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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抱改變 自主人生|離婚程序自助手冊

目錄

離婚程序
  • 向法庭申請離婚

    • 透過律師辦理 / 自行到家事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收到離婚呈請書

    • 當配偶為「呈請人」,您便是離婚案中的「答辯人」。您需考慮是否就對方提出的分居日期或所列出對您不合理行為的指責提出抗辯,並於送達認收書〈即表格4〉內說明,及於限期內交回家事法庭登記處。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 在送達呈請書後,您須使用在家事法庭登記處取得申請表格,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有關指示並排期聆訊。

     

    離婚主案訴訟

    • 如對方沒有抗辯,呈請人可向法庭存檔誓章(表格21),申請暫准離婚令。
    • 如對方抗辯(即對離婚之原因有爭議),呈請人可申請排期聆訊,如最後未能證實離婚之原因,申請則被徹回。

     

    子女安排(如適用)

    • 法庭就子女安排需要處理:(1)管養權:共同管養權或單獨管養權;(2)照顧及管束權:子女跟哪位家長同住;(3) 子女探視安排
    • 在頒佈最終判令前,任何一方可就上述事宜申請臨時命令。

     

    附屬濟助(贍養費及財產分配)

    • 當其中一方向法庭尋求與金錢或財產有關的命令時 (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附屬濟助法律程序隨即展開。
    • 在法庭就某一方及子女(如有) 的贍養費事宜作出最終命令之前 , 任何一方可以為自己或/及子女,申請臨時贍養費命令。

     

    離婚的絕對判令

    • 法庭頒布暫准離婚令六星期後,並對子女事項的安排表示滿意,可以申請將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離婚的最終判令 - 即由該命令日期起,雙方正式離婚)。

     

    家事調解

    *家事調解是一個自願參與的項目,專為協助辦理分居 / 離婚的夫婦,由經過訓練的獨立第三者(調解員)就子女安排和 / 或財務事項的解決方式達成互相接納的協議,在無需花費大量金錢進行訴訟下把問題解決。在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或進行期間的任何時間,各方可以隨時進行調解解決爭議。



  • 單方面申請:提交離婚呈請書

     

    提出離婚呈請時,需要填寫:

    表格 2

    離婚呈請書 (根據您的情況或離婚理由而需要填寫的表格)

    表格 2B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如適用)

     

    如您單方面申請離婚,您便成為「呈請人」,而您的配偶就成為「答辯人」。

    已蓋法庭印的有關文件副本不可由你本人直接交給配偶,你可以郵寄雙掛號方式給配偶,或經由第三者代交予對方。

     

    共同申請 (即您和配偶已同意共同申請離婚)

     

    需要填寫:

    表格 2C

    共同申請書

    表格 2D

    關於子女安排的陳述書 (如適用)

     

    若是共同申請,雙方則分別為「第一申請人」及「第二申請人」。

    雙方亦需要共同到家事法庭提交申請。

    上述表格可向家事法庭登記處索取 / 網上下載

    表格可用英文或中文填寫;

    將填妥的表格連同結婚證書正本(或經核證真確的副本)提交家事法庭登記處存檔,並將獲發案件編號,其後提交的任何文件均須標明該案件編號;

    除上述有關文件外,亦要告知法庭是否願意接受家事調解服務。

  • 先了解對方用甚麼理由申請離婚,若您就對方提出的分居日期或所列出對您不合理行為的指責提出抗辯,您必須在送達認收書〈即表格4〉內說明,並於由收到當天起計8天(包括收到當天)的限期內交回家事法庭登記處,而自己預備的答辯書須於由收到當天起計29天(包括收到當天)內交回家事法庭登記處,並將所有文件送交「呈請人」(配偶)。

     

    若對方以您有不合理行為而離婚,你需要留意:

    1. 考慮是否作出抗辯,即決定會否反駁配偶指責您有不合理行為。若呈請人有律師代表,您有機會需要支付呈請人的離婚主案訟費。
    2. 如雙方已經分居超過一年,你可與對方商討,向法院申請改為分居理由離婚。
    3. 法援處通常不會接受單為離婚原因抗辯之申請。
    4. 考慮是否要子女撫養權;若考慮要,盡量在辦理離婚期間爭取與子女同住。

     

    註:若子女皆超過18歲,則不存在子女撫養權爭拗。

  • 於以下情況,法庭會將該呈請或申請編入特別程序案件表或抗辯案件表(詳見第8頁)表內排期聆訊:

    1. 答辯人已將填妥的「表格4」交回法庭;或
    2. 送件人向法庭提交誓章,聲明已將呈請書送達答辯人。

     

    如屬共同申請,只要有關文件已齊備(毋須向對方送達申請書),案件便可排期聆訊:

    • 如您與配偶是共同申請離婚,或單方申請離婚而對方不反對離婚,而一切安排:包括贍養費、經濟財產、子女撫養權/探視權等皆能達成協議,在存檔有關同意書及準確交回所有所需文件後可以以特別程序申請,即雙方不用上庭出席聆訊便可辦妥離婚手續。
    • 如就子女撫養權未有共識,家事法庭在發出離婚案件編號時,會一併發出《子女約見通知書》,第一次的子女約見聆訊一般會在3個月後進行,雙方須在該聆訊日期不少於廿八天內,呈交一份細述子女事宜的「關於子女事宜的表格」(表格J)送交法院存檔、並與對方交換副本。
    • 如就附屬濟助(贍養費/資產分配)未有共識,家事法庭在發出離婚案件訴訟編號時,會一併發出《首次約見通知書》,第一次的首次約見聆訊一般會在3個月後進行,雙方須在該聆訊首次約見日期不少於廿八天,呈交一切細述財產和收入狀況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送交法院存檔、並與對方交換副本。
  • 特別程序案件表:共同申請的案件 或 如呈請人已提交離婚呈請書,但答辯人沒有提交答辯書予法庭存檔,案件亦會被列入此案件表,訴訟雙方毋須出席有關聆訊,法庭會頒佈暫准離婚令和絕對離婚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抗辯案件表:如呈請人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答辯人將其答辯書提交法庭存檔,案件則會被列入有抗辯案件表處理。就這些案件,法庭將會頒佈暫准離婚令和絕對離婚令,解除婚姻關係。但若證據不足,法庭則會駁回有關呈請。若法庭批予暫准離婚令,但家庭子女的撫養權或探視權問題仍須待法庭處理,又或任何一方申請附屬濟助,法庭則可將此等事宜押後至另日在家事法庭內庭處理,屆時雙方需要出席聆訊。

  • 法庭會就未成年的子女就管養權 (撫養權)、照顧及管束權、以及子女探視安排作出判令。

     

    如雙方有子女管養權爭拗,法官須要雙方存檔關於子女事宜的表格(表格J) 並會命令社會福利署之社工福利官 進行評估,福利官會約見雙方及進行家訪,了解雙方生活與子女關係等。

     

    法庭的決定以子女最終利益為依歸,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

    • 子女提出的意願;
    • 家長之品格行為是否適合撫養孩子;
    • 家長和子女的身體和精神健康;
    • 家長照顧子女能力,例如財政情況及居住環境;
    • 轉換環境是否對子女健康造成影響;
    • 子女的年齡;
    • 如果有多過一名子女,法庭通常不會將子女分散判給父母;
    • 以儘量維持子女生活現況為原則等。

     

    管養權頒令類別有「單獨管養權」或「共同管養權」。 單獨管養權就是把管養權判歸父或母其中一方,「共同管養權」就是把管養權判歸父母共同擁有。

     

    現行法律中並沒有就管養權一詞作出定義。「管養權」一詞簡單來說是可就子女人生中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如教育、宗教及醫療決定。未獲判管養權的一方儘管沒有決定權,仍然有權就子女的事宜被諮詢及提出意見。如雙方未能就子女的事宜達成協議,最終會由法庭判決。

     

    現時法庭會傾向頒佈共同管養權命令(但照顧及管束權歸一方,而另一方有探視權)。 背後的理念是希望父母可共同分擔孩子的法律權利及責任。無論孩子跟那一方居住﹐雙方其實有共同責任﹐希望父母雙方能以合作的態度處理孩子的事情。

     

    在頒佈最終判令前,任何一方可就管養權 (即俗稱撫養權)、照顧及管束權 以及子女探視申請臨時命令。

  • 法庭在決定附屬濟助時訂立了四項原則:

    • 以公平為目的;
    • 排除性別或角色歧視;
    • 平均分割之原則;
    • 排除細緻的審查往事;

     

    以及五項步驟:

    • 辨清資產;
    •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 決定運用平等分享原則;
    • 考慮是否有良好理由支持不平等分配原則;
    • 決定結果。

     

    當其中一方向法庭尋求與金錢或財產有關的命令時 (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附屬濟助法律程序隨即展開。

     

    贍養費可分屬配偶或子女。給配偶的是終生生效,但會在受贍養費一方再婚後終止。給子女的則在子女達18歲或完成全日制學業後(兩者以較後者為準)才終止。

     

    在收到附屬濟助申請後,「 解決財務糾紛」 程序就會展開 , 法庭會定出「首次約見」聆訊日期 。

     

    在不少於「首次約見」聆訊日期之前的 28 日,雙方須存檔經濟狀況陳述書 (表格 E) 如實披露自己的財務狀況 。

     

    在不少於「首次約見」聆訊日期之前的 14 日,雙方可以將自己所索求的命令及指示列表  、關於對方之表格 E問卷(若對對方的表格E有疑問)等文件存檔。

     

    法庭在決定哪一方應支付贍養費時,考慮包括的部分因素:

    • 雙方個別擁有或在可預見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賺錢能力、財產和其他經濟資源;
    • 雙方各自面對或在可預見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 家庭在婚姻破裂前享有的生活水平;
    • 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 任何一方的身體或精神殘障;
    • 雙方各自就家庭福利所作的貢獻,包括就打理住所或照顧家庭成員所作的貢獻;
    • 因離婚而導致任何一方喪失本身的任何利益,例如前度配偶之醫療或人壽保險的保障、已婚人士免稅額、以前慣常從對方家族信託基金收取的利益等。

     

    贍養費的安排

    • 贍養費可以一筆過支付,或按月支付。
    • 若雙方協議,必須在法律文件列入:
      1. 贍養費金額(需列明配偶、子女各佔金額);
      2. 付款方式(銀行入數 / 自動轉賬 / 支票);
      3. 銀行及戶口號碼;
      4. 付款日期(從哪天起每月___號或之前);

     

    若對方暫無能力付贍養費,您可以最少也要求每年一元象徵式贍養費以保留日後追討權利。

     

    在法庭就某一方及子女(如有) 的贍養費事宜作出最終命令之前,任何一方可以為自己或/及子女,申請臨時贍養費命令。

     

     

  • 法庭頒佈暫准離婚令六星期後,您可使用「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即表格5 (適用於離婚呈請) 或表格5A (適用於共同申請),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提交法庭,用以申請將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離婚的最終判令)。

     

    如婚姻期間有家庭子女存在,除非法庭對子女事項的安排表示滿意,否則不會將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在法庭宣佈信納有關子女的安排前,暫准離婚令將不得轉為絕對離婚令。如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離婚令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