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公司辦理客戶投保適合度分析評估暨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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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保障客戶權益,會員公司在訂立保險契約或提供服務前,應充分瞭
    解客戶之相關資料及依保險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
    機制,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客戶之適合度。

二、本辦法所稱客戶,分為專業客戶及非專業客戶,其定義如下:
    (一)專業客戶: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
            。
          2.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法人,其接受財產保險業者提供保險商
            品或服務時最近一期之財務報告總資產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
            上。
    (二)非專業客戶:係指符合前項專業客戶條件以外之要保人或被保
          險人。

三、各會員公司在訂立保險契約或提供服務前,應充分瞭解客戶之相關資
    料,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一)確認客戶屬專業客戶或非專業客戶。各會員公司辦理客戶屬性
          之確認,應盡合理調查之責任,並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
    (二)客戶基本資料:
          1.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至少應包含姓名、性別、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若為法人者,為法人之
            名稱、代表人、地址、聯絡電話)。
          2.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
          3.若保險契約係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至少應取得要保人及
            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
            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
          4.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基本資料。
    (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是否符合投保之條件。
    (四)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投保目的及需求。
    (五)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
    (六)評估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
          能力。但保險商品之特性經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六條第七款規定評估不具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者,不在此
          限。

四、各會員公司在訂立保險契約或提供服務前,應執行保險商品適合度政
    策,其內容至少應包含:
    (一)要保人已確實瞭解其所繳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二)要保人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具相當
          性。
    (三)要保人如係投保外幣收付之保險商品,應瞭解要保人對匯率風
          險之承受能力。

五、為執行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各會員公司在訂立保險契約或提供服務
    前,招攬人員應簽署「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
    評估暨招攬人員報告書(財產保險)」、「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
    需求及其適合度分析評估暨招攬人員報告書(財產保險/附高齡客戶
    評估表版本」(以下簡稱招攬人員報告書,如附件一、二)。但下列
    財產保險商品,因法令規定配合政策,或因投保實務上即已符合上開
    規定,不需再簽署招攬人員報告書: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六、各會員公司辦理非專業客戶之投保,有違反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情
    事,經查核屬實者,得經本會理事會決議後視情節輕重予以書面糾正
    ,或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款,並呈報主管機關
    。

七、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訂定本作業辦法之核定層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