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高科技診療項目及審查程序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高科技診療項目及審查程序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高科技診療項目,指新發明、新引進、高危險性或高費用
    之手術、處置或檢查等項目。
三、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受理特約醫院申請施行全民健康
    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未列之診療項目以及受理特殊材料之申請,若
    有符合前點規定者,應請其檢具下列文件,以審查是否為高科技診療
    項目:
(一)國內或國外兩年以上臨床文獻報告,其內容須包括安全性、適應症
      、臨床療效,及與原有診療項目療效差異評估。
(二)成本分析。
(三)該院一年內需求量與服務量預估。
(四)有關藥品或醫療器材,除已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用藥品項表或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者外,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證
      明文件及購入發票。
(五)其他規定之文件,
    特約醫院對符合前項規定之診療項目,亦得檢具上列資料向健保局申
    請為高科技診療項目。
四、健保局為審查高科技診療項目,應遴聘下列人員組成高科技診療項目
    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之,必要時並得視診療項目性質
    ,延請相關學者專家若干人,先行初審:
(一)學者專家代表四至六名。
(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三至五名。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代表一至二名。
五、經審查小組審定為高科技之診療項目及其支付金額,健保局應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並公告之。
六、健保局得視施行高科技診療項目所必要之人員、設備、作業能力,及
    地區需求性等條件,採漸次指定方式,指定特約醫院適用之。
    前項指定特約醫院,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及教育部評鑑合格之教學醫
    院。
七、特約醫院施行高危險性、高費用或易為不當使用之高科技診療項目,
    應依全民健康保險特殊診療項目及藥材事項審查件業要點,逐案申請
    事前審查經核可後為之,並定期將治療效果追蹤評估報告及成本分析
    資料彙送健保局。
    前項高危險性、易為不當使用及高費用之高科技診療項目,由審查小
    組認定之。
八、未依前點規定申請事前審查核可者,不予支付費用;未彙送治療效果
    追蹤評估報告及成本分析資料者,健保局得取消其適用資樣格。
九、高科技診療項目經公告滿三年以上,或滿一年以上且經指定適用之特
    約醫院達十家時,得由審查小組就其臨床療效、成本分析、利用率及
    保險財務等因素,審定是否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十、依前點審定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之項目,健保局應依
    法定程序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十一、審查小組應定期檢討經公告之高科技診療項目,對已無列為高科技
    診療項目必要者,應予刪除;其支付金額顯不合理者,應建議健保局
    修訂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