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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生育給付申辦(個人申辦用)

勞保局提供勞保生育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勞保生育給付申辦(個人申辦用)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服務內容
    勞保局為提供更便捷多元的申請管道,開放被保險人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虛擬勞保憑證,透過網路申辦勞保生育給付。
    申辦資格
    • 一、 請領資格:
      • (一)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二)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
      • (三)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述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
    • 二、 給付標準:
      • (一)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 (二) 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三)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申辦流程
    • 1
      請登入勞保局全球資訊網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
    • 2
      選擇「生育」/「勞保生育給付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國內生產且尚未辦理出生登記之被保險人,如同意到「個人化資料自主應用(MyData)平台」下載「出生通報資料」(包含活產及死產)傳送勞保局者,即無須另提供出生證明文件】
      ※ 另外也可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出生登記時,併同向戶政機關線上申請通報勞保生育給付,惟如經戶政事務所審核出生登記為「不受理」,因未完成出生登記,則無法辦理通報作業。
      ※ 臨櫃、郵寄及線上申辦等申請方式只須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反而會增加核付時間。
    應備物品
    • 一、自然人憑證。【※ 被保險人如尚未完成新生兒出生登記,且不同意到「個人化資料自主應用(MyData)平台」下載「出生通報資料」傳送勞保局者,勞保局將另行通知補送出生證明書。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備註
    • 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其夫不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 二、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 三、 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名詞解釋: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 #1460、1468
    傳真:(02)23920235
    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勞保生育給付臨櫃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 一、 請領資格:
      • (一)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二)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
      • (三)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述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
    • 二、 給付標準:
      • (一)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 (二) 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三)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申辦流程
    • 1
      備妥應備文件。
    • 2
      填寫好申請書。
    • 3
      以臨櫃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另外也可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子女之出生登記同時申請,僅須備妥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帳戶資料,由本人親自或填妥委託書委託他人透過戶政事務所通報申請。)
    應備物品
    • 一、必備:
    • 二、選備:
      • (一)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 (二) 死產者,應檢附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產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死產日期及原因)。
      • (三) 檢附之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足資辨識之英文證明文件得免附中文譯本):
        •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備註
    • 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其夫不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 二、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 三、 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名詞解釋: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 #1460、1468
    傳真:(02)23920235
    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 服務內容
    勞保局提供勞保生育給付郵寄申請方式。
    申辦資格
    • 一、 請領資格:
      • (一)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 (二)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
      • (三)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上述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
    • 二、 給付標準:
      • (一)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 (二) 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為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 (三) 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申辦流程
    • 1
      備妥應備文件。
    • 2
      填寫好申請書。
    • 3
      以郵寄送交方式向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 一、必備:
    • 二、選備:
      • (一)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 (二) 死產者,應檢附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產婦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懷孕週數或最終月經日期、死產日期及原因)。
      • (三) 檢附之出生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足資辨識之英文證明文件得免附中文譯本):
        •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作業天數
    勞保局受理後,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資格者,會於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備註
    • 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者,其夫不得申請配偶生育給付。
    • 二、 被保險人流產、葡萄胎及子宮外孕者,不得申請生育給付。
    • 三、 生育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名詞解釋:
      早產
      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
      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普通事故給付組/生育給付科
    電話:(02)23961266 #1460、1468
    傳真:(02)23920235
    地址:100232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點我看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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