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臺南市中西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計畫序號 000-0490
行政區域 中西區
計畫名稱 變更臺南市中西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公告日期 2018/06/19
實施日期 2018/06/20
公告文號 府都綜字第1070693950A號
法源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26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 二、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情形分期分區就本法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之事項全部或部分辦理。但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已屆滿計畫年限或二十五年者,應予全面通盤檢討。
原計畫發佈實施日期
擬定機關 臺南市政府
比例尺 1:1000
相關計畫序號 000-0386,000-0412,000-0426,000-0451,000-0453,000-0457,000-0467,000-0476
計畫性質 細部計畫_通盤檢討
計畫目標年 115
計畫面積 628.87公頃
計畫人口 107600
計畫粗密度
計畫淨密度
現居住人口
土地使用分區規定 詳見計畫書第八章第六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第8-24至8-51頁
第一條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計畫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除主要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都市設計 詳見計畫書第八章第七節【都市設計準則】  第8-52至8-77頁
壹、總則
第一條 管制目標
一、針對整體都市環境最關鍵影響的一定地區、或一定規模以上建築開發、或重大公共工程,行使都市設計審議要求,並以「都市設計審議」的法制程序介入開發過程,保障都市公共空間環境形式與品質。
二、具體監控土地使用的效率以及都市景觀的形成,其最終的目的在創造優良都市環境品質,達到居民對生活空間的需求與願望。
第二條 辦理依據
一、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8 條及第11 條之規定訂定。
二、本計畫區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內之各項開發建築及公共工程,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法令規定外,尚須依本準則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並於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造執照或進行工程開發。
三、本準則未規定審議之項目,另依「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與「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地區基地條件特殊者,得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不受本準則部份之規定。
第三條 都市設計審議範圍及審議層級
計畫區內主要區分「一般都市設計審議地區」與「重點都市設計審議地區」,審議範圍詳圖8-25所示。未來審查範圍內之公共工程、公有公共建築與私人建築,皆需符合「一般地區審議準則」之規定,並依本市發布實施之各類都市設計審議原則辦理。而重點審議地區內除應符合「重點地區審議準則」規定外,尚需符合「一般地區審議準則」規定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作業。
事業及財務計畫 詳見計畫書第八章第八節【事業及財務計畫】 第8-78至8-82頁
一、開發方式
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方式採用包括徵購、市地重劃、區段徵收、獎勵私人投資等方式。
二、實施進度
實施進度將依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當地實際發展需要及本府財政狀況,於本計畫所訂定之計畫目標年以前,逐年編列預算進行開發建設。
三、經費來源
依不同公共設施之開發主體,其經費來源包括市府逐年編列預算、上級補助、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事業單位自行逐年編列預算、私人自行籌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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