知事項 | 告知內容 |
---|---|---|
1 | 蒐集之目的 | 1. 經營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期貨與信託等相關金融業務。 2.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包含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信託業務;授信業務;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票券業務;投資管理;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代理與仲介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徵信;行銷;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會計與相關服務;法律服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
2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姓名、國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戶籍資料、美國稅籍編號、教育程度、職業、任職公司地址及電話、聯絡電話(含手機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戶籍地址、電子信箱等及其他得識別個人之資料,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需蒐集之個人各項資料及後續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 |
3 | 利用之期間 | 本公司將依照相關法令規定(如商業會計法等)及在特定目的範圍內,於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
4 | 利用之地區 | 下列「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
5 | 利用之對象 | 1.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依法令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購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
6 | 利用之方式 |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 |
7 |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
8 |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
(二)本公司履行上開告知義務,不限取得當事人簽名,縱無簽署亦不影響告知效力,如尚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客服專線412-8878(手機請加02)洽詢,謝謝。
經 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知悉 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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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客戶於本公司開設保管帳戶後,除集保結算所另有規定者外,由本公司發給證券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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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客戶得於檢附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委託本公司將屬於客戶本人所有,且非屬緩課股票之有價證券以本公司名義送存集保結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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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客戶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餘額,以本公司客戶帳戶記載餘額為準。但能證明其記載餘額錯誤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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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客戶於委託買賣成交後,辦理有價證券之交割,應先以帳載餘額辦理帳簿劃撥交割。
第 七 條 客戶以本公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就該有價證券所為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第 八 條 客戶辦理有價證券送存時應填具『現券送存申請書』連同證券送經本公司核對無誤後,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 九 條 客戶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經本公司核對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第 十 條 客戶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賣出交割時,除已辦妥交割單據免簽章手續者外,應提示證券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為劃撥交割之確認。
第十一條 客戶申請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其他公司該客戶之帳戶,應於集保結算所所規定作業時間內,提示證券存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至本公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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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客戶開設保管帳戶後,其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劃撥交割及轉撥等,除未發給證券存摺外,本公司一律於證券存摺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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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客戶申請註銷保管帳戶時,應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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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客戶擬更換或遺失原留印鑑式樣之印章時,應即時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
客戶怠於辦理變更原留印鑑手續,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十六條 客戶之證券存摺遺失時,應即向本公司辦理申請掛失補發證券存摺手續。
第十七條 客戶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倘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未能即時返還時,本公司得延遲返還或暫緩受理客戶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
第十八條 客戶送存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或由本公司逕行核減帳戶記載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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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蒐集之目的 | 1. 經營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包含證券、期貨與信託等相關金融業務。 2.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3. 包含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信託業務;授信業務;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票券業務;投資管理;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代理與仲介業務;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訂之業務;徵信;行銷;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會計與相關服務;法律服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
2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姓名、國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戶籍資料、美國稅籍編號、教育程度、職業、任職公司地址及電話、聯絡電話(含手機電話)、傳真號碼、通訊地址、戶籍地址、電子信箱等及其他得識別個人之資料,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需蒐集之個人各項資料及後續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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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利用之方式 |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2.國際傳輸等。 |
7 |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
8 |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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