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國際公證人(Notary Public) | Sun Lawyers LLP

一國/地區的文書如需在另一國/地區使用,需要經過相關公證認證程式。

目前,香港沒有類似內地公證處的機構統一處理公證認證。

現時,香港的公證業務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本文介紹的國際公證(Notary Public);另一類則是中國委託公證(我們將會另文介紹中國委託公證人制度)。

 

一、什麼是國際公證?

是指國際公證人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確認事實或文件(來源)的真實性。經國際公證認證後,將該公證文書用於海外(不包括香港本地或中國內地)。

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數國際公證只限於證明事實或檔來源的真實性(如簽字蓋章的真實性),而不對檔內容負責或發表任何意見,本質屬於形式上的公證。

 

二、海牙認證

1961年10月5日,部分國家簽署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草擬的《關於取消要求外國公文書認證的公約》(The Hague 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以下簡稱“海牙認證公約”),目的是取消對外國文書進行繁瑣且耗時的外交或領事認證程式,以便簡化跨境(國)文書的互相認證。

依據海牙認證公約,若在成員國/地區簽發作出的文書需在另一成員國/地區使用,則經文書簽發國的主管機關對該文書簽發“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又稱“加簽”),即可被文書接收國認可,而無須再經雙方領事認證程式。

客戶常常在委託國際公證中提到的“海牙認證”/“加簽”/”Apostille”,即是指簽發“附加證明書”這一認證程式。

除中國內地外,亞洲的主要國家/地區香港、日本、韓國及印度均已加入海牙認證公約。

公約目前適用於下列117個國家和地區:

阿爾巴尼亞、阿曼、安道爾、安地卡及巴布達、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亞塞拜然、巴哈馬、巴貝多、白俄羅斯、巴林、比利時、貝里斯、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波札那、玻利維亞、巴西、汶萊、布隆迪、保加利亞、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智利、維德角、哥斯大黎加、哥倫比亞、科克群島、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多明尼克、多明尼加、厄瓜多爾、薩爾瓦多、愛沙尼亞、斐濟、芬蘭、馬其頓、法國、格魯吉亞、德國、希臘、格瑞那達、瓜地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日本、韓國、哈薩克、吉爾吉斯斯坦、拉脫維亞、賴索托、賴比瑞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拉威、馬爾他、馬紹爾群島、莫爾達瓦、蒙古、模里西斯、墨西哥、摩納哥、摩洛哥、黑山、納米比亞、荷蘭、紐西蘭、紐埃、尼加拉瓜、挪威、阿曼、巴拿馬、巴拉圭、秘魯、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塞爾維亞、聖露西亞、薩摩亞、聖馬利諾、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島、塞席爾、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聖基茨和尼維斯、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群島、蘇利南、史瓦濟蘭、瑞典、瑞士、塔吉克斯坦、突尼斯、東加、千里達和多巴哥、土耳其、烏克蘭、烏拉圭、英國、美國、委內瑞拉、瓦努阿圖、烏茲別克斯坦。

以香港為例,香港地區的文書擬發往上述成員國或地區使用,則只需交由香港的國際公證人公證,並經香港高等法院辦理加簽即可,而無需辦理領事認證。

我們建議,客戶在委託辦理國際公證業務前,先向文書使用地的用證機關瞭解具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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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的國際公證人(1997年後)

香港的國際公證人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委任,一般為(香港)執業至少7年以上並通過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考試之香港律師,其認證資格及簽章將在香港高等法院備案。

香港高等法院辦理加簽,即是對香港國際公證人身份及公證資格的確認,以及對公證文書上的簽名、印章或戳記真實性的確認。

香港律師在處理國際公證業務時,是以國際公證人身份而非律師身份進行見證或公證。

 

四、香港地區國際公證的種類

常見的香港地區國際公證類型包括:

  • 就香港註冊之公司出具包括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商業登記證書(Business Registration)/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董事會決議(Director Resolution)等文件的公證文書
  • 見證簽署授權委託書(Power of Attorney),並出具公證文書
  • 就見證宗教式宣誓(Oath)、非宗教式宣誓(Affirmation)或法定聲明(Statutory Declaration)出具公證書
  • 就見證簽名出具公證書
  • 核實正副本的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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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情況

上文提及,香港地區的文書發往海牙認證公約國或地區使用,只需由香港的國際公證人公證再由香港高等法院加簽即可。

那麼非海牙認證公約國/地區跨境(國)文書公證應當如何處理?

 

1. 香港地區文書擬發往內地使用

需交由司法部委託的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進行確認、轉遞(我們將會另文介紹中國委託公證人制度)。

 

2. 內地文書擬發往香港地區使用

交由國內公證處公證後,經外交部領事司辦理“確認”手續。

 

3. 香港地區文書擬發往非海牙認證公約國/地區使用

交由香港的國際公證人公證,經香港高等法院加簽,再交由該國駐香港領事館進行認證(Legalization)。

若該國在香港沒有領事館,則需要將經高等法院加簽的檔送至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認證,最後送到該國駐中國大使館認證。

 

 

本行創始合夥人司徒維新律師是香港高等法院委任的國際公證人。本行已成立國際公證部,受理承辦各項國際公證業務。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復習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文章只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及討論,僅供參考,不能作為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咨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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