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領時期

●一八三六年道光二十年,臺灣史上首家產物保險公司代理店「英商利物浦保險公司」在臺北設立代理店,為臺灣首見「保險經營」的記載。

日治時期

●三井洋行設立的明治火災保險會社一八九九年在臺灣設立分公司,此為第一家進入臺灣保險市場的損害(產物)保險分公司。

●臺灣的簡易人壽保險起源於一九一六年。

●簡易人壽保險於一九三五年,由郵政儲金匯業局依據《簡易人壽保險法》所經營者,分終身與定期2種。

●一九三五年五月十日,政府頒布《簡易人壽保險法》。

●一九三七年一月十一日,政府公布修訂「保險三法」,即1.《保險法》、2.《保險業法》、3.《保險業法施行法》。

●為整頓臺灣保險業之戰後殘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財政處於一九四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成立「臺灣保險監理委員會」,計畫如何拓展業務。

光復初期至經濟起飛時期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一日正式成立開業,開始著手辦理養老、終身、幼年等3種長期人壽保險。

●臺灣省政府於一九五○年二月間公布《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同年三月一日籌設「勞工保險局」,專門辦理勞工保險。

●一九五○年五月十四日,政府公布《軍人保險辦法》,指定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代辦軍人保險。一九五○年六月一日,人壽保險處開辦「軍人保險」。

●一九五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政府公布《公務人員保險法》,指定中央信託局為承保機關,指定由人壽保險處兼辦,同年九月,開辦公務人員保險。

●一九五九年,財政部釐定《保險業會計制度草案》,囑令保險公會提供意見,覆請財政部函准行政院主計處,令自一九六○年七月一日施行,為保險業創立了新的制度。

1960年

●一九六○年四月十六日,在臺北市正式成立「臺灣省勞工保險局」,專責辦理勞工保險業務。

●一九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財政部准許依照《戰時保險業管理辦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打開禁設多年之臺灣保險市場的窄門。

●意外傷害保險創辦於一九六○年十一月,主要保障範圍,計有傷害給付、殘廢給付和死亡給付等3項。

●一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將原有之《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登記領證辦法》,修正為《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辦法》。

1962年

●一九六二年開放民營壽險公司。

1963年

●一九六三年八月二十日《保險法》及《保險業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併為一法,合稱「保險法」。

●一九六三年八月,立法院審議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九月二日,立法院通過,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全文。

1968年

●一九六八年二月十日,行政院又公布《保險法施行細則》及《保險業管理辦法》。保險法施行細則及保險業管理辦法,則併同於一九六八年二月十日由行政院公布施行,從此保險業的經營管理與政府監理有一個準繩與依據。

1973年

●一九七三年停辦60歲定期滿期保險,另外舉辦十年、二十年、二十五年及終身付費等終身保險,以及多項滿期定期保險。

1981年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七日財政部訂頒《美國保險公司申請在我境內設立分公司審核要點》,准許美商保險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從此打開美商保險公司來臺經營保險的門戶。

1983年

●一九八三年召開第一次全國保險會議。

1985年

●一九八五年七月,開辦「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疾病保險」及「私立學校退休教職員配偶疾病保險」。

1986年

●一九八六年成立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對保險業專業水準提升與消費者權益保障有重要貢獻。

1989年

●勞工保險局除辦理勞工保險外,同時於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全面辦理健康保險。

1992年

●財政部依據《保險法》第一百 七十七條規定,於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訂頒《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1994年

●一九九四年起,保險經紀人已屬「專業技術人才」,因此二○○三年十二月八日重新修訂《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分為《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以符實際狀況。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財政部公布《外國保險業許可標準及管理辦法》,准許全面開放美國以外之其他外商保險公司在臺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至此臺灣保險市場對國內外完全開放。

●一九九四年後成立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

1995年

●一九九五年「全民健康保險」開辦,有關醫療部分改移「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

1998年

●自一九九八年開始施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一九九八年至二○一八年累計理賠人次為470萬7,057人;累積補償金總額為99億6,217萬6,000元。

--更多內容請見《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第36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