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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長者: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

在香港,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的主要法例是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據該條例所界定,「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可以指精神紊亂或弱智。表面看來,這似乎與我們大部份人毫無關係,因為我們既非精神紊亂,亦非弱智。大概我們的親朋戚友中也沒有精神紊亂或弱智人士。然而,歲月不饒人,沒有人可以肯定自己會否有一天患上癡呆(失智)症,致使睿智之士也變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因此,長者或他們的家人,不妨多點瞭解《精神健康條例》的內容,看看它可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及家人提供甚麼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