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强制性公积金
- 外文名
-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 简 称
- 强积金或MPF
- 用 途
- 强制香港所有雇员成立投资基金以作退休之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行的一项政策。
促进香港金融市场发展;
为香港雇员退休之后多一点经济保障。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是香港法例第485章,2000年12月1日实施
《2001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2002年2月6日立法会通过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条例草案》,2002年7月12日立法会通过
《2002年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修订)(第2号)条例》,2003年2月1日实施
《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
规管及监督私人托管的公积金计划的运作;
为公积金计划注册;
为订立规则或指引;
历年受检控的顾主
2006年3月7日 新同乐饮食 (已转营)[1]
2003年10月6日 龙华酒店
强积金计划分为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