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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吃早餐出車禍,算職災嗎?勞保局、法院這樣說
辛辛苦苦上了一天班,下班後去吃碗鹹粥慰勞自己,結果不幸遇到車禍而受傷,這樣算不算職災?台南地方法院 106 年的一項行政訴訟判決,最近在網路上引發熱烈討論。
這一起行政訴訟,大致內容如下:
針對這一起訴訟,司法院與法律白話文在社群上都有相關討論,其中,司法院小編就《勞基法》、《職安法》的相關法條,針對「職業災害」釋疑:
什麼是「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這個名詞,在許多的勞動法規中都可以看到,像是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等,各個法規裡面的認定也不太一樣。
《職安法》第 2 條就規定,如果勞工因為勞動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材料、化學品等,或因為其他職業上的原因,而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就屬於職安法上的職業災害,而可以請領職災津貼或補助。
而《勞基法》中,則沒有像職安法一樣,對職業災害作出定義,僅在第 59 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予以補償。
通勤時發生的「通勤災害」 ,也算是職業災害嗎?
依照主管機關及多數的法院見解,職業災害,並不限於勞工在執行業務時發生的災害,也包括勞工 準備提出勞務時 所受到的災害,所以如果是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而且不是出於勞工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違法行為,仍屬於職業災害。
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第 4 條也規定,勞工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工作場所的「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的傷害,視為職業傷害,而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保險職災給付。
不過,上面的審查準則所規定的「於適當時間」、「應經途中」到底要怎麼解釋,有時在個案中並不是那麼明確,需要透過法院依法規的意旨及目的,搭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來加以認定。
就有法院判決認為,如果勞工明顯偏離上下班所需耗費的合理通勤時間,或未採取合理通勤路徑、繞道前往,因此發生事故,就不屬於職業災害。
那如果在通勤過程中去買早餐,而遭遇車禍,也算是職業災害嗎?
有法院判決認為,購買早餐是勞工為了獲取上半日工作熱量、營養的必要行為,屬於「準備提出勞務」的行為,所以如果在買早餐的途中遭遇車禍,也算是職災的範圍。不過,就像前面提到的,必須是在合理的通勤時間和通勤路徑範疇內,才能算是職災。
但什麼是合理通勤時間和通勤路徑?
就有法院認為,所謂的合理通勤路徑,並不一定代表最短路徑。如果勞工因為想要吃鹹粥 ,而捨棄最短通勤路徑上的早餐店,而多花 5 分鐘去吃最近的鹹粥店,依照「社會經驗法則」,尚在合理的生活圈內,仍然是合理的通勤時間、路徑,所以在路上發生事故,也屬於職災。
不過,在另一個案例中,勞工從住處前往公司的方向,應該往西南方向行駛,但勞工卻往東北方向行駛,要到距離約 1 公里遠的早餐店買早餐,法院就認為,這樣的路線客觀上已經不是從住家到公司的合理路線,勞工在途中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不算是職業傷害。
資料來源/司法院、台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