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上最常見的著作權遭侵害,大多是圖片未經同意,就被他人盜用,大至大眾傳播媒體,小至網路拍賣,這類的受害者與加害人,屢見不鮮。
沒有任何人的智慧財產該被當作免費撿現成的資源,滿足誰營利的需求;大至一本著作,小至一張部落格照片,在完成的當下,無論其局部或全部,即受《著作權法》保障。
如果發現自己的圖文被盜用、重製,經濟充裕者,當然可以直接寄給加害者存證信函,一併請律師興訟,最常見以刑事告訴逼對方民事和解;然而,大多數遭侵權的,大約都像我一樣,並非訟棍或版權蟑螂,只是一介小公民,沒有如此充裕的經濟資源,可以透過訴訟一途,討回公道。
難道這就代表小蝦米活該被欺負嗎?當然不!我們還可以透過向內政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原保智大隊)報案,依法主張權利,追究侵權者的相關刑責,並依照法理情,獲得合理賠償。
有鑑於網路上關於跟保智大隊報案的流程,莫衷一是,而且年度久遠,多有錯誤。多見報案者只準備光碟就來,員警見狀不禁搖頭:「不知道為什麼大家都這樣來報案。」想是我們全看了同一篇部落格文,誤以為那是正確的報案方法;特地為文,簡述正確保案流程。
第一步,相關遭侵權證據存至USB或燒錄成光碟之後,記得,要將裡面所有的資料都列印出來,黑白的就黑白輸出、彩色的就彩色輸出,最好每張以A4大小輸出,方便警方裝訂成冊;建議可至學校週邊的影印輸出店進行,較精省。記得,列印出來的每一張證據,報案者須於右側空白處親簽全名,每一張都要簽(騎縫章的概念),缺一不可。
第二步,報案時,請勿只將USB或光碟交給警方──警方不會只收這些載體,警方主要收相關已輸出列印的書面文件證據,其餘可額外附上。如果是常見的商品照片遭盜用,記得將EXIF資訊查出來,最好能有拍攝日期,若查不出來也沒關係,通常都以發表的那一天為拍攝日期。盜圖者絕對是後進者,總不可能說先行者抄襲、盜用、重製後進者吧?為防止盜用,很多人會將自己的作品冠上浮水印,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盜圖者總能完美切割原圖的浮水印,再後製改變亮度、對比等,EXIF資訊可將一切打回原形。版權該是誰的就是誰的,毫無模糊空間。盜圖、重製圖,除非天衣無縫不被發現,不然一定一翻兩瞪眼。再說,現在手機內建拍照功能相當強大,何不自己動手拍呢?
值得注意的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一項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同一時候,依《刑事訴訟法》第230條: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第229條的司法警察官。
最後,請記得電洽保智大隊查詢北、中、南可以受理的分隊,以及可現場報案的時間,別跑錯了。像我一開始網上搜尋到錯誤資訊跑去中和景平路,到現場才知道該處早已經不受理報案,要至新店區安豐路66號報案才行,幸虧門口的警官指點怎麼搭公車前往報案。其實,若不願意跑來跑去,一般警局也可就近受理著作權遭侵害,但仍建議前往專門、專業的保智大隊報案,可有效縮短作業流程。後續將由警方叫被告製作筆錄,並安排召開調解會議。若無共識,警方也會交由檢察官進行起訴,維護小老百姓的智慧財產。
請求賠償時,別忘了被害者因蒐證、報案、出庭、請假等所衍生的開支與成本,甭客氣!都可主張要加害者一併賠償。
但願這篇文章只備不用,不會再有人侵害、被侵害著作權。想要什麼圖?請自己拍,想要什麼文,請自己寫。若真的自己拍不出、寫不出,使用前請求洽談授權(使用者付費,天經地義),而絕非先用了再說,以至用了也不說;或至少註明出處、不重製。至不濟,遭抓包後,第一時間應該誠懇認錯道歉,這些犯後態度都將成為後續檢察官裁處判斷的要素之一。切記,天下沒有白吃的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