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定義
按照香港法例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工傷可以一般分為兩類
- 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工傷意外)
- 患上《僱員補償條例》附表2內所指定的職業病(例如:勞損、慢性氣體中毒等)
註:經證明僱員是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所致的身體受傷,則僱員仍可按條例就該疾病追討補償。
一:上報僱主
盡快向僱主報告,以免妨礙及延誤僱員補償事宜。報告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僱主或主管提交。若情況許可,亦應通知在場的同事及記錄有關意外的詳細資料,包括拍攝意外地點、記下意外發生原因等。
若僱員認為受傷後需要時間休養,應向註冊醫生說明,記緊向主診醫生索取病假證明書(而非到診紙),因為正本須交給僱主以索取工傷病假錢。
二:呈報勞工處
僱主需十四天內呈報勞工處,勞工處會在收到僱主呈報工傷個案後,向受傷員工寄出一份「工傷病假跟進通知書」。
若僱員的病假多於七天,而傷患可能導致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除了辦理病假跟進手續,亦需要到勞工處或醫生會安排僱員判傷。
三:及早求診
受傷僱員應立即停止手頭上工作並立即前往公營醫院或註冊醫生的診所接受檢查及治療,求醫時必須向醫生說明是次意外的是由工傷引致,並詳細交代事發經過。
勞工保險・僱員補償
在香港,工傷補償的資金來源並非直接由政府主導,而係透過強制僱主購買私人公司保險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是私營企業,以為股東營利為最大目標,而不是以工傷者的權利為最大考慮,往往因此洐生很多不公平現象。
許多的工傷個案,都是由僱主承保的保險公司處理,導致經常會出現質疑工傷意外起因及補償金額,希望以較低額補償之和解方式結束個案。若僱主不承認工傷,拖延發放補償,工傷工友便只好向法庭提出訴訟。司法程序繁複冗長,期間更要游走各部門例如勞工處、醫療機構、保險公司、公證行等,冗長訴訟耗費金錢時間,不但影響工傷僱員康復進度及就業機會,亦對其身心及生活構成重大壓力。
事務律師及大律師
香港的律師專業分為「事務律師」(Solicitor)及「大律師」(Barrister)。一般而言,事務律師從事範圍較廣泛,從訴訟 (俗稱打官司) 到準備各類法律文書等,而大律師專注出庭工作及深入的法律研究。
一般而言,市民不能直接聘用大律師,而必須經由事務律師聘用大律師。
香港司法制度是基於公平公正原則,法官在訴訟雙方持不同意見的律師協助下,就每一個案件分析審視案情,然後作出公平合理的判決。律師的責任,是依據表面證據成立,幫助市民客戶處理申訴案件,最終決定是否賠償及怎樣賠償,則是由法庭裁決。
香港工傷索償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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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真實個案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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