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纳税信用级别
- A 级
-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
- B 级
- 考评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
- C 级
- 考评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
- D 级
- 考评分40分以下的或直接判级确定
- M 级
- 新企业年度内无营收入且70分以上
1.开业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 [2]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2]
考评分在40分以下的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1]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1]
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五)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2]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且失信行为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列条件但失信行为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