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漁工之僱用、接駁、岸置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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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漁工之僱用、接駁、岸置規定如何? 
發佈日期:105-11-10    資料來源:網站管理者    
一、有關「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25 日以農漁字第 101132222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章62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漁船船主在臺灣、澎湖離岸十二浬外及金門、馬祖地區距岸一千公尺水域外僱用大陸船員協助作業,與大陸船員進入臺灣、澎湖離岸十二浬內及金門、馬祖地區距岸一千公尺水域內暫置之許可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二、而漁船船主辦理大陸船員之僱用、進入境內水域、接駁、轉換雇主、續僱、解僱、送返及離船等相關事項,依前揭辦法應委託仲介機構辦理。漁船船主僱用之大陸船員可搭乘直航客船往返大陸地區。而金門、馬祖地區近海漁船船主依規定申請僱用大陸船員及進入境內水域許可,限以原僱用漁船接駁及送返大陸船員。大陸船員搭乘直航客船往返大陸地區,應持下列證件供海岸巡防機關查驗:
(一)來台之大陸船員應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或海員證。
(二)返回之大陸船員,應持大陸船員識別證或海員證。
三、直航客船接駁大陸船員往返大陸流程
1、大陸船員來台程序:
(一)申請許可:仲介機構申請大陸船員僱用許可及向漁業署申辦來台許可文件。
(二)專車接駁申請:仲介機構於客船開航三日前檢附申請書及名冊申請專車接駁許可後傳真通報各相關單位。
(三)來台發證:客船扺港由海岸巡防機關完成第一次進港查驗,收回許可文件,並製發識別證。
(四)接駁:由仲介機構以專申接駁至漁船所在港口交給漁船船主或暫置於岸置處所。
2、大陸船員送返程序:
(一)由仲介機構向縣市政府申請大陸船員送返通報。
(二)仲介機構於客船開航前申請專車接駁並傳真通報各相關
單位。
(三)以專車接駁至直航客船所在通航港口,經海岸巡防機關完成查驗後登船,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離船登記。
四、現漁業署在本島主要漁業地區仍設置有4處陸上安置中心,本縣東港漁港原亦設有1處,由本縣東港區漁會經營管理,並委由屏東縣東港鎮漁工管理促進協會負責執行,惟因近年來進駐之大陸船員人術銳減,致經營不善,現已結束營業,有關東港地區僱用大陸船員部分,已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3年9月11日公告改採原船安置方式辦理。
五、目前政府開放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迄今未改變。倘大陸船員於暫置場所內,僅得協助原僱用漁船船主從事原僱用漁船之卸魚、整補漁具、補給等漁事行為。如漁船船主所僱大陸船員於暫置期間,從事前項漁事行為外之行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處罰;從事非原僱用漁船之漁事行為,則依漁業法處分。惟改採原船暫置方式後,則大陸船員僅能在公告之劃設範圍內活動,不得從事以上行為。
類別:[漁業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