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庭申請離婚
- 透過律師辦理 / 自行到家事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
收到離婚呈請書
- 當配偶為「呈請人」,您便是離婚案中的「答辯人」。您需考慮是否就對方提出的分居日期或所列出對您不合理行為的指責提出抗辯,並於送達認收書〈即表格4〉內說明,及於限期內交回家事法庭登記處。
訂定法庭聆訊日期
- 在送達呈請書後,您須使用在家事法庭登記處取得申請表格,向司法常務官申請有關指示並排期聆訊。
離婚主案訴訟
- 如對方沒有抗辯,呈請人可向法庭存檔誓章(表格21),申請暫准離婚令。
- 如對方抗辯(即對離婚之原因有爭議),呈請人可申請排期聆訊,如最後未能證實離婚之原因,申請則被徹回。
子女安排(如適用)
- 法庭就子女安排需要處理:(1)管養權:共同管養權或單獨管養權;(2)照顧及管束權:子女跟哪位家長同住;(3) 子女探視安排
- 在頒佈最終判令前,任何一方可就上述事宜申請臨時命令。
附屬濟助(贍養費及財產分配)
- 當其中一方向法庭尋求與金錢或財產有關的命令時 (例如申請贍養費、物業業權轉移、婚姻資產分配等),附屬濟助法律程序隨即展開。
- 在法庭就某一方及子女(如有) 的贍養費事宜作出最終命令之前 , 任何一方可以為自己或/及子女,申請臨時贍養費命令。
離婚的絕對判令
- 法庭頒布暫准離婚令六星期後,並對子女事項的安排表示滿意,可以申請將暫准離婚令轉為絕對離婚令(離婚的最終判令 - 即由該命令日期起,雙方正式離婚)。
家事調解
*家事調解是一個自願參與的項目,專為協助辦理分居 / 離婚的夫婦,由經過訓練的獨立第三者(調解員)就子女安排和 / 或財務事項的解決方式達成互相接納的協議,在無需花費大量金錢進行訴訟下把問題解決。在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或進行期間的任何時間,各方可以隨時進行調解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