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傅崐萁「帶職坐牢」 高院解釋為何未宣告褫奪公權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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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委傅崐萁「帶職坐牢」 高院解釋為何未宣告褫奪公權

    立委傅崐萁帶職坐牢,高院發聲明解釋為何未褫奪公權。(資料照) 

    立委傅崐萁帶職坐牢,高院發聲明解釋為何未褫奪公權。(資料照) 

    2020/05/15 17:4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無黨籍立委傅崐萁1999年被查出炒作凱聚、華隆等4檔股票,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審理長達21年,刑期從一審6年大幅縮短到2年10月確定,且未宣告褫奪公權,讓他得以「帶職坐牢、薪水照領」,社會譁然,高等法院15日發聲明解釋,衡量褫奪公權與犯人再社會化關係,尚無褫奪公權的必要。

    高院指出,傅崐萁所犯的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以「高買低賣操縱股價罪」,他當時是以投資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股票為業,判決已明確說明審酌傅崐萁所犯之罪,並無宣告褫奪公權的特別規定,且衡量褫奪公權與犯人再社會化關係,其犯罪性質,尚無宣告褫奪公權的必要。

    高院強調,承辦合議庭已說明傅崐萁所違犯之罪並非法定褫奪公權之罪,且沒有宣告褫奪公權必要性的理由。

    至於外界質疑前民進黨立委李文忠,2008年參選立委時質疑對手盧嘉辰買票,2010年被依違反選罷法判刑8月,卻要褫奪公權3年,反觀傅崐萁判刑2年10月,卻可帶職入監,司法判決沒有標準?高院說明,褫奪公權有分法定與裁量兩種。

    高院表示,李文忠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罪,依同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李文忠所犯為「應」予宣告褫奪公權之罪,法院無裁量餘地。

    高院指出,李文忠與傅崐萁所犯罪名不同,犯罪性質相異,難相互比擬。

    不過,一名法官認為,高院更三審判2年10月時,傅崐萁還沒當立委,最高法院審理期間,明知傅崐萁已當選立委,就應開言詞辯論庭,並撤銷自為判決。

    他表示,以前很多立法委員都會在行使職權時為權貴立法,像涉入炒股案的的林文郎、郭廷才都曾經在立法院提案刪除「操縱股價罪」,而王令麟也有不少的除罪化主張,故法院應調查傅崐萁在立委任內有沒有幹類似情事,如果有,不應該褫奪公權嗎?

    他認為,傅崐萁多案在身,甚至為了可以延續家族的公職事業與太太假離婚,犯下偽造文書,合理懷疑其目的就是為了擔心這一件操縱股價案判刑確定而服刑,才假離婚安排其太太去接副縣長,這樣該不該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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