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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業傷亡民事索償案例資訊
以往法庭案例

工傷定義

按照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工傷可以一般分為兩類

  •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工傷意外)
  • 患上《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內所指定的職業病(例如:勞損、慢性氣體中毒等)

註:經證明僱員是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則僱員仍可按條例就該疾病追討補償。

燒焊及清拆舊裝修工人2%判傷

案情主要指,在意外發生時,受僱於被告人為裝修工人,負責燒焊及清拆舊裝修的雜項工作。原告人向本案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指自己在受僱期間,因工受傷,向被告人索償,於同日發出的申索書,原告人指他因而右手腕受傷。於同日發出的損害賠償陳述書中,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特別損害賠償及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賠償等共港幣373,920元

被貨車尾板夾傷喪失工作能力7%

跟車工人被另一名跟車送貨員不慎操作貨車尾板,腳指及腳掌疼痛,被判定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7-8%;意外發生前貨車主沒有給員工任何安全工作指示訓練或監督;員工之間如何配合安全地操作;及尾板安全工作的協調和合作事情提供任何安全指引或訓練;總索償金額($566,988)包括PSLA、審訊前收入及強積金、收入/賺錢能力及雜項支出

冷氣技工背部及手臂受傷僱主責任賠償

在法律上,僱主是有責任採取合理的措施照顧僱員的安全。僱主必須避免僱員接觸不必要的風險。但這責任不是絕對的,若僱主已採取一切一名合理及謹慎僱主會採用的措施,預防意外的發生,他便履行了他作為僱主的責任。在這大前提下,僱主是需要安排安全的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合適的用具,訂立安全的工作模式及程序,給予足夠的指示,安排足夠的工人等

護理員向僱主提出意外負責索償

一宗護老院看護有關工傷疏忽導致人身傷亡的訴訟,法庭裁定護老院毋須就賠償付上任何責任,最終賠償該名員工約$35,000;訴訟開展時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代表應訊,後來原告人親自應訊;在工作期間受傷的證供的真確性極有保留;亦未能成功舉證其受傷是由於僱主違反疏忽或其他責任所致的;疏忽失責遇上意外,護老院已採取合理的防範措施,

外判清拆工人跌落地面受傷判100萬

外判清拆工人在單位地下大門附近把清拆的泥頭和廢物放進一個環保回收斗內,當時站在載滿泥頭和廢物的斗上工作,該斗與地面距離6呎多,在工作期間從斗邊跌落地面受傷;其後獲批法律援助,協助他追討因該意外引致身體受傷的僱員補償和根據普通法的人身傷害賠償。涉案意外引致他胸肺及肩髖膝受傷,醫院接受骨科治療,本案應得之傷亡賠償金額為港幣

送外賣被狗襲擊受傷提出民事索償

一名住在元朗的幼稚園校工,住在元朗八鄉,正在工傷休息期間,因為與一家茶餐廳東主稔熟,儘管身帶手肘、腰椎及肩膀的工傷,也義務幫助茶餐廳的東主,送外賣早餐給顧客。期間,一名熟客的家距離該茶餐廳有數百米,原告人攜着餐飲,步行送外賣到客人的家。當打開鐵閘少許,以進行交收的時候,屋內一隻北京狗跑出門外,把原告人的小腿咬傷…

裝拆及搬運玻璃安裝工人 – 痛苦賠償

原告任職安裝工人,負責裝拆及搬運玻璃,日薪為港幣750;拆除玻璃時,聽到「碰」一聲,然後玻璃碎裂而碎片則往工友方向跌下。玻璃碎片壓傷手背,經診斷後發現左手筋腱斷裂;接受治療後開始慢慢復原,但發覺已經大不如前,手背仍然略帶腫脹,左手食指僵硬,左手麻痺及不能使力;本案中可獲賠償的總金額為港幣約六十萬,扣減已收取的僱員補償金

多車連環相撞應怎樣處理

除非有例外情況,駕駛車輛撞向前方私家車、的士或貨車,通常都會被視為不小心…多車連環串燒車禍意外後,車主們對於責任誰屬,一律都會交由警方作出調查和法庭判決最終責任…被撞的車主就可以根據法庭判決向肇事車主要求賠償。發生意外後,必須在24-48小時內去睇醫生,清楚告訴醫生是因為發生交通意外而受傷,記錄低曾發生交通意外

電器技工判傷百分之六損失賠償

使用保護罩已被拆除的電動打磨機工作期間,右前臂被電動打磨機割傷,以致大量出血;即使處理簡單工作,或應付日常生活,也會甚感不便;醫生評估受傷工人的整體身體受損程度為百分之五至六,並認爲雖然可以繼續當電器技工,但工作效率及能力下降;痛苦及喪失生活便利賠償金附帶利息,收入及強積金損失和專項賠償金亦附帶利息,直至清繳款項爲止

如何處理疏忽及意外索償程序

在屋苑住所平台巨犬襲擊,當時只是4歲,就痛苦、苦楚及失去生活情趣此項目申索港幣…人身傷亡索償是常見的民事案件,尤其未成年人士受傷而需要索償時,必須由起訴監護人代理,需要聘請律師追討痛楚賠償PSLA及醫藥費等賠償。被告向未成年受害人提出和解,亦必須經法庭批准。律師亦應向法庭提供大律師意見,協助法庭確認和解金額是否合理

勞工保險・僱員補償

在香港,工傷補償的資金來源並非直接由政府主導,而係透過強制僱主購買私人公司保險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是私營企業,以為股東營利為最大目標,而不是以工傷者的權利為最大考慮,往往因此洐生很多不公平現象。

許多的工傷個案,都是由僱主承保的保險公司處理,導致經常會出現質疑工傷意外起因及補償金額,希望以較低額補償之和解方式結束個案。若僱主不承認工傷,拖延發放補償,工傷工友便只好向法庭提出訴訟。司法程序繁複冗長,期間更要游走各部門例如勞工處、醫療機構、保險公司、公證行等,冗長訴訟耗費金錢時間,不但影響工傷僱員康復進度及就業機會,亦對其身心及生活構成重大壓力。

事務律師及大律師

香港的律師專業分為「事務律師」(Solicitor)及「大律師」(Barrister)。一般而言,事務律師從事範圍較廣泛,從訴訟 (俗稱打官司) 到準備各類法律文書等,而大律師專注出庭工作及深入的法律研究。

一般而言,市民不能直接聘用大律師,而必須經由事務律師聘用大律師。

香港司法制度是基於公平公正原則,法官在訴訟雙方持不同意見的律師協助下,就每一個案件分析審視案情,然後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律師的責任,是依據表面證據成立,幫助市民客戶處理申訴案件,最終決定是否賠償及怎樣賠償,則是由法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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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真實個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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