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住宅行不行啊??@房地產大小事|PChome Online 個人新聞台
2012-01-02 20:32:18| 人氣6,11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工業住宅行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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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地當住宅賣 瓏山林判賠

【孫友廉╱新北報導】蘇麗雲等二十三人向瓏山林企業購買中和「四季紐約」建案房屋後,發現地目竟是乙種工業用地,依法不得作為一般住宅使用,憤而提告要求解約退款。板橋地院昨判瓏山林敗訴,須和監察人林賜勇、原地主林張素娥連帶返還共九百九十七萬元。

23人聯名指控

二十三位購屋戶聯名指控,二○○五年六月起分別購買「四季紐約」預售屋打算自住,支付定金及多期工程款後,才知建案位在乙種工業用地,只能作為一般服務業、銷售業使用,廣告卻讓人誤認可當住宅,主張被「詐欺」並要求退款。
瓏山林辯稱,銷售時已告知地目屬乙種工業用地,但法官認定,該建案廣告中的平面配置圖,呈現客廳、臥房、廚房衛浴等一般住家格局,加上樣品屋,確會造成大眾認知錯誤而購買,昨判瓏山林敗訴,還九百九十七萬元。
楊姓購屋戶昨說:「非常開心,多年困擾總算有了解決。」瓏山林律師張毓桓則表示:「判決忽略原告是違約遭解約的購屋戶,將提起上訴。」

建商隱匿 工業宅安全堪慮

【馮牧群╱台北報導】「工業住宅」是處於灰色地帶的懸案,不論中央與政府的態度都顯得消極,工業用地住戶的安全堪慮。建商銷售時,往往隱匿工業住宅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交屋後民眾才發現貸款或周邊環境不如預期,但也求助無門。在工業住宅尚未解套前,民眾更應睜大眼睛,認清購買工業住宅所須付出的代價。
首先,銀行辦理政府各項優惠房貸的原則,是建物所有權狀主要用途欄都必須載有「住宅」或「住」字樣,以乙種工業住宅的「一般事務所」、「一般零售業」等名義,無法申辦優惠房貸。中信房屋新莊中正加盟店店長邱志杰說,工業住宅銀行貸款成數較低,最多只核准7成,或根本不核貸。

檢視產權說明書

邱志杰指出,工業用地很難避免工廠噪音、空氣、廢水等污染,且重型車輛進出頻繁,都會降低居住品質。其他如未來轉手性,工業住宅也遠不如一般住宅。邱志杰說,若區位在非核心地段,不僅價格難有增值空間,未來也難轉售。
要辨別是否為工業住宅,邱志杰建議民眾可檢視不動產產權說明書;比方建物登記簿謄本的「建物主要用途」若登記為「廠房」、「宿舍」、「一般事務所」、「一般商業設施」等,即為工業住宅,此外,也可對照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的「地目」欄位。

「工業住宅」小檔案

★如何認定:
※建物登記簿謄本的「建物主要用途」登記為「廠房」、「宿舍」、「一般事務所」、「一般商業設施」
※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的「地目」登記為「工業用地」
★適法性:不合法。《建築法》第79、80條規定,建物應依核定用途使用,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者,將處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台幣6至3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處罰,勒令停止使用、拆除改建或恢復原狀
★優點:房價約市價8~9成
★缺點:環境污染、重型車輛出入影響交通、銀行貸款成數不高、未來轉手難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中央地方不同調 新北108工業宅 變更觸礁

6件通過市府審查 但遭營建署打回票

【馮牧群╱台北報導】「工業住宅」是新北市存在已久的房市亂象,108個等待就地合法個案,因中央、地方不同調,至今未有成功案例。市府為了關偏門,研擬將工業區申請辦公空間比率由50%降為30%、規定商業用途不得超過單一建築基地總面積10%、茶水間、廁所須集中設置,今年底前公告實施。

工業住宅興起,起因是2002年中央修訂《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放寬乙種工業區的使用規定,可作「一般商業設施」的「一般事務所」用途,腦筋動得快的建商便規劃為住宅形式,再以市價8~9折售出,低房價行銷,但其實並不合法。

違規使用可開罰

依現行法令,建商將工業住宅當作一般住宅銷售,會因「廣告不實」而違反《公平交易法》受罰,今年以來,公平會累計開罰建商及代銷業者罰鍰達1210萬元。不過,購買工業住宅作一般住宅使用,也有受罰風險,若有隔間違規使用、二次施工等情形,政府可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針對使用人或所有人分別處以6至30萬元罰鍰。
新北市城鄉發展局企劃審議科股長邱信智則表示,若民眾向市府檢舉有違法使用的工業住宅,將派稽查小組前往取締,稽查小組一般僅先柔性勸導,目前尚未有真正開罰的案例。

消防安全有疑慮

為推動工業住宅合法化,新北市府曾列管108件輔導變更使用執照的個案,有32件已配合繳交保證金,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其中有6件通過新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的審查,去年9月第1件提送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的新莊區「金莊悅泉」被都委會打回票後,自此未再送件。
內政部營建署中部辦公室計畫審議科回應,考量工業用地上的住宅恐有消防安全、交通、環境污染等疑慮,易影響社會觀感和居住品質,因此請新北市就土地使用計畫、回饋機制、配套措施等再研議,以免影響施政公信力,但迄今尚未收到新北市補件。對於既有工業住宅,邱信智說,只能遵照內政部決議,盡量輔導個案完成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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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觀點:

筆者實在是不太理解,政府在核發建築執照和核發使用執照的時候,

真的認為這些建案是乙種工業用嗎?看那些現場規格應該是很明白的吧!

好啦!現在一開始這個新聞所作的判決就妙了,

等於把這些案子的買賣潛規則都打翻了!

建商賣這類案子的賣點之一,就是價格在當時會比一般正常的案子低一些,

而這個價格就是「競爭力」!

為了避免違法,所以通常都會註明為「工業住宅」!

自然啦!畢竟還是要賣給人家當房子住的,

所以圖說上面當然是以「住宅」的方式給人家「參考」,

輔以「價格」的吸引力,所以市面上還不少這類案子,

上面所述列管的這108件,其實光有些大型的案子就有數百戶,

所以牽連的情況很廣,就如同「農舍」一般,

用一個比較流行的名詞,就叫做「歷史共業」,

當他一開始的時候,政府沒管住!等到量一大的時候,

想要管,又有「選」的壓力!搞成這種局面!

新聞上用「賠」這個字眼其實並不正確,

實際上法院判的是「詐欺撤銷契約」後的「返還」,

惟此一打破既有交易現實的狀態,在上訴後是否能被維持,

將成為日後「工業住宅」這種交易在市面上「成交」的安定性!

本案以「詐欺」解約,是以消極不作為的詐術施展為由撤銷成立之買賣,

即一般人雖聽聞「乙種工業用地」,但無法區別實際含義為何,

而建商或代銷亦消極的不予說明,以圖說、樣品屋等做住宅之洽談,

輔以價格為手段,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為買賣契約之締結,

據此判決撤銷買賣!惟後續如何,待上訴審的判決吧!

台長: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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