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_百度百科

电信诈骗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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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词条由中国法学会“法治百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内容 。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伪造各种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达到欺骗的目的,如冒充公检法、商家公司厂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等各类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和冒充招工、刷单、贷款、手机定位和招嫖等形式进行诈骗。从2000年新千年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一系列技术工具的开发出现和被使用,许多技术人员和一些平民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技术等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可以说是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8]
2022年5月11日,公安部公布五类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分别是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 [3]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8]202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9]
2023年,全国政法机关抓获诈骗集团核心成员78名、犯罪嫌疑人4.1万名,累计冻结涉案资金35亿元,一举扭转长期以来被动局面。 [20]
中文名
电信诈骗
外文名
Telecommunications fraud
别    名
通讯(网络)诈骗
通过方式
电话、网络和短信
骗    术
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
发源地
台湾省

法条依据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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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相关司法解释
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电信诈骗侵害的群体具有很广泛的特点,而且是非特定的,采取漫天撒网,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个号段或者某一个地区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波及面很宽、社会影响很恶劣。
一些诈骗是针对性比较强的。比如像汽车退税诈骗,受骗的主要是一些有车族。还有一些突出的像冒充电信人员、公安人员的诈骗,诈骗者往往选择白天拨打电话,白天年轻人都上班了,家里老年人比较多,其抓住老年人资信度比较闭塞,容易受骗的情况实施作案。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审稿2022年6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拟规定,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不准其出境。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提高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罚款幅度,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惩处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补充:
一是增加对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使用电话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限制措施,并增加限制措施情形。
二是根据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实践需要,增加规定对有关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可以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三是对有关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调整。
草案二审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的上述卡、账户、账号等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针对涉电信网络诈骗人员的出境措施,草案二审稿规定,对来自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或者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人员,不具有合法、真实出境事由,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诈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不准其出境。
草案二审稿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调整,明确非法制造、销售、提供或者使用专门或者主要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设备、软件的,或者从事相关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5]
2022年9月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7]
2023年11月,公安部就《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3]
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工作情况(2023年)》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协同推动源头治理。 [15]

常见情形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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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充社保、医保、银行、电信等工作人员
以社保卡、医保卡、银行卡消费、扣年费、密码泄露、有线电视欠费、电话欠费为名,以自己的信息泄露,被他人利用从事犯罪,以给银行卡升级、验资证明清白,提供所谓的安全账户,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二)冒充公检法、邮政工作人员
以法院有传票、邮包内有毒品,涉嫌犯罪、洗黑钱等,以传唤、逮捕、以及冻结受害人名下存款进行恐吓,以验资证明清白、提供安全账户进行验资,引诱受害人将资金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的账户。
(三)以销售廉价飞机票、火车票及违禁物品为诱饵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出售廉价的走私车、飞机票、火车票及枪支弹药、迷魂药、窃听设备等违禁物品,利用人们贪图便宜和好奇的心理,引诱受害人打电话咨询,之后以交定金、托运费等进行诈骗。
(四)冒充熟人进行诈骗
嫌疑人冒充受害人的熟人或领导,在电话中让受害人猜猜他是谁,当受害人报出一熟人姓名后即予承认,谎称将来看望受害人。隔日,再打电话编造因赌博、嫖娼、吸毒等被公安机关查获,或以出车祸、生病等急需用钱为由,向受害人借钱并告知汇款账户,达到诈骗目的。
(五)利用中大奖进行诈骗
1、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2、通过手机短信发送;3、通过互联网发送。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兑奖,对方即以先汇“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理由要求受害人汇款,达到诈骗目的。
(六)利用无抵押贷款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我公司在本市为资金短缺者提供贷款,月息3%,无需担保,请致电某某经理”,一些企业和个人急需周转资金,被无抵押贷款引诱上钩,被犯罪嫌疑人以预付利息等名义诈骗。
(七)利用虚假广告信息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各种形式发送诱人的虚假广告,从事诈骗活动。
(八)利用高薪招聘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群发信息,以高薪招聘“公关先生”、“特别陪护”等为幌子,称受害人已通过面试,要向指定账户汇入一定培训、服装等费用后即可上班。步步设套,骗取钱财。
(九)虚构汽车、房屋、教育退税进行诈骗
信息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对汽车、房屋、教育税收政策调整,你的汽车、房屋、孩子上学可以办理退税事宜。一旦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联系,往往在不明不白的情况下,被对方以各种借口诱骗到ATM机上实施英文界面的转账操作,将存款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
(十)利用银行卡消费进行诈骗
嫌疑人通过手机短信提醒手机用户,称该用户银行卡刚刚在某地(如某某百货、某某大酒店)刷卡消费某某某某元等,如有疑问,可致电某某某某某咨询,并提供相关的电话号码转接服务。在受害人回电后,犯罪嫌疑人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及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的名义谎称该银行卡被复制盗用,利用受害人的恐慌心理,要求受害人到银行ATM机上进入英文界面的操作,进行所谓的升级、加密操作,逐步将受害人引入“转账陷阱”,将受害人银行卡内的款项汇入犯罪嫌疑人指定账户。
(十一)冒充黑社会敲诈实施诈骗
不法分子冒充“东北黑社会”、“杀手”等名义给手机用户打电话、发短信,以替人寻仇、要打断你的腿、要你命等威胁口气,使受害人感到害怕后,再提出我看你人不错、讲义气、拿钱消灾等迫使受害人向其指定的账号内汇款。
(十二)虚构绑架、出车祸诈骗
犯罪嫌疑人谎称受害人亲人被绑架或出车祸,并有一名同伙在旁边假装受害人亲人大声呼救,要求速汇赎金,受害人因惊慌失措而上当受骗。
(十三)利用汇款信息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受害人的儿女、房东、债主、业务客户的名义发送:我的原银行卡丢失,等钱急用,请速汇款到账号某某某某某”,受害人不加甄别,结果被骗。
(十四)利用虚假彩票信息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提供彩票内幕为名,采取骗取会员费的形式从事诈骗。
(十五)利用虚假股票信息进行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发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甚至制作虚假网页,以提供资金炒股分红或代为炒股的名义,骗取股民将资金转入其账户实施诈骗。
(十六)QQ聊天冒充好友借款诈骗
犯罪嫌疑人通过种植木马等黑客手段,盗用他人QQ,事先就有意和QQ使用人进行视频聊天,获取使用人的视频信息,在实施诈骗时播放事先录制的使用人视频,以获取信任。分别给使用人的QQ好友发送请求借款信息,进行诈骗。
(十七)虚构重金求子、婚介等诈骗
犯罪嫌疑人以张贴小广告、发短信、在小报刊等媒体刊登美女富婆招亲、重金求子、婚姻介绍等虚假信息,以交公证费、面试费、介绍费、买花篮等名义,让受害人向其提供的账户汇款,达到诈骗的目的。
(十八)神医迷信诈骗
犯罪嫌疑人一般为外地人与本地人分饰神医、高僧、大仙儿等角色,在早市、楼宇间晨练的群体中物色单身中老年妇女,蒙骗受害人,称其家中有灾、近亲属有难,以种种吓人说法摧垮受害人心理防线,让受害人拿出钱财“消灾”或做“法事”,伺机调包实施诈骗。
(十九)诱骗受害人安装所谓“犯罪通缉追查系统”、“网上清查系统”“保护账户安全”等软件,以洗脱“犯罪嫌疑”
通过定制的TeamViewer远程操控软件,一旦按照骗子的指令下载使用,电脑就会沦为“肉鸡”,不法分子便可趁机劫持网银,远控电脑进行转账操作,达到诈骗的目的。

救济措施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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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做了规定,《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予以返还。
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将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项内容,当犯罪分子不能主动履行该义务时,即可依职权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也可根据这一判决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向电信运营商提起侵权损害请求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了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9条规定了如果经营者发现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危险的应当及时告知并采取有关措施。
电信运营商作为提供电信服务的一方,在向用户收取通讯费用的同时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电信服务。在民事赔偿领域,电信运营商基本不会主动承担相关责任,因此,受害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来要求电信运营商承担相应责任,使得自己的权利得到救济。
(四)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
互联网全球化日益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益突出,保护好个人信息是保障财产权重要基础。一方面,我们应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者保护信息安全法定义务的履行,另一方面,我们尽量做好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

案例剖析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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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黄某、钟某、杨某、邵某电信诈骗案
(一)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钟某、杨某、邵某。
被告人黄某伙同钟某(已判决),于2013年5月至6月间,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的租住房内,使用冒充熟人拨打电话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二人于2013年5月29日骗取北京市的被害人揭某(75岁)1万元,于2013年6月13日、6月14日骗取北京市的被害人盛某(76岁)18万元。被告人钟某、杨某、邵某明知被告人黄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钟某向黄某介绍杨某,并在黄某等人实施诈骗行为时,帮助黄某等人联系杨某。被告人杨某负责为黄某等人提供诈骗犯罪所需的银行账户等作案工具,并向邵某提供银行卡、身份证等作案工具,安排邵某赴外地通过银行转移诈骗犯罪之非法所得。民警于2013年9月24日将被告人黄某、钟某、杨某、邵某抓获。民警抓获被告人邵某时,自邵某处起获由被告人杨某提供的他人信用卡共计84张。
(二)判决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被告人钟某、杨某、邵某明知被告人黄某等人实施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邵某共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扰乱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四被告人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其中被告人杨某、邵某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四被告人向不特定多数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且本案两名被害人为老年人,依法应从严惩处。在诈骗犯罪中,被告人钟某、杨某、邵某起辅助及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杨某、邵某在家属的配合下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4万元;被告人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4万元;责令被告人黄某、钟某、杨某、邵某与另案处理的钟某共同退赔19万元,发还被害人揭某1万元,发还被害人盛某18万元。
一审判决后,黄某、杨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要旨
在网络电信诈骗案中,对专职取款人是以诈骗共犯论处还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信用卡诈骗定性,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此外,对专职取款人身上还携带大量没有证据证实用于诈骗的他人信用卡是否需要单独评价亦成为案件处理的争议点。
(四)案件评析
本案审理时的焦点问题是:作为专职取款人的杨某、邵某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其他犯罪?如何认定电信诈骗专职取款人的罪数形态?如何评价专职取款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1、专职取款人的罪名认定
为逃避侦查,电信诈骗犯罪中的取款、转移赃款等行为往往由犯罪行为实施地以外的多个地方的专职取款人完成,他们辗转各地为诈骗团伙取款,从中获取劳务费。
本案中,杨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构成诈骗罪的罪名不成立,杨某的行为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就涉及此罪彼罪的界限以及共同犯罪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通谋”一般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由于共犯人在着手实行前就犯罪的性质、目的、方法、时间、地点等进行了策划,故其犯罪易于得逞,危害程度严重。为准确定罪,就需要厘清被告人之间是否系事前通谋,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和商议,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是否已经形成共同犯罪合意。
主观意思支配客观行为,客观行为是主观意思的外在表现。本案中,杨某购买大量银行卡后,将卡号提供给黄某等人,将实体卡邮寄给邵某。黄某等人行骗时将卡号编辑成短信发送给被害人,诱骗被害人向该账户存款。得知被害人已经存款后,黄某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查询钱款是否到账,确认到账后联系并告诉钟某,钟某继而联系杨某,最后,邵某再根据杨某的安排到银行取款,并按约定比例转账。90%的诈骗所得最终转入杨某提供给黄某专门用于接收非法所得的一张银行卡,其余10%的款项由杨某与邵某分得。由此可见,几名被告人之间的分工明确具体,分赃比例、方式固定,虽取款人与通过话术直接进行诈骗的人在犯罪时身处不同地点,但通过一对一、上线与下线的联系,整个诈骗—存款—取款—分赃过程紧凑、迅速,应当认为几名被告人在犯罪前已通过意思联络达成犯罪合意。
杨某、邵某虽不清楚黄某等人每次实施诈骗行为的具体过程以及诈骗对象、人数、金额等情况,但与上线之间已就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达成了概括的共同故意,无论欺骗什么人、以多大数额的财物为诈骗目标均不违背其本意。其帮助行为渗透于诈骗犯罪始终,为正犯黄某与钟某提供了有效的影响,是电信诈骗实施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增强了犯罪的隐蔽性,离开他们的帮助,黄某等人难以迅速取款获利,达成犯罪目的,因此杨某、邵某属于诈骗罪的共犯。
作为原犯罪的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实施赃物犯罪行为,虽具有妨害司法的违法性,但因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故应将原犯排除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主体之外。同时,杨某提供作案工具(银行卡卡号)的行为亦已超出作为单独评价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方面内容,因此认定其系诈骗罪共犯是正确的。
2、专职取款人的罪数形态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被告人杨某、邵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符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基本构成要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罪数问题进行过讨论,有观点提出,被告人持有大量信用卡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这涉及一罪与数罪的问题。关于罪数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本案不存在实质一罪的基础。诈骗犯罪所涉及的信用卡有:杨某某名下的建行卡、罗某名下的中行卡、彭某名下的建行卡、王某名下的中行卡、李某名下的中行卡、曹某名下的中行卡、冉某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上述银行卡与在被告人邵某处另行起获的84张银行卡没有重合。也就是说,自邵某处起获的银行卡没有在本案诈骗中使用,不存在目的行为、手段行为的牵连关系,因此本案就84张银行卡不存在实质一罪的事实基础,应就被告人持有84张银行卡的行为单独评价。此外,被告人是在非法持有84张他人银行卡过程中被抓获,如能证明其持卡目的是日后进行电信诈骗,则其持卡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诈骗罪(预备)的想象竞合,根据“从一重处断原则”,仍应对其二人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
3、专职取款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对专职取款人是否认定为从犯在实践中分歧较大。有观点认为,取款人与前阶段主体之间相互配合,形成电信诈骗共同体,在共同犯罪中仅属分工不同,他们行为积极主动,地位突出,对诈骗后果的产生起重要作用。鉴于此类行为日趋职业化,为彰显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贯立场和决心,对于此类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不应认定为从犯。此种观点,过分强调刑罚的惩罚功能、威慑功能及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或报复感情平息功能,以刑定责,重打击、轻人权,重惩罚、轻矫治,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电信诈骗等涉众型犯罪,是基于当前形势提出的政策要求,但在坚持总体从严的同时,还要注意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皆有其根据,宽严皆不失法度。
区分主从犯应综合分析行为人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实际参与程度、具体行为样态、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我国从犯理论认为,辅助作用,指为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方便条件,帮助实行犯罪,而不直接参加实行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电信诈骗中,从客观方面看,取款人并非直接联系被害人,不是通过话术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诈骗的人,其行为仅表现为提供作案工具,并于赃款入账后在异地转账、取现,虽起到了迅速有效地实际占有赃款和逃避追查的作用,但应当看到,彼时主要诈骗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唯有实际控制和分配赃款尚未完成。本案中,钟某、杨某、邵某等并非犯意发起人,行为均听命上线指示,具有一定被动性,不是诈骗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在共同犯罪中相较主犯作用有限,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均弱于主犯,实际分得赃款的比例也较小,故认定为从犯并无不当。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演愈烈,已成为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国家拥有制止、惩罚犯罪的权力和能力,就要承担起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责任,使其不受犯罪侵害。新形势下,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实现对各类风险从被动应对处置向主动预防转变已成为共识,这就要求在中央领导下发挥好金融、通信领域的作用,完善银行交易账户风险防控体系,落实网络电信用户身份信息登记制度,通过完善重点行业信息安全保护体系,打击买卖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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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网络诈骗

打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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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全国共发生利用固定电话号码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20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5亿元,危害十分严重。公安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部署上海公安机关开展深入研判、精准打击。经深挖扩线,公安机关共拓展发现涉案线索4300余条,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为坚决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公安部会同工信部于近日进行专项部署,组织各地公安机关和工信部门迅速行动、重拳出击,集中开展收网行动。北京、天津、河北等15个省区市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了一批违规代理商工作人员及与境外诈骗团伙勾连人员,打掉了一批违法犯罪窝点,狠狠打击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及黑灰产关联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 [1]
202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2]
2022年5月11日,公安部公布五类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其中,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5种诈骗类型发案占比近80%,成为最为突出的5大高发类案,其中刷单返利类诈骗发案率最高,占发案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涉案金额最大,占全部涉案资金的三分之一左右。 [3]
2022年5月19日上午,湖南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宣传月第一场新闻发布会举行。湖南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和跨境突出犯罪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反诈协调办”)介绍湖南省反诈情况,破案8899起,抓获12725人!2022年湖南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战果再创新高。 [4]
2022年,浙江公安机关针对为电诈、网络赌博提供银行卡、上网卡、QQ号、微信号、域名等物料的犯罪团伙,持续发起“四断”“四治”等专项行动,在“百日行动”期间,摧毁一条勾结运营商买卖“空号卡”的特大犯罪链条,查明非法手机卡号500余万个,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 [10]
2023年9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杨某等15人赴缅北跨境实施“杀猪盘”诈骗,涉案金额达360多万元的案件。经审理,房山法院以诈骗罪对15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至十三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11]
2023年10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举行“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8月以来,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数、造成财产损失数同比分别下降24%、20.5%。截至今年9月底,缉捕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重大头目和骨干387名。 [12]
2023年11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对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提请批准逮捕的赴印度尼西亚实施跨境裸聊敲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共计125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罪名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14]
2023年1月至9月,侦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68.9万起。2023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电诈犯罪嫌疑人3.4万余人,同比上升近52%,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1.5万余人,同比上升近13%,涨幅同比下降2.2个百分点。 [16]
截至2023年11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9.1万起,抓获一大批违法犯罪嫌疑人,自8月以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数连续下降,打击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23年共有4.1万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移交我方,以明学昌为首的家族犯罪集团重要头目明国平、明菊兰、明珍珍被缉拿归案,首犯明学昌畏罪自杀,一大批境外诈骗窝点被成功铲除,狠狠打击了境外诈骗集团的嚣张气焰。 [17]
2023年,全国政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打突出违法犯罪。集中打击涉缅北电诈违法犯罪活动,抓获诈骗集团核心成员78名、犯罪嫌疑人4.1万名,累计冻结涉案资金35亿元,一举扭转长期以来被动局面。 [20]
2024年1月9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黄某某等16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19]
2024年3月13日,媒体报道,经中泰缅三国有关部门协商同意,缅甸妙瓦底镇地区的800余名中国籍涉赌诈人员途经泰国陆续被遣返回国。 [23]
2024年,为持续推动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中国警方与缅甸警方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首次在缅北木姐地区开展联合打击行动,成功抓获807名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其中,缅甸籍犯罪嫌疑人455名,中国籍犯罪嫌疑人352名。按照双方协定,中国籍犯罪嫌疑人已于3月31日全部移交我方,缅甸籍犯罪嫌疑人由缅方打击处理。此次行动是中缅警方开展警务执法合作取得的又一重大战果,彰显了两国共同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和鲜明立场。 [24]
2024年4月13日晨,随着两架中国民航包机降落在湖北武汉天河国际机场,首批130名中国籍涉赌诈违法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机关从柬埔寨押解回国。这是2024年以来中柬警方组织开展的首批遣返押解任务,拉开了两国警方联合打击涉赌诈违法犯罪的帷幕。 [25]
2024年4月21日晨,随着两架中国民航包机降落在湖北武汉天河国际机场,135名中国籍涉赌诈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从柬埔寨押解回国。截至目前,柬警方抓获的680余名中国籍涉赌诈违法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公安机关押解回国。 [26]
2024年4月,为依法严厉打击跨境裸聊敲诈、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公安机关与老挝警方持续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成功捣毁3个位于老挝金三角经济特区的犯罪窝点,抓获250名中国籍违法犯罪嫌疑人。 [27]

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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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9日,记者从公安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全国查处治安案件数与2022年基本持平,刑事案件立案数比2022年下降4.8%,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持续保持稳定。
据介绍,2023年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查处网络谣言等各类涉网违法犯罪活动,侦办相关案件19.2万起。
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打掉涉黑恶犯罪组织1900余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9万起;针对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部署推进边境警务执法合作,连续开展多轮打击行动,缅北相关地方执法部门共向我方移交犯罪嫌疑人4.1万名。 [18]
2024年,中国警方与老挝警方积极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成功捣毁7个盘踞在老挝境内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抓获268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幕后“金主”8名、组织头目和骨干54名,涉及全国多地的相关案件1570余起。全部268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交我方。 [21]
2024年以来,公安部继续加强与缅甸执法部门的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并派出工作组配合缅甸警方开展联合行动,成功在缅甸大其力地区抓获497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2月21日,缅甸警方将上述犯罪嫌疑人全部移交我方。 [22]

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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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十起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
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
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
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
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
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9]

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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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加强电信网络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2022年8月,入选2022年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网络诚信建设高峰论坛发布的2021年度中国网络诚信十件大事 [6]
五大高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