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黑人陳建州在藝人「大牙」周宜霈公開11年前的MeToo事件後,原先對大牙提出民事求償1000萬,但後又改控告刑事的加重誹謗,並於8月16日首度傳喚黑人。就《刑法》310條規定,什麼行為算是誹謗罪範疇?又有什麼情況會構成「加重」誹謗呢?
據報導指出,藝人「大牙」周宜霈指控「黑人」陳建州,11年前硬闖她的飯店房間性騷擾,黑人原對大牙提出民事求償1000萬元,後又撤回,改控告大牙刑事加重誹謗。
全案起源於今(2023)年6月27日,因MeToo事件興起,周宜霈在自己的臉書上發文指控黑人,在2012年間與她去香港錄節目,涉嫌在飯店的房間內,做出對她圖謀不軌之舉。
黑人隨後透過經紀人否認所有指控,並與妻子范瑋琪一同對大牙提起民事求償1000萬元,之後撤回民事而改提刑事的加重誹謗罪,並於今年8月16日台北地檢署首度以告訴人身分傳喚黑人。
網路上打嘴砲就會犯罪嗎?什麼情況下會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第一項有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確認一個人是否犯罪時,通常會經由主觀與客觀的構成要件來做判斷,在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當中,行為人於客觀上要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發生。
例如四處散布某某某當人小三這種描述性的言論,也讓某某某因為這種言論名譽遭受毀敗。
而在主觀上,行為人要有「意圖」散布於眾的認知,就是行為人知道自己在散布讓他人名譽受損的言行,他想要讓大家都知道這件事,而且也故意為之,這樣的情況下就會構成《刑法》310條第一項的誹謗罪。
什麼情況下又會構成加重誹謗?為什麼黑人是提告「加重」誹謗?
在《刑法》第310條第二項當中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不難看出《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以文字或是圖畫散布不實言論的殺傷力更大。
在黑人告大牙的案件當中,因為大牙是在自己的臉書上撰寫長文指控黑人的不當行為,比起一般的言論,在臉書上用文字的方式更會被廣為周知,因此黑人才會以「加重」的方式對大牙提出「加重」誹謗。
我要告你誹謗是由我來負擔舉證責任嗎?大法官:由自訴人及檢方負擔
雖然在黑人提告大牙這個案件中,黑人是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而非自訴,但關於誹謗罪的舉證責任是由誰來負擔?
大法官在釋字第509號解釋中提到:
「……係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事項之行為人,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為不罰之條件,並非謂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意即自訴人及檢察官在訴訟程序中原則上還是須負有舉證責任。
因此,在黑人告大牙的這件訴訟案件當中,黑人就要負擔為什麼他認為大牙對他的指控是不實的責任,而且也要說明為什麼他覺得大牙有詆毀他名譽的故意,之後《法操》會持續為您關注這起案件的後續發展。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登於此
原文標題:【司想評論】男藝人提告「加重誹謗」,什麼是誹謗,什麼情況下會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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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丁肇九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3年5月首次申報,新制概念、放寬措施及關鍵字一次看!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即將於113年5月首次申報。受控外國企業(CFC)是什麼?CFC制度實施前後的稅負效果為何?本文將帶大家一次看懂CFC制度!
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113年5月首次申報,其實CFC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其立意是防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區(如開曼群島)的受控外國企業規避我國所得稅負,藉此保障整體國民的權益。
受控外國公司(CFC)是什麼?
首先讓我們來說文解字,CFC是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的縮寫,中文是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代表受控,包括透過股權或實質控制,Foreign指低稅負的外國,最後一個
Company代表企業,包含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結合CFC這3個英文字,是指個人或營利事業對低稅負區的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這家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就是CFC。
CFC制度實施前後營利事業及個人的稅負效果為何?
●營利事業部分
●個人部分
CFC定義、納稅主體、豁免規定:CFC制度三大關鍵字一次看懂
大家不用太緊張,並不是每個個人或每家營利事業都會適用CFC制度,以下從不同的股東身分,簡要說明哪些人、哪些營利事業會適用這個制度:
- 營利事業部分:適用於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如果它在境外低稅負區(例如開曼群島)設立關係企業,且這家營利事業及它的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這家關係企業具有控制力,這家位於開曼群島的關係企業就是營利事業的CFC。營利事業應就這家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認列投資收益,並計入同年度所得額課稅。
- 個人部分:除符合剛剛提到的持股比率、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的條件外,還多加一個條件,個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的股份或資本額達10%,才需要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與其他海外所得合計100萬元以上,才須計入個人同年度的基本所得額,且基本所得額扣除112年度扣除額670萬元後,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超過綜合所得稅繳稅金額,表示繳不夠,就須繳納差額稅款。
- 此外,我們在CFC制度還訂有豁免規定,如果CFC有實質營運活動或CFC當年度盈餘微小(微量門檻),就免依CFC制度計算CFC所得。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CFC在設立登記地有固定營業場所,且僱用員工在當地實際經營業務;同時,CFC當年度消極性收入(如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等)占總收入比率低於10%。只要CFC符合上述所有條件,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2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也可豁免,但為了避免營利事業或個人設立多家CFC分散當年度盈餘來適用這個豁免門檻,又訂了防弊規定,即營利事業或個人(個人部分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的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直接持股且沒有實質營運活動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即「正負相抵」合計在700萬元以下,免依CFC制度計算所得課稅。
- 豁免1規定:CFC實質營運活動
營利事業或個人居住者如果在低稅負區設立關係企業,且對它有控制權,無論CFC是否符合豁免規定,都要在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依規定格式填報CFC相關書表及檢附證明文件,一方面可檢測自己有沒有CFC課稅問題,另一方面也可確保正確誠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喔!
CFC新制上路,首次申報放寬措施!
為讓制度運作順利,去年度12月底財政部也修正了部分CFC制度執行細節,包括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提供首次申報的放寬措施如下:
第一項「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指上圖CFC豁免2規定中判斷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僅考慮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第二項CFC獲配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分配年度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惟於所得稅申報期限內(113年5月31日前),應提示足資證明該盈餘分配之文件。
第三項放寛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CFC首次申報,你準備好了嗎?
今年是CFC制度實施後的首次所得稅申報,呼籲大家多多使用網路或手機報稅,不只省時、方便,還能減少民眾到國稅局的交通時間及等待時間。另外也提醒大家,務必在所得稅申報前先檢視個人或營利事業是否適用CFC制度,如果適用,就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CFC相關資訊及檢附文件;如果對於申報文件的準備有所疑問,也可以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反避稅專區(https://www.dot.gov.tw/htmlList/ch_389)查詢,或透過免付費諮詢電話0800-000-321了解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