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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紫妍

(韓國影視女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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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紫妍(장자연,1980年1月25日-2009年3月7日),出生於韓國全羅北道,曾是朝鮮大學在讀研究生,韓國女演員。 [1]  [17]  主要作品有《花樣男子》《追逐愛情,三十減去三》《我的愛小丑蛋》等。
2009年3月7日,張紫妍在家中自殺身亡,享年29歲。
本    名
張紫妍
外文名
장자연、Jang Ja-Yeon
國    籍
韓國
出生地
韓國全羅北道 [17] 
出生日期
1980年1月25日
逝世日期
2009年3月7日
畢業院校
朝鮮大學
星    座
水瓶座
身    高
168 cm [14] 
經紀公司
the Contents Entertainment
代表作品
花樣男子
追逐愛情,三十減去三
我的愛小丑蛋
職    業
演員

張紫妍早年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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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紫妍出生於韓國全羅北道,她畢業於光州大學,專業是與演藝毫不沾邊的經濟學,還是朝鮮大學在讀研究生。張紫妍的父母原為工廠主,父親是某家集團分公司的社長,對她的未來,父母原本的計劃是幫助她從事相關商業活動。但因張紫妍的父母意外因車禍雙雙去世,打亂了安排 [16-17] 
有經紀公司找張紫妍從事演藝工作,她一度非常猶豫,徵求多名友人的意見,絕大多數人表示不贊同。她甚至還去多家“哲學館”算命,得到的忠告也是慎入演藝行業。但張紫妍經過一番掙扎,還是進入了演藝界 [17] 

張紫妍演藝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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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紫妍
張紫妍(28張)
張紫妍因拍攝“樂高餅乾”的CF廣告而受到矚目,她也通過這則廣告正式出道進入演藝界。
張紫妍參演了電視劇《我的愛小丑蛋》和《追逐愛情,三十減去三》。還在KBS電視劇《花樣男子》中飾演在片中經常欺凌女主角的女同學,惡女三人幫中的sunny樸善子。之後,張紫妍又參演了電影《頂樓的大象》和《鄭勝必失蹤事件》。
2009年2月27日,出席韓國百想大獎頒獎典禮 [18] 
2009年3月7日,張紫妍在京畿道盆唐家中吊頸自殺身亡,終年29歲。
2019年3月20日,韓國總統文在寅下令徹底調查張紫妍事件 [2]  。2019年5月20日,韓國檢方經審議後認為,張紫妍性侵案無法重啓調查。僅勸未來應加強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3] 

張紫妍主要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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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紫妍參演電影

張紫妍參演電視劇

張紫妍參演MV

時間
歌曲名
演唱者
2005年
絕崖
Gavy NJ
2006年
Everyday
姚佑鎮

張紫妍拍攝廣告

樂天糖果廣告
新韓卡 [18] 

張紫妍人物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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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紫妍明亮的眼神和清爽的臉龐,以及168cm的纖瘦身材,引來了眾多關注的視線。

張紫妍人物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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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詞條:張紫妍事件

張紫妍自殺去世

2009年3月7日16時30分,張紫妍被發現在京畿道盆唐家中吊頸自殺身亡,終年29歲。遺體移送到江南一間醫院,盆唐警方相關人士透露:“張紫妍在自家中被發現自殺。3月7日19時34分左右親姐姐發現後報警,警方立刻出動,正在搜查中,先要仔細搜查是否有遺書等遺留物等。其朋友爆料指《花樣男子》大收,但張紫妍在劇中的戲份卻比預期少,加上張紫妍2009年3月與經理人公司就續新約出現問題,令精神大受困擾,更有抑鬱病症狀。韓國當地媒體報道,張紫妍父親是某集團分公司的社長,其父母在1999年因交通事故而去世,那時她才19歲,儘管從父母那裏繼承了數目不小的遺產,在經濟方面沒有遇到任何困難,但雙親的突然離去帶來的精神打擊一直深深地影響着張紫妍,傷痛許久沒有痊癒。之後張紫妍一直與姐姐相依為命。她一直試圖擺脱父母去世帶來的打擊,張紫妍嘗試過養小動物等各種方式來忘掉父母意外去世所帶來的打擊,但始終沒有走出心理陰影。
隨着張紫妍年齡的增長,其性格越來越孤僻,踏入演藝圈更患上抑鬱症,2009年3月期間的症狀愈發嚴重,常把自己關在屋子裏一整天都不出門。加上圈內工作壓力巨大,從而走上絕路。
安葬
事件後張紫妍的遺體被安置在首爾醫院的靈堂內,並於2009年3月9日上午出殯。遺體告別儀式是以佛教形式舉行的,和她一同參演《花樣男子》的藝人具慧善、閔英媛韓彩英、徐曉琳,以及歌手金智勳等50餘人也出席了當天的遺體告別儀式。此前希望出席葬禮的《花樣男子》演員李敏鎬與金俊由於不知道葬禮的舉行時間,最終未能出席。根據張紫妍親屬的意思,遺體告別儀式沒有公開舉行。遺體被安葬在全羅北道的井邑地區。這裏同樣也是張紫妍父母安葬的地方。
遺書公佈
2011年3月6日晚韓國SBS新聞節目首度公開張紫妍的遺書,內容透露她曾經被迫向三十一人提供一百多次性服務,當中涉及任職企劃公司、金融機構及廣播公司等人士。張紫妍在遺書內表示即使離開人世也會向惡魔報復,而她信中所指的惡魔相信就是強迫她提供性服務的經紀人。
遺書內容一經曝光便在韓國引起了軒然大波,這與一直以來主張“演藝界沒有陪睡這回事”的前企劃公司代表金某的話完全相反,而張紫妍生前的經紀公司老闆金某在2008年接受審判時。只被認定暴力毆打張紫妍的罪名,並沒涉及“性交易”部分。她所屬經紀公司的金姓老闆和劉姓經紀人,於2010年11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但以緩刑2年及社會服務160個小時結案。
SBS新聞的負責人表示,這些公開的信件已經請專家進行了筆跡驗證,確認這些信件的確出自張紫妍本人之手。而SBS的報道使張紫妍的自殺案再次成為了民眾矚目的焦點。
事件影響
張紫妍的遺書在媒體曝光後,韓國國會與韓國廣播電影公演藝術人工會以及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先後對張紫妍自殺案做出表態。韓國國會表示將推出“張紫妍法案”,以掃清韓國演藝界的“潛規則”,而藝術人工會方面則表示。今後將加強保障藝人合法權益的工作力度,以避免藝人與經紀公司之間出現“奴役合同”。
韓國國會議員崔文順表示,將在下次舉行的韓國國會會議上就有關推出“張紫妍法案”的議題進行討論。如果“張紫妍法案”確定實施,那麼今後韓國經紀公司在與藝人簽訂合同時,必須先要將合同上報給韓國文化體育觀光部長官進行審批,而如果藝人未成年,除了文化部長官的批准外,經紀公司還必須要取得監護人的允許才能與藝人簽訂所屬協議。
信件疑雲
筆跡鑑定結果 筆跡鑑定結果
2011年11月6日晚播出的SBS電視台新聞節目曝光了張紫妍生前寫給好友的50多封親筆信,這些信以張紫妍本人的口吻寫着曾被經紀公司老闆強迫向31名演藝界、金融業、媒體界人士提供100多次性服務的內容,、並且還附有這31人的名單。因為這些信件出自有妄想症的犯人手中,韓國警方懷疑這些信件是偽造的,並在上週委託韓國國立科學調查院進行了筆跡鑑定。11月16日上午,韓國國立科學搜查院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了對不久前曝光的張紫妍親筆信的筆跡鑑定結果。國立科學搜查院負責人在發佈會上表示,通過與張紫妍的筆跡進行比較,可以確定這些信件並非出自張紫妍本人之手,應該是其他人假冒張紫妍的名義寫的 [4] 

張紫妍案件進展

審理擱淺
2011年6月27日韓媒報道,“張紫妍性賄”一案原計劃於下月的“正式庭審”或再次面臨擱淺,早先國內媒體披露的案件關鍵證人、傳聞中張紫妍的前男友樸一澤已按計劃回韓國準備作證,可是2011年6月其韓國好友均無法與之取得聯繫,截至2012年11月7日已無故失蹤數日。據樸一澤韓國好友向媒體透露,於上週回國的樸一澤在京畿道的酒店辦理入住,而上週三開始已去向不明,微博也已停止更新,身邊好友都無法與之取得聯繫。 [5] 
法院判決
2014年10月中旬,韓國首爾高法對韓國女演員張紫妍遺屬針對經紀公司45歲的代表金某提起的損失賠償訴訟做出判決,要求被告賠償2400萬韓元(約合人民幣14萬元)。 [6] 
法庭判定經紀公司存在強迫張紫妍陪酒,此前的判決中,因為沒有其他目擊證人,再加上當事人張紫妍已經自殺,法院認定“性招待説證據不足”。 [6] 
後續調查
2018年2月26日,有人上青瓦台請願網站要求重新調查,到3月23日已超過20萬人聯署,根據韓國規定,30天內獲得超過20萬簽名的話,政府相關部門需要正式回覆,也讓張紫妍案重新獲得關注。 [7]  3月7日適逢張紫妍逝世九週年,許多過去遭受性騷擾或性侵的受害者紛紛勇敢站出來,指控權力比她們更加巨大的演藝圈知名人士。 [7] 
2018年6月26日,首爾中央地方檢察廳表示,以涉嫌強制猥褻罪起訴了朝鮮日報前記者A某,懷疑他曾在聚會上性騷擾張紫妍,並將案件移交法院,警方又透露A某於2008年5月出席張紫妍所屬事務所前代表金某的生日派對,並在席上對張紫妍有不當的行為。 [8] 
2018年7月15日,韓媒報道,張紫妍一案已經展開到了最關鍵的時刻,而隨着新證與加入的查案人員越來越多,許多的證據直接表明這一事件的背後牽扯到了巨大的娛樂圈集團涉案。而與上一次查出僅3人不同的是,這一次對案情的重新審查已經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並且案大佬已經多達30多名。 [9]  至該案公訴期結束時,檢方未發表結果,但據韓國警方掌握的信息是陪酒老闆金社長只獲刑一年,30多位大佬都逃過一劫 [10] 
2019年3月15日,張紫妍事件唯一目擊者尹智吾在某直播節目中點名李美淑,表示“如果是我記錯的,或者是理解錯的部分,希望(李美淑前輩)能夠出來説一句‘有誤會,事實其實是這樣的’。” [11] 
2019年3月18日,韓檢察機關歷史委在舉行的會議中決定接受實務調查機構大檢察廳歷史真相調查團提出對張紫妍名單事件及龍山事件延長活動期限的建議。 [12] 
2019年3月20日,韓國總統文在寅下令徹底調查“勝利門”和已故韓國女藝人張紫妍事件。 [2] 
2019年5月20日下午,韓國曆史委員會發表了張紫妍事件的終審結果,表示從“張紫妍名單”來看,雖然有存在要求其性接待的可能性,但是卻無法有更確鑿的證據進行性暴力相關搜查,實際文件並無法確認。同時還表示調查也將結束,且難以再進行重新調查。 [3] 
2019年9月2日,首爾地方警察廳表示,張紫妍案的證人尹智吾拒絕回國接受警方調查。 [1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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