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影師招團出遊抽成所拍攝照片與旅行社之關係? - 著作權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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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師招團出遊抽成所拍攝照片與旅行社之關係?

作者:章忠信
1641◎A旅行社為招攬生意,與知名攝影師B合作,由A規劃行程,B帶團出遊並指導旅客拍照。B自團費中抽成,旅遊期間所拍攝照片均交A使用於廣告DM中,但雙方未簽署書面契約。後來雙方合作關係生變,B主張A之使用構成侵害著作權,A可否主張基於雙方僱傭關係或聘用關係,故得合法使用照片?

A與B並非雇主與員工關係,B係為A招團抽成達到旅遊出團目的,而非A之受聘完成攝影著作之人,A與B之間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一條之員工完成職務上著作關係;除非雙方有約定B自團費抽成的對價包括提供照片給A使用,否則亦不適用著作權法第十二條之出資完成著作關係,而係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之授權利用攝影著作關係。

本案授權契約其實已存在,僅係雙方無書面契約而已,A仍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授權契約成立,例如人證或其他足以證明B交付照片檔案並知悉A已長期使用等情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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