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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BTQ+理財Tips:海外同婚或無法離婚?同性伴侶海外置業有何注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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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23/11/10 13:30

最後更新: 2023/12/0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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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BTQ+群體理財Tips:海外同婚或無法離婚?同性伴侶海外置業有何注意點?

最近,香港法院對多宗LGBTQ+權益案件做出有利性少數平權的裁決,第11屆同樂運動會(Gay Games)亦於本月初在香港舉辦,性少數群體可見度增加。目前同性伴侶可在香港享受哪些財務權利?有哪些理財Tips要注意?近期裁決對LGBTQ+群體的財富管理有何影響?本文將一一介紹。

在港同性伴侶擁有的財務權利

下半年以來,香港LGBTQ+群體在爭取平權方面有一系列法律進展:9月5日,岑子杰同性婚權終極上訴部分得直(FACV14/2022),終院裁定政府需在2年内訂立替代法律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9月15日,高院公開判詞裁定:通過互惠人工受孕(RIVF)產子的女同志伴侶,其中供卵一方是「普通法意義下的家長」(Parent at Common Law)(HCMP447/2022)。10月17日,高院上訴庭維持同性配偶有權申請公屋、入住居屋的判決(CACV81/2020、362/2021)。10月24日,高院上訴庭亦維持同性伴侶遺產權案(CACV558/2020)原判,裁定同性配偶有權在無遺囑的情況下繼承另一半遺產。

上述不少判決結果都對LGBTQ+群體的財富管理有直接或間接影響。梳理法庭判決書與傳媒報道,目前,同性伴侶在香港可以享受以下財務權利︰

1. 同性配偶可無遺囑繼承另一半財產

2020年高院原訟庭及今年上訴庭對作出裁定:在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對於《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是有效婚姻,同性配偶享有遺產繼承權,即使其中一方未立遺囑,過世後另一半也有權繼承其遺產。(律政司11月14日已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

2. 同性配偶可申請公屋、入住居屋

高院上訴庭10月的裁決再次確認,排除同性配偶的公屋、居屋有關政策屬歧視和違憲。在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有權以「二人家庭」的名義申請公屋。同性配偶的一方可被視爲「家庭成員」,免補地價加入居屋成為住客及轉移業權。(據報,房委會11月7日表示將再上訴至終院。)

3. 同性配偶可合併報稅

根據2019年終院對梁鎮罡案((2019)22 HKCFAR 127)的判決,任何已婚人士,不論其婚姻是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均有權與其配偶共同選擇合併評稅或個人入息課稅;並有權根據《税務條例》就其配偶申索免稅額或稅項扣除。此後,稅務局宣布:「就《税務條例》而言,同性婚姻會被視為有效婚姻」,並就條例作出更新

4. 同性配偶/民事結合伴侶可申請受養人簽證

2018年終院對QT案(FACV 1/2018;[2018]HKCFA 28)作出裁決,入境處須接納同性配偶和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作為受養人申請居港簽證。入境處已更新受養人簽證的申請資格要求,香港永久居民、獲准來港就業/就讀人士等保證人,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的另一方,可申請來港居留。

5. 公務員同性配偶可享受公僕福利

梁鎮罡案的判決也確認,公務員的同性配偶同樣有權享受政府福利。公務員事務局已設立機制,公務員可以申報在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申領相應已婚公務員福利。

6. 同性伴侶可作爲保險受益人、受保人

本港多間保險公司近年先後宣布,同性伴侶可作爲人壽保險等產品的保單受益人,一些醫保產品也允許同性伴侶以配偶身份申報為受保人。有此類LGBTQ+友善政策的公司均承認海外結婚的已婚同性伴侶,一些公司也認可未婚的同性伴侶,具體需提交的材料視不同產品政策而定。

LGBTQ+群體理財tips

在財富管理方面,LGBTQ+群體有什麽特別的tips需要留意?本網訪問了擅長相關領域的兩位律師,她們給出如下建議:

  • 訂立遺囑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Withers)合夥人兼香港辦事處董事總經理曹喬菱(Jocelyn Tsao),曾協助處理RIVF產子女同志家長身份案等多宗LGBTQ+家庭權益案件。她建議,目前尚無同性婚姻替代法律框架的情況下,香港同性伴侶可以「考慮訂立一份遺囑,以便你提早過身時,親人都能夠得到經濟上的保障。此外,還可以考慮訂立一份持久授權書,以便在你不幸失去精神行為能力時,親人能夠代你處理你的事務。如果替代法律框架已經確立,且該框架與圍繞已婚夫婦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類似,那麼可以考慮簽訂婚前協定或類似協定,以便在關係破裂時管理相關的財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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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長遺產承辦等法律業務的古明慧律師行 (Rita Ku & Ser,RKS)顧問律師張天恩律師(Sarina Cheung)表示,上月高院上訴庭維持承認同性配偶繼承權的判決,對LGBTQ+平權又向前邁進一大步,並為在海外結婚的同性配偶帶來更確定的保障。不過,她也提醒:「《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下的分配未必適合所有人。無論對LGBTQ+群體或是其他市民大眾,遺囑亦是一個能以較低廉的價錢達致承傳策劃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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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須留意:海外同婚或無法離婚
  • 張律師亦提醒打算在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要留意無法離婚的可能:「因海外同性婚姻在本港並不受認可,而結婚的同性伴侶有機會不能在香港離婚,導致分開後仍受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影響。雙方可能需要另行簽訂協議放棄於該條例下的權利。」

    她解釋,有些海外國家和地區,非當地國籍人士可以在當地結婚,但未必能在當地離婚。要找到一個允許已婚非國民配偶在當地離婚的管轄地,比較困難。同性伴侶在海外結婚時要考慮到這點。若遇到無法離婚的情況,另行簽訂協議時就要清楚說明,兩人的配偶關係已不存在,資產不會分配給已分手的伴侶。

    • 海外置業 要考慮當地是否承認同婚

    現在許多人都計劃在海外購置房地產用作投資,張天恩律師建議,同性配偶在投資海外地產時,要考慮當地是否承認同婚;若不承認,則要看當地法律對地產是否有法定繼承人的規定。如果當地不承認同性婚姻、又存在地產法定繼承人的規定,那麽如果同性配偶的一方過世,其持有的海外地產就有可能無法留給另一半,而是會到逝者的法定繼承人(如父母或兄弟姊妹)手中。

    律師:冀替代框架保障同性伴侶經濟權利

    曹喬菱律師表示,同性婚權案裁決出爐後,政府將面臨壓力,要確立替代法律框架以承認LGBTQ+伴侶的權利和義務,「這對LGBTQ伴侶財富管理的影響,取決於此替代框架與異性婚姻有多大程度相似。如果與圍繞婚姻的法律相似,這將影響伴侶分開時的財產分配或經濟輔助(如離婚時夫婦如何分配財產或贍養費)。」

    她說:「目前法律沒有為LGBTQ伴侶賦予任何權利和義務,伴侶之間只存在自願性的權利和義務。這意味著經濟實力較弱的一方如果與經濟實力較強的一方長期保持戀愛關係(或在海外結婚),並且多年來一直在經濟上依賴該方,那麼當關係破裂時,該方將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與未婚伴侶的情況類似)。希望新的替代法律框架能改變這一切狀況。」

    NPO:性小衆家庭需同樣保護 理財產品將更包容

    關注性小眾自我接納的非牟利團體真光社董事侯詠釗表示,希望同婚替代法律框架「將會是按照著現有家庭定義的框架延伸,在這個情況下,業界現有為伴侶提供的財富管理產品只需微細的字眼改動,便可同時適用於性小眾家庭,這樣才可以促進快速而有效的普及化。」

    他認爲,近期裁決帶出一個引導性的方向,即:「家庭的單位不應只包括異性伴侶,伴侶的關係已經不會因為同性而被貶低,在群體需要合理化下,不同小眾的家庭其實需要同樣的保護。有了這些資訊和方向後,相信未來市場設計財富管理產品時,將會具有包容性,適合更多樣化的香港。」

    撰文︰葉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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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文 : 葉雨

    欄名 : 理財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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