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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法院審理,朱男於一、二、三審判處無期徒刑定讞。而朱男的的外公外婆,因不捨女兒遭孽孫殺害,提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訴訟,主張朱男因工作、金錢等各種長期約束下,心生不滿,故意殺害楊母,應喪失母親遺產繼承權。
朱男辯稱,自己罹患妄想型之思覺失調症,主觀上並無殺害母親故意,只因遭長期安置於醫院及康復之家,財產亦遭受控制,造成不法侵害,認為弒母屬於正當防衛。另外,朱男表示,楊母生前曾立遺囑,表明會留財產給他,之後希望能把錢拿去跟銀行貸款,蓋房子來賣,賺取所得會賠償給外公外婆。
法官審理,根據朱男警詢、偵訊、法院調查程序時供述,他因不滿母親控制他的財產、不讓他投資,才會動念弒母,更強調「砍脖子才會死」,足見其主觀上已有殺人之直接故意。因此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楊母)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判朱男喪失楊母繼承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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