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程序主體」,在不違反公益的前提下,應該享有最大程度的程序保障權利。法院在訴訟中應賦予當事人「聽審請求權」,並應避免作成突襲性裁判。這些是我們讀民事訴訟法時耳朵幾乎已經聽到長繭的話語,也是某派溫暖而富有人性的民訴學者時常掛在嘴邊的經文。 只不過,有個存在訴訟實務已久的重大弊病,至今仍無人想努力去改善,讓人覺得這些學者真是偽善到了一個極限。這個問題就是『最高法院不開庭』。我曾經滿心期待有個專攻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委員能透過修法把這個問題解決,結果這個委員任期結束了,造成上開問題的民事訴訟法條文還是好好地躺在一旁納涼,令人失望透頂。 對於人民的私權紛爭,如果他們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那作成判決的法院應該要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藉以影響法院的心證,而獲得一個當事人可以預期的判決。如果有紛爭的雙方當事人,從頭到尾都見不到法官,法院完全不開庭,單純採書面審理,到底承審的法官有沒有好好地調查及了解當事人的爭執與請求,當事人完全無從得知,一整個就是黑箱作業的模式,最後作成的判決,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突襲性裁判。除非是吃了「相信國家相信黨」的文宣,否則沒有人會對這種破爛運作模式產生一丁點的司法信賴。 在我國民事訴訟的實務運作上,以通常訴訟程序來說,第一、二審都是普遍採公開言詞審理,很少有不開庭的案例。但是在最高法院,因為民事訴訟法在第474條第1項明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在但書的地方留了一個可以不開庭的伏筆,結果最高法院就透過決議擴張解釋但書的適用範圍,造成辛辛苦苦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幾乎有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九的機率不開庭,所以當事人自始無法見到法官一面。以最高法院108年度整年的新收訴訟案件量約2仟9百餘件來說(網址:http://tps.judicial.gov.tw/archive/最高法院108年民事事件各字類分案經過情形.pdf)只有二件有開庭(其中一件還是107年分案的訴訟。網址:https://tps.judicial.gov.tw/ms_news/?keywords=%E6%B0%91%E4%BA%8B%E9%96%8B%E5%BA%AD&imageField.x=0&imageField.y=0&mode=search)大約就是2仟9百分之一的機會,比司法官考試還難。對於其餘未經公開言詞審理就經最高法院判決的可憐人,不好意思,你就回家抱棉被哭吧!這聽起來可不可惡?這就是我們目前的民事訴訟第三審的運作現狀。 其實,那個you know who的某派民訴學者也曾看到最高法院不開庭的老毛病,當時他天真的以為是舊民訴法的規定造就最高法院不開庭的弊端,因為舊民訴法第474條明定:「第三審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不在此限」也就是原則不開庭,例外才開庭的立法設計。所以他就在92年把條文改成「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也就是調整成原則開庭,例外不開庭的設計。修法理由還冠冕堂皇地說〔當事人於所爭執之權利義務受審判時,有在法庭上公開辯論之權利,此為人民之基本權利,亦為多數國家立法例所採取。為順應上述原則,兼以第三審係法律審,就法律問題辯論,更能發揮法律審之功能,並可提昇當事人對裁判之信賴,故第三審應行言詞辯論,另為免第三審法院失去彈性爰修正為「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結果呢,這群最高法院的菁英腦袋瓜可聰明了,當年立刻作成一個在網路上完全找不到的決議,列舉六大類毋須開庭的事由,最後一個事由還是概括表示「其他審理事件認為無必要者」(白話來說,要不要開庭,完全看這些大爺們心情,「朕不給,你不能搶」!太霸氣了!),所以你「某學者」就是作白功啦! 這個條文在92年修完後,這些民訴學者就像個沒事人一樣,迄今逾17年,看著最高法院的惡搞,讓92年當年對民訴第474條的修法努力付諸流水,也沒有任何對策。甚至在即將大修的民訴草案中,也沒有調整的企圖,除了令人搖頭,還是搖頭。不開庭的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哪門子程序主體權?不開庭的民事判決,如何不算突襲性裁判?不開庭的民事訴訟,如何能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這些學者是吃書了嗎? 其實解決最高法院不開庭的問題再簡單不過,就是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但書刪除,最高法院你就給我好好開庭,硬體不夠(據聞最高法院只有一個法庭),司法院去想辦法編預算(不要再每年花錢辦什麼司法大拜拜了),至於當初但書設計時所謂的「保留彈性」云云,不好意思,最高法院這些人,你。們。沒。資。格。 #感覺我的鍵盤都快燒起來了 #說一套作一套的學者令人頭痛噁心想吐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程序主體」,在不違反公益的前提下,應該享有最大程度的程序保障權利。法院在訴訟中應賦予當事人「聽審請求權」,並應避免作成突襲性裁判。這些是我們讀民事訴訟法時耳朵幾乎已經聽到長繭的話語,也是某派溫暖而富有人性的民訴學者時常掛在嘴邊的經文。 只不過,有個存在訴訟實務已久的重大弊病,至今仍無人想努力去改善,讓人覺得這些學者真是偽善到了一個極限。這個問題就是『最高法院不開庭』。我曾經滿心期待有個專攻民事訴訟法的立法委員能透過修法把這個問題解決,結果這個委員任期結束了,造成上開問題的民事訴訟法條文還是好好地躺在一旁納涼,令人失望透頂。 對於人民的私權紛爭,如果他們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那作成判決的法院應該要讓當事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藉以影響法院的心證,而獲得一個當事人可以預期的判決。如果有紛爭的雙方當事人,從頭到尾都見不到法官,法院完全不開庭,單純採書面審理,到底承審的法官有沒有好好地調查及了解當事人的爭執與請求,當事人完全無從得知,一整個就是黑箱作業的模式,最後作成的判決,就是一個不折不扣的突襲性裁判。除非是吃了「相信國家相信黨」的文宣,否則沒有人會對這種破爛運作模式產生一丁點的司法信賴。 在我國民事訴訟的實務運作上,以通常訴訟程序來說,第一、二審都是普遍採公開言詞審理,很少有不開庭的案例。但是在最高法院,因為民事訴訟法在第474條第1項明定:「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在但書的地方留了一個可以不開庭的伏筆,結果最高法院就透過決議擴張解釋但書的適用範圍,造成辛辛苦苦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幾乎有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九的機率不開庭,所以當事人自始無法見到法官一面。以最高法院108年度整年的新收訴訟案件量約2仟9百餘件來說(網址:http://tps.judicial.gov.tw/archive/最高法院108年民事事件各字類分案經過情形.pdf)只有二件有開庭(其中一件還是107年分案的訴訟。網址:https://tps.judicial.gov.tw/ms_news/?keywords=%E6%B0%91%E4%BA%8B%E9%96%8B%E5%BA%AD&imageField.x=0&imageField.y=0&mode=search)大約就是2仟9百分之一的機會,比司法官考試還難。對於其餘未經公開言詞審理就經最高法院判決的可憐人,不好意思,你就回家抱棉被哭吧!這聽起來可不可惡?這就是我們目前的民事訴訟第三審的運作現狀。 其實,那個you know who的某派民訴學者也曾看到最高法院不開庭的老毛病,當時他天真的以為是舊民訴法的規定造就最高法院不開庭的弊端,因為舊民訴法第474條明定:「第三審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不在此限」也就是原則不開庭,例外才開庭的立法設計。所以他就在92年把條文改成「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也就是調整成原則開庭,例外不開庭的設計。修法理由還冠冕堂皇地說〔當事人於所爭執之權利義務受審判時,有在法庭上公開辯論之權利,此為人民之基本權利,亦為多數國家立法例所採取。為順應上述原則,兼以第三審係法律審,就法律問題辯論,更能發揮法律審之功能,並可提昇當事人對裁判之信賴,故第三審應行言詞辯論,另為免第三審法院失去彈性爰修正為「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結果呢,這群最高法院的菁英腦袋瓜可聰明了,當年立刻作成一個在網路上完全找不到的決議,列舉六大類毋須開庭的事由,最後一個事由還是概括表示「其他審理事件認為無必要者」(白話來說,要不要開庭,完全看這些大爺們心情,「朕不給,你不能搶」!太霸氣了!),所以你「某學者」就是作白功啦! 這個條文在92年修完後,這些民訴學者就像個沒事人一樣,迄今逾17年,看著最高法院的惡搞,讓92年當年對民訴第474條的修法努力付諸流水,也沒有任何對策。甚至在即將大修的民訴草案中,也沒有調整的企圖,除了令人搖頭,還是搖頭。不開庭的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哪門子程序主體權?不開庭的民事判決,如何不算突襲性裁判?不開庭的民事訴訟,如何能保障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這些學者是吃書了嗎? 其實解決最高法院不開庭的問題再簡單不過,就是把現行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但書刪除,最高法院你就給我好好開庭,硬體不夠(據聞最高法院只有一個法庭),司法院去想辦法編預算(不要再每年花錢辦什麼司法大拜拜了),至於當初但書設計時所謂的「保留彈性」云云,不好意思,最高法院這些人,你。們。沒。資。格。 #感覺我的鍵盤都快燒起來了 #說一套作一套的學者令人頭痛噁心想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