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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

作虛假陳述提取強積金乃刑事罪行

強積金是打工仔一項重要的退休保障,多年來為計劃成員累積退休儲備。截至2018年12月底,強積金制度已為成員滾存了超過$8,000億,其中$1,860多億為扣除開支後的投資淨回報。年率化回報有3.2%,跑贏同期1.8%的通脹率。


一般而言,計劃成員要到65歲退休時,才可一筆過或分批提取強積金。但法例亦容許成員在特定情況下,在65歲前提早提取強積金,而永久離開香港是其中一個情況。在2018年首三季,計劃成員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的強積金金額已接近$13億。


但積金局(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留意到,有涉嫌犯罪集團以協助計劃成員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為名,教唆他們作虛假陳述,以此收取高昂的佣金或手續費。


積金局提醒大家,任何人士如向積金局或受託人作出虛假聲明,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被判罰$10萬及監禁1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0萬及監禁2年。過去曾有計劃成員因為以永久離港為由,在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時作虛假聲明而被判處監禁。2013-14年至2018-19年五年期間,經積金局調查後,就有超過400名計劃成員因訛稱永久離開香港提取強積金而被定罪。


強積金法例規定,計劃成員只能基於永久離港的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一次。若計劃成員其後返港並受聘或自僱,須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但不能再次以永久離港為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而積金局備有曾以永久離港為由而提取強積金的計劃成員紀錄。如計劃成員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提取強積金,受託人獲積金局通知該計劃成員曾以此理由取回強積金後,將不會向計劃成員發放強積金。


其實,強積金是計劃成員退休儲蓄的一個重要部分,提早提取或會影響退休部署,除了特殊情況外,成員應留待退休時才提取。計劃成員切勿受到不法分子的誘導及教唆,鋌而走險作虛假陳述,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