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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不孕能當成離婚事由嗎? 實際判決又是怎麼認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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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靖芸律師專欄】不孕能當成離婚事由嗎? 實際判決又是怎麼認定呢?

【黃靖芸律師專欄】不孕能當成離婚事由嗎? 實際判決又是怎麼認定呢? 5

黃靖芸/律師

傳宗接代是結婚的義務嗎?最近看到一則關於夫妻結婚後因為生小孩導致離婚問題的新聞,有對夫妻結婚已久卻都沒有生下小孩,丈夫便常常拿這件事跟妻子爭吵,後來帶妻子去醫院檢查後,才發現妻子其實有不孕症,丈夫對此感到非常生氣,馬上就跟他提出離婚。

而這樣的事情其實也有相關的判決,通常提出離婚的那方會以民法第1052條 第1項規定法定十大離婚理由中的第7款「有不治之惡疾」,來認為對方因為患有不孕症,而該症狀屬於無法醫治的疾病,因此請求雙方離婚。

不過法院的看法可能不太一樣喔!

最高法院曾提出見解,認為民法第1052條所說的不治之惡疾,指的是配偶患有被常人厭惡的疾病,並且現在的醫學難以治癒的病症像是花柳病、愛滋病等都是,簡單來說就是對身體機能、健康會有妨害、常人所厭惡、難以被治癒的疾病。

像是植物人、癌症、中風這類的情況,實務上會認為並不一定是難以治癒或被一般人所厭惡,且不會有傳染病危害配偶子女的風險,所以較不會被認定為不治之惡疾。

回到一開始說的不孕症,曾有法院判決認為,不孕症並不具有傳染性,而且在客觀上並非一般人會感到厭惡的疾病,現代醫學也發常發達,若想懷孕生子,可以用人工生殖 方式來進行,不孕症並不符合受人厭惡且難以治癒的疾病,因此不孕症也不能當作是用來請求離婚的理由。

生小孩這件事可能在傳統觀念上非常重要,很多老一輩都會希望子孫能多生小孩,尤其是要生男生,這樣才能傳宗接代,不過這樣的觀念其實並不是太尊重女性。

儘管小孩是夫妻二人的結晶,然而,女生在懷孕時所需要負擔的不便與難受,以及生產時要承受的劇痛,在傳宗接代面前都被忽略了,在傳統觀念中,並沒有重視這個部分,甚至在很多電視劇或電影我們都能看到傳統女性若沒有生小孩,還會被認為是不孝、不祥的象徵,而這樣的事情在現在看起來其實是非常不合理的。

生小孩是夫妻兩個人的事,因此更需要夫妻之間進行溝通、尊重對方的想法,若單純以對方不希望生小孩或是無法生小孩便要離婚,這樣的情況不僅對於婚姻是不負責任的,更是對另一半的不尊重。

新聞照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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