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部落格 Blog
- 賴文智 律師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張啟祥 律師
訴訟法制暨大陸投資 - 劉承愚 律師
生技醫材暨創業投資 - 劉承慶 律師
契約管理與文創事業 - 蔡淑娟 律師
金融法務暨公司治理 - 蕭家捷 律師
個資保護暨民事行政爭訟 - 廖純誼 律師
農業、科技與智慧財產權 - 張桂芳 顧問
數位文創暨智權管理 - 王文君 研究員
資訊科學暨法資訊學 - 益思團隊綜合發表
綜合專業文章部落格
全域分類 Menu
- 人工智慧 公司 公告 公平法 其他 刑法 刑訴 創投 勞工 商標 國土 專利 履歷 憲法 政府採購 時事短評 智權綜合 民法 民訴 法理學 消費者保護 營業秘密 生技 租稅 網路 著作權 行政法 行銷 遊戲 醫療衛生 金融 隱私 電信 電子商務 電影 非法律 非營利組織
益思
-
台北所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90號8樓
Tel 886-2-27723152
Fax 886-2-27723128
service@is-law.com
高雄所
高雄市四維三路6號17樓A2
Tel 886-7-335-7331
Fax 886-7-536-5657
eric@is-law.com
http://www.is-law.com
選單
日曆 Calendar
« | 九月 2023 | » |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日 |
1 | 2 | 3 |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熱門文章
- 網路購物都享有七天鑑賞期嗎?論網路交易下消費者保護法七天猶豫期規定(1)
- 網路購物都享有七天鑑賞期嗎?論網路交易下消費者保護法七天猶豫期規定(2)
- 網路購物都享有七天鑑賞期嗎?論網路交易下消費者保護法七天猶豫期規定(3)
- 面對無薪假與不合理的調職,勞工應如何因應?
- 從瑰柏翠「園藝大師」糾紛談商標使用及平行輸入
- 醫療手術也可團購嗎?談醫療廣告之規範(2)
- 淺談兩岸電子商務消費糾紛之爭議解決及律師協助(上)
- 淺談兩岸電子商務消費糾紛之爭議解決及律師協助(下)
- 醫療手術也可團購嗎?談醫療廣告之規範(1)
版主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從大立光與先進光智權爭訟和解案談公司治理與智慧財產權管理(上)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出版:劉承愚律師《當文創遇上法律:公司治理的挑戰》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新書上市《當文創遇上法律:智慧財產的運用》 - 益思客服推薦
- 從歐盟的AI白皮書與資料策略看AI發展的管理框架(上) - 益思客服推薦
- 如何促進AI的發展—從Data Driven談資料應用的法律(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人工智慧對於著作權法制可能的衝擊(上) - 王文君研究員推薦
- 淺談跨國連鎖事業的法律型態 - 劉承愚律師推薦
- 百果樹重新開幕,文化森林何時現? -- 兼論文創法第22條之適用 -- - 劉承慶律師推薦
- 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一、APP產業基本概況(一) - 賴文智律師推薦
團購這個商業模式在美國Groupon公司於2010年成功獲取全球目光後,在台灣諸多業者的跟隨下也已蔚為風潮。參與團購活動的商品及服務更是豐富而多元,餐飲、住宿、SPA、美容、美髮、各類門票等商品或服務,網友都可以輕鬆利用網路團購的方式找到好康!不過,大陸的情形就更加誇張,連醫療服務都大刺刺地登上網路團購平台,大幅折價吸引網友「搶購」。我們先來看下面這則報導:
中國大陸網路團購五花八門,除了食物、服飾、娛樂,就連醫院動手術也推出團購優惠,讓網民嘆為觀止。
登陸大陸團購網站,發現不僅有近視眼手術團購,還有開眼角、植髮、割雙眼皮等整容手術,以及分娩團購,應有盡有。
香港文匯報報導,上海一家醫院近日推出「『五一』長假團購優惠活動」,近視眼雷射手術從原價人民幣6500元降到3900元,限量100名,4月25日截止。
若由前開新聞報導的內容觀察,大陸團購網站提供包括:近視雷射手術、各類整型手術,甚至連分娩都有團購。或許是報導也引起一些業者的警惕,筆者連上大陸的團購導航的網站瀏覽一番,並沒有看到這類的團購服務,不過,相信讀者們心理也會想知道,雖然這類團購服務感覺上是不妥,但是,法律上的規定究竟如何呢?以下我們就從法律的角度,為讀者們分析像這類的醫療相關的團購活動,在台灣進行是否合法。
一、醫療廣告的規範架構
所謂「醫療廣告」,依醫療法第9條規定,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第84條則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服務與一般商品或服務不同,醫療服務乃是針對人體健康依據醫師的專業進行評估後,決定是否施行醫療行為,不行像一般商品或服務一樣,透過刺激民眾對醫療服務的需求,招攬民眾進行醫療行為,否則,即會產生許多不必要的醫療行為,造成民眾生命、健康不必要的負擔,此由醫療院所並非「營利」機構,即可得知。故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廣告時,不得以不正當的方法招攬病人,同法第85條及第86條規定並進一步對醫療廣告之內容及進行廣告之方式有嚴格限制,當然,為避免醫療機構規避醫療廣告之限制,並確保國民健康安全,非醫療機構更是不得從事醫療廣告。
當然,如何認定「醫療業務」,即是醫療廣告的判斷重點。行政院衛生署81年1月6日衛署醫字第1001162號指出,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為直接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或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分或用藥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總稱為醫療行為。在此定義下,近視雷射手術、分娩等,都是為了治療或預防人體疾病之目的所為之行為,屬於的醫療行為應無疑義,而一般常見的整形手術則為整形外科之項目,包括隆鼻、割雙眼皮、拉皮、植睫毛等項目,乃是行政院衛生署94年5月4日衛署醫字第 0940203070 號所公告得由西醫登載之醫療廣告項目,也明確是屬於醫療行為。
二、團購平台並非醫療機構不得進行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所欲規範的狀況大致有二,一是非醫療機構因不得從事醫療業務,自不得從事醫療廣告;二是醫療機構不得透過第三人從事醫療廣告,而規避有關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廣告之規範。
團購平台推出團購商品或服務之情形,若就該檔次之產品開立發票,則明顯是以該團購平台經營者為銷售商品或服務之主體,姑不論是否由該團購平台經營者自行提供該商品或服務,解釋上係以該團購平台之經營者作為該次團購活動之「廣告主體」,亦即,團購平台業者係為「自己」之商品或服務而從事該等團購促銷活動,若該等促銷之標的係醫療業務者,即屬於團購平台從事醫療廣告,當然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
Copyright IS-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