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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派網友認為沒錯,「樓下漏就是樓上負責」,「真的樓下漏是樓上責任,自認倒楣吧」、「你家管子漏就是 100% 權責」、「如果是你家漏水你會不會找樓上?」、「誰家的設備漏水就該負起賠償的責任」、「乖乖吞了吧,誰叫你們是樓上」。
但也有人翻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認為應該樓上樓下共同負擔,除非漏水可以直接歸責於樓上住戶。
雙方各執一詞,最終原 PO 自己打電話給建管處人員,得到了政府單位的回答。建管處人員表示,如果樓上樓下都沒改建過房子,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法條精神,在無可歸責於某一方情況下,費用應由雙方共同負擔。但更重要的是,原 PO 交屋才兩年多,可找消保官向建商申訴,協調由建商負起維修責任。(編輯:倪浩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