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植牙一顆 療程每次去皆有刷健保卡
但是重點是須外加自付現金七萬五千元整
且僅有植牙費用收據一張
這樣的費用 可以報稅用嗎?
感謝回答
依據財政部78年10月16日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釋規定:「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呼籲,個人因牙病經牙醫建議採植牙方式治療而支付之費用,如係付與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可檢附診斷證明及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因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妥善保存相關資料,以維護節稅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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