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按揭保险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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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揭保险

按揭保险的一种
房屋按揭保险是按揭保险的一种,但随着越来越多市民需要按揭买房,对按揭保险发出质疑的声音也越来越高。
中文名
房屋按揭保险
对    象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类    型
意外险
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保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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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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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下面列明的原因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运河、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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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下列名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二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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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赔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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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被保险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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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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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办法解决: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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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购房贷款借贷者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凡开办购房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也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购房贷款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劳动,具备购房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购房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高度残疾,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被保险人在此时的贷款余额(含本息)一次付清(若经核保后实际确定的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则按照实际保险金额与贷款金额的百分比偿还此时的贷款余款的本息),保险责任终止。对于被保险人按购房合同的规定,在事故发生前应缴的贷款部分,无论什么原因导致的迟缴或未缴的贷款部分,保险人对这部分贷款都不负偿还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以致无法继续偿还购房贷款,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同时终止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其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保险人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人应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至贷款期满的24时或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在合同成立时的最高保险金额以购房贷款余额为限,实际初始保险金额以保险人的核保结果确定,保险金额根据贷款情况逐年递减。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因投保时的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如实告知
本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两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购房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购房贷款的担保方。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凭所需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因此而增加的额外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误除外)。本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人不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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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住房按揭保险诞生的第一天起,消费者对它的不满之言就一直没有中断过,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因为稍微有一点保险常识的消费者都可以清晰地看出,国内市场上的住房按揭保险可谓是“硬伤一大筐”:第一,保险金额过度,即不是以抵押房屋建筑价格或是消费者贷款金额的多少来确定投保金额标准。第二,保险期限过度,即要求住房财产保险的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第三,保险费率过度,即住房按揭保险在出险率极低的情况下却一直维持着较高的费率水平,存在“暴利”之嫌。
险种匮乏,保障范围不够大
一般而言,根据贷款买房过程中存在的不同风险因素,个人贷款购房业务至少需要三类风险保障:一是抵押住房的财产保险,主要保障房产遭受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毁损的风险;二是贷款者的定期信用人寿保险,主要是在还贷期内贷款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情况下,保证银行能安全收回贷款,贷款者的家人能继续居住;三是抵押贷款购房履约保证保险,主要是在当被担保人因为死亡、失业等约定原因无力还贷时,保险公司代其向银行清偿余债,同时行使追偿权,从抵押物中得到补偿或向投保人追回赔款。
以上三类险种特点各异,各保其险,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风险保障体系,作为一个成熟的住房保险市场可以说缺一不可。然而国内住房按揭保险市场上却只有抵押房屋财产保险一个险种。
违规操作,难逃行业垄断之嫌
众所周知,作为向银行贷款购房的消费者,贷款人有权选择是否要购买住房按揭保险,也有权选择投保的保险公司和保费的支付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根本不是那么回事。
首先,消费者必须按照银行要求为房屋购买一份保险,否则就无法得到贷款,住房保险成了按揭贷款“毫无弹性的强制搭配商品”。
其次,由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往往实行“联姻”,因此消费者根本无法自由选择保险公司,只能按照银行的意愿投保,一句话,进了哪家庙,就必须拜哪家的菩萨。
第三,在保费交纳上,普遍实行一次性趸缴的“一刀切”方式,剥夺了消费者逐年交费的选择权,虽然趸缴方式可以获得一定的折扣,但却增加了消费者即期付款的压力。
上述建立在银保双方联手控制基础上的行为,不仅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也使保险行业失去了应有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因此难逃“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之嫌。2001年5月份,北京市工商局在开展垄断行业专项整顿的活动中,就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商业银行联合强制贷款人购买不必要的保险”列入了整顿范围。

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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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市民需要按揭买房,对按揭保险发出质疑的声音也越来越高。概述有四:
一、强制上房屋保险有理据吗?房屋保险在实行中均是强制保险,即无论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均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住房进行财产保险,以此作为贷款的先决条件。这种做法颇受非议,认为是银行利用其垄断性地位强行搭售保险。
据业内知情人士透露,该险种属于效益险种,一边有银行强制保险和较高的费率,一边则是接近于零的高枕无忧的理赔风险,因此只要保险公司与银行达成全面合作协议,就可一块赚取利润了。
二、按何种价值投保?也就是说房屋保险保费的收取问题,据了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购房价为基础,另一种是以贷款金额为基础。
前者由于购房价并不是房子的实际价值,其中含有土地转让金、拆迁费等额外费用,而这些费用在整个购房价中能占到1/3强,这明显有违保险价值说。
而后者虽然看似合理,但对投保人而言却获得的是不完全保障。《保险法》中有规定,当保额达不到保险价值时,保险公司只按比例赔偿。
三、退保时如何扣除手续费?保险公司在办理任何一件保险单时,都会有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的开销,当业务退保时扣除一定的手续费本无可厚非。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各地区情况不一,如深圳的房屋险条款中无退保手续费的规定,上海的行业协会也只规定了5%的退保手续费。在北京,各家保险公司此险种的退保手续费规定都不一样。
四、合同受益人该为银行吗?首先,抵押住房贷款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其合同当事人,作为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保险公司在其中设定银行为受益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据此将保险金划给银行,或银行要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请求支付保险金,都会有法律上的障碍。

酝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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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房屋按揭保险得改了
上述规定显然有失公平,如果发生了灾难,造成损失,首先应该考虑修复财产损失,其次再赔付给银行。毕竟它保障的是共同利益,为此,有专家认为,房屋按揭保险得改一改了,应区分几种不同情况,加以约定。
1、如果抵押物住房损坏,保险金用于修复,则不影响抵押合同的履行。
2、如果抵押物住房灭失,应当允许被保险人用保险金再次购买住房,并用新购住宅再抵押给银行,以作为原贷款担保。
3、如果抵押物住房灭失,而被保险人另有住所,且不拟再购住房,可允许他另择住房变更抵押物;若被保险人另有住所,且不再另择住房作为抵押物,则保险金应用于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上海住房险酝酿改革
审议中的上海个人住房保险改革方案,将承保的责任范围扩大到借款人若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将按一定标准承担还贷保险责任,同时保费适当下降。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乌通元先生说,这次的调整绝不仅仅是费率降低那样简单。比如,原来保费是根据住房价格制订的,现在将由消费者的贷款余额决定,如果贷款余额逐年下降,保险公司将计算利息因素,同步下降保费。他说,所有的调整都是从考虑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至于具体条款还在商议之中,不能公开。
一家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士则透露,最重要的是,调整中的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中,增加了还贷保证保险,如果被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由保险公司按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贷款余额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