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提到離婚嘅建基理由,今次會介紹離婚訴訟案嘅主要流程。
當婚姻其中一方呈請離婚呈請之後,香港法庭會處理3項事項:(1) 解除婚姻嘅離婚主體訴訟; (2) 子女安排 (如有) ; (3) 附屬濟助 (金錢) 。
1. 解除婚姻分為2個階段:暫准離婚令同絕對離婚令。獲頒暫准離婚令至少6星期後,法庭喺滿意子女安排或沒有子女而根據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作出命令後,就會頒發絕對離婚令,解除婚姻。當然,另外一方可以選擇抗辯或否,即同唔同意離婚。
2. 有關子女安排,有3項事項:管養權、照顧同管束權 (即係子女同邊個家長同住)、探視安排 。喺收到有關子女事宜嘅申請後,法庭會安排「排解子女糾紛」(Child Dispute Resolution, 簡稱CDR) ,如CDR後雙方仍未能達成共識,則會需要審訊處理。
3. 金錢問題主要涉及任何一方同子女嘅贍養 費事宜同埋點樣分配家庭資產 - 同樣地,法庭會安排「解決財務糾紛」(Financial Dispute Resolution, 簡稱FDR) 嘅聆訊。如FDR後雙方仍未能達成共識,則會需要審訊處理。喺審訊之後,法官會就附屬濟助作出最終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