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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教練勒斃女友 高院判賠償死者父母834萬

張姓健身教練情殺欲分手的女友黃女,高等法院判應賠償女友父母共834萬元。(資料照)

張姓健身教練情殺欲分手的女友黃女,高等法院判應賠償女友父母共834萬元。(資料照)

2024/04/30 13:2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健身教練張育銘因不滿黃姓女友提議分手,竟在租屋處將她勒斃,最高法院去年依殺人罪判張男15年徒刑定讞,黃女父母求償,一審判張男應賠償794萬多元,黃女父母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定張男殺害黃女,使她父母因驟失愛女,精神上受莫大痛苦,今改判張男應再給付父母各20萬元精神慰撫金,賠償金額共834萬多元。可上訴。

前年2月22日下午4時,張男因不滿黃姓女友欲和他分手,趁她返回租屋處時將她勒斃,再傳訊給朋友稱:「我沒辦法回頭了」、「我想要和她一起永遠留在這間房子裡」,並拜託友人代為照顧母親、處理後事,隨後持刀自殘欲輕生。

警方獲報趕往現場,將張男、黃女送醫,張男撿回一命,但黃女不治;檢方以殺人罪起訴張。

新北地院審理時,張男認罪,並主張符合自首規定。新北地院認為他犯案後雖有傳訊息給朋友,卻未告知犯行,而且見警方到場仍突然關上並反鎖房屋大門,可見他並無自願接受裁判的意思,不符合自首要件。

新北地院認定,男分手後即預謀犯案,犯案時還勒住女友達2至3分鐘,殺意甚堅、手段殘忍,犯後也未獲得死者家屬原諒,更無真誠悔悟,依殺人罪量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張男上訴後,仍稱符合自首減刑規定,且非預謀殺人,也希望用服刑時在作業工廠的收入,賠償女方家屬;律師進一步強調張男並未毀壞屍體、犯後有悔意,一審判無期徒刑過重。

高等法院認定,無證據證明張男是預謀殺人,加上他始終坦承殺人並清楚交代犯案過程,又於犯案後持刀自殘,審酌他未和被害人父母達成和解,改判15年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去年8月駁回上訴定讞。

民事求償部份,一審判張男應賠償黃女父母各402萬多元、392萬多元。黃女父母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定,考量黃女父母因愛女被張男故意殺害,身心遭受重大痛苦,張男應各賠償420萬元為適當,經扣除已支領的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等費用,重新計算後,今判張應賠償黃女父親422萬多元、母親41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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