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簽發服務指南
一、適用範圍
本指南適用於大陸居民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後批。
三、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四、受理機構
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五、決定機構
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或經國家移民管理局授權的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大陸居民可按需單獨申領往來台灣通行證。
大陸居民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或者持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單獨申請簽注的,依據不同事由須具備相應條件:
(一)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的有經營赴臺遊業務資質的旅行社組織的赴台灣團隊旅遊。
(二)個人旅遊:開放赴台灣個人旅遊城市的常住戶口居民,或者符合國家移民管理局規定條件的非常住戶口居民,申請赴台灣個人旅遊。
(三)探親:探望在台灣定居、長期居住、就業、就學的親屬;尚未取得台灣居民身份的大陸配偶赴臺團聚、居留。
(四)定居:經台灣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在臺定居資格的大陸居民,申請赴台灣定居。
(五)應邀:經臺辦批准前往台灣從事科技、文化、體育、學術等交流活動,或者參加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
(六)商務:經臺辦批准前往台灣進行考察、會議、談判、履約、培訓等商務活動,參加或參觀展覽等經貿交流活動。
(七)學習:在教育部批准開放大陸學生赴臺學習的省份參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高中畢業生,或在上述開放赴臺就學省份且畢業于台灣主管部門承認學歷的大陸高校的應屆本科或碩士畢業生。
(八)乘務:執行海峽兩岸航運任務。
(九)其他:前往台灣就醫、訪友、處理財産、奔喪、訴訟、從事漁業勞務等事務。
八、禁止性要求
申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予批准簽發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
九、申請材料
(一)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請表;
2、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請人照片;
3、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原件。不滿16周歲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可交驗居民戶口簿,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交驗軍人身份證明(軍官證、士兵證或者警官證);
4、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的,還須按照國家移民管理局有關規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按規定向指定受理機構申請的情形除外。
5、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出具的同意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件,但持“赴臺批件”申請赴臺的除外。
6、未滿16周歲的申請人,還應交驗監護關係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等),交驗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監護人委託他人陪同的,還須提交監護人委託書,交驗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
(二)申請簽注材料
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的,無需重復提交相關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請表;
2、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的除外);
3、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4、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前往台灣簽注的,還須按照國家移民管理局有關規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條件的證明材料,但按規定向指定受理機構申請的情形除外;
5、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軍人,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出具的同意其辦理出入境證件的函件,但持“赴臺批件”申請赴臺的除外;
6、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人應出具委託書,被委託人須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原件;由單位代辦的,應當提交單位公函,交驗代辦人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原件。
上述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是指:
(1)赴臺個人旅遊、團隊旅遊的,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大陸居民赴臺旅遊組團社領隊申請赴臺團隊旅遊多次簽注的,應當提交所在組團社出具的公函,交驗赴臺旅遊領隊證原件。
(2)赴臺探親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
(3)赴臺定居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大陸居民自行取得台灣居民身份後返回登出大陸戶籍並申請赴台灣證件的,須交驗台灣地區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台灣地區戶籍謄本。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在大陸所生子女申請赴台灣定居,在大陸未辦理戶籍登記的,還須交驗本人《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中作為大陸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證。
(4)應邀赴臺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赴臺批件”原件,或經受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蓋章確認的複印件。
(5)赴臺進行商務活動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的 “赴臺立項批復”原件,或經受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確認的複印件。
(6)赴臺學習的,提交開放赴臺就學省份的設區市以上臺辦出具的赴臺學習證明。
(7)執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提交國務院臺辦或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的 “赴臺批件”原件,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臺辦確認的複印件。
(8)赴臺從事近海漁船船員勞務作業的,提交對臺近海漁船船員勞務合作企業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臺就醫、奔喪、處理財産、訴訟等私人事務的,交驗相應事由的入臺許可證明原件。
十、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國家移民管理局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並按規定採集指紋信息;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三)審批機構進行審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簽發證件;不予批准的,審批機構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批准決定書》。
(四)申請人領取證件。
十一、辦結時限
(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往來台灣通行證申請後,符合簽發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單獨受理前往台灣簽注申請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因所在地區交通不便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簽發時間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二)按照國家移民管理局有關規定,大陸居民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前往台灣簽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在20日內予以簽發。
(三)大陸居民因奔喪、治療緊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處理境外突發事件、出境參加緊急會議和談判、簽訂合同及出國留學報到時間臨近、行前證件遺失損毀或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急需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十二、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電信網碼號資源佔用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86號)
(二)收費標準
1、電子往來台灣通行證80元/張;
一次有效往來台灣通行證15元/本。
2、一次簽注:15元/件;多次簽注80元/件。
十三、結果送達
批准簽發的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根據本人意願由申請人到受理窗口現場領取,或者通過特快專遞等方式送達。
十四、諮詢和監督投訴渠道
(一)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地址:××××××××,諮詢投訴電話:××××××××;
(二)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地址:××××××××,諮詢投訴電話:××××××××;
(三)國家移民管理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諮詢投訴電話:010-66266400。
(具體由各地自行完善)
十五、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
(二)辦公時間:××××××××
(具體由各地自行完善)
附錄:
1、申請材料示範文本(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
2、常見錯誤示例(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
3、常見問題解答(由各地自行補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