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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0 03:03:57| 人氣430|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IRB․人體試驗把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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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試驗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IRB)是由具醫學、科學背景之專業人員與非醫學、非科學背景之會員組成的獨立團體,其責任為保護受試者的權利、安全與福祉。負責審查試驗計畫書、包括試驗主持人的資格、設備與要給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相關文件,並核准、提出贊同意見。

醫療法 第 8 條:本法所稱人體試驗,係指醫療機構依醫學理論於人體施行新醫療技術、藥品或醫療器材之試驗研究。(民國94年02月05日修正)

醫療法 第 78 條:
非教學醫院不得施行人體試驗。但醫療機構有特殊專長,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準用前項規定。……

醫療法 第 79 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體試驗時,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應先取得接受試驗者之書面同意;受試驗者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書面,醫療機構應記載下列事項,並於接受試驗者同意前先行告知:
一、試驗目的及方法。
二、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危險。
三、預期試驗效果。
四、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
五、接受試驗者得隨時撤回同意。

*醫療法施行細則(民國95年06月20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醫療法)第八條所稱新醫療技術,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以藥品或醫療器材以外之物質,植入或移植人體施行治療,其安全或
療效未經證實者。
二、以新程序或新方法施行者。
三、其他在國外已施行於人體,中央主管機關認在國內有施行人體試驗之
必要,並經公告者。

本法(醫療法)第八條所稱新藥品,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之藥品。
二、其他在生產國已核准使用於人體之藥品,中央主管機關認在國內有施
行人體試驗之必要,並經公告者。

本法(醫療法)第八條所稱新醫療器材,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新原理、新結構、新效能或新材料之醫療器材。
二、其他在生產國已核准使用於人體,中央主管機關認在國內有施行人體
試驗之必要,並經公告者。

第 57 條:
醫療機構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施行人體試驗時,對不同意或撤回同意
施行人體試驗者,仍應施行常規治療,不得減損其正當醫療權益。


資料來源:
行政院 衛生署 藥政處:
http://www.doh.gov.tw/newdoh/90-org/org-2-01.htm

*****************************************************

隨著年齡增長,大家不可避免地會開始與醫療形成連結
只要有醫療接觸,就有可能碰觸到人體試驗的神祕區塊
所以對人體試驗有基本概念,對我們自己是有保障的

在台灣人體試驗的各項法規隸屬於行政院衛生署管轄
在醫療法裡有明文規定各項細則,除了保障受試者權益外
當然也有對執行試驗的人員懲罰的規定

當然衛生署不可能去審核權台灣的人體試驗申請案件
所以就委由各執行單位成立IRB來負責把關、稽查、呈報
因此就出現一個最重要的重點『非教學醫院及醫療機構,不得施行人體試驗』
這裡的醫療機構多指區域性醫院及有特殊專長的醫療機構,而不是小不隆冬的診所
如果你去診所,被詢問可否進行人體試驗,應該知道怎辦吧?

台長: 伏特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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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貴任
您好:我想參加受試者還有一些相關問題想寮解
2009-08-16 22:38:21
版主回應
我不當肩客,所以找我也沒用
有啥問題,直接提出,盡其所能回答
2009-08-17 00:02:10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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