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外籍家庭佣工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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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外籍家庭佣工

在香港工作的外籍家庭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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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外籍家庭佣工是指在香港工作的外籍家庭佣工,占香港人口达3%,当中绝大部份是女性2005年,香港共有223,394名外籍家庭佣工,其中53.11%来自菲律宾,43.15%来自印尼,2.05%来自泰国。到2010年3月31日,外佣数目增至273,609人,其中49%来自印尼,48%来自菲律宾。他们通常居住在雇主的家里,负责为雇主处理各种家务,例如煮食、清洁及照顾老人小孩等。
2003年10月起,外佣的雇主需要在和外佣签订的两年合约内每月缴交400港元的雇员再培训征款,即两年内共需缴交9600港元。由于这征款不得外佣和雇主双方的人心,所以双方均不断争取取消此征款。虽然后来香港行政长官曾荫权于2008年7月16日宣布一项为期两年(后来延长到五年)放弃征收雇员再培训征款的纾困措施,但受到不少网民的指责,原因是此措施要到9月始生效,并只供新签合约始享优惠,导致引发解雇潮。而此施政失误被众多市民批评。
中文名
香港外籍家庭佣工
外文名
Foreign domestic helper
地    点
香港
人员来源
菲律宾,印尼,泰国

常用名词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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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香港粤语中,“菲佣”这一词语泛指所有外籍家庭佣工。虽然该术语按字面上意思只指菲律宾籍家庭佣工,但由于大部份外籍家庭佣工都是来自菲律宾,故泛指所有外籍家庭佣工。除了中立语言菲佣外,“宾妹”这个香港俚语也指菲律宾籍家庭佣工。 这两个用语均提及到菲律宾人是因为在开放外籍家庭佣工来港工作的初期,外籍家庭佣工多是菲律宾籍的。“外佣”这词语则泛指所有国籍的外籍家庭佣工。
在政府中文官方文件中,外籍家庭佣工被称为“家庭佣工”,而非“外籍家庭佣工”和“外地区聘用家庭佣工” 。至于在英语官方文件中,政府会用“Foreign domestic helper”(即是外国籍家务助理)来形容他们,而不是“Foreign domestic worker”(即是外国籍家庭佣工)。 [1-2]

发展历史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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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1970年代菲律宾的经济面临着困境,当时的菲律宾总统费迪南德·马科斯便着手修改劳工法,开始以在海外工作的菲律宾人的形式向外输出菲律宾劳工。而菲律宾政府则大力鼓励国民到海外工作,以求降低菲律宾的失业率及利用海外菲律宾劳工的汇款来改善国家的经济状况。 而在接下来的数年,菲律宾经济也因为海外菲律宾劳工的汇款而得到大幅度的增长。有见及此,菲律宾政府在1978年把海外劳工中介公司民营化,使海外劳工的汇款成为菲律宾经济发展的基石。
当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初香港经济起飞时,聘用外籍家庭佣工开始成为一种新潮流。而当中国内地于1978年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增加对外贸易后, 港商成了中国内地最大的投资者群。 在中国内地投资成本较低的优势之下,厂家纷纷把厂房搬到内地进行生产,而留在香港的,就只有设计、贸易、金融等行业,并成为香港的主要行业。在香港非工业劳动人口大幅增加而导致人力资源短缺的情况下,不少原为家庭主妇的女性也投身于劳动市场。在这种趋势之下,不少家庭均聘用外籍家庭佣工代替家长们照顾小孩和做家务,导致对外籍家庭佣工的需求大增,外籍家庭佣工来港的人数在1980到1990年代不断上升。 [3]
到了1990年代,印度尼西亚和泰国政府也效仿菲律宾修改劳动法,使外籍家庭佣工的国籍渐趋多元化。
2010年8月发生香港旅行团在马尼拉被挟持事件,导致多名香港人死伤。由于菲律宾当局在事件中表现无能,在香港触发反菲情绪, 有雇佣公司表示不排除事件打击香港家庭聘用菲律宾佣工的意欲。
2011年,香港发生外佣居港权争议,香港的公民党被指协助外国佣工争取香港永久居留权,但香港社会就有人担心,容许外国佣工在香港定居,会使香港社会负担不来。

聘用规例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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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设立了一些规管雇主的家庭条件和外籍家庭佣工的居住环境等各方面的条例,以保障外籍家庭佣工的利益。劳资双方将被要求签订一个两年的法定合约:
而雇主必须拥有这些条件及遵从这些条例:
月入超过15000港元;
在两年合约内为每名外佣每月缴付400港元雇员再培训征款(2008年7月16日,政府宣布将会暂停征收雇员再培训征款,为期两年,其后宣布增至五年);
为外佣提供免费医疗服务;
支付给外籍家庭佣工的工资不能少于法定的每月3580港元。
外佣拥有的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则有
只能在合约范围内为雇主提供服务;
不能同时被两名雇主聘用;
在雇主家里居住及工作,并享有合理的私人空间及私隐;
每个星期享有不少于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最低工资

自从1973年开始,外籍家庭佣工的工资有一个由雇佣条例所规定的最低限制。根据现时规定,若雇主所发放给外籍家庭佣工的工资低于法定的每月3,580港元,雇主将可能被最高罚款350,000港元及入狱3年。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工资会每年调整一次,并从即将签的合约起生效(也就是已经签订的合约最低工资将维持在原有水平)。而在1999年,最低工资曾被下调5个百分比(190元)。 同样在2003年4月,由于香港爆发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导致经济持续出现下滑,政府把最低工资调低了400元到3,270元,为历来最大规模的一次。 外佣最低工资在2007年6月6日起被调调高了80元,达到3,480元; 并在2007年6月6日起被调高了100元,达3,580元。 以上均是几次幅度较大和重要的调整。
2009年,香港政府研究推行全民法定最低工资,最后决定其保障范围不适用于外籍家庭佣工(当局称为“留宿家庭佣工”),而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工资则继续沿用现时机制厘定。

再培训征款

自2003年10月起,香港政府开始向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征收每月400元的雇员再培训征款(俗称外佣税)。这个税项是由自由党于2002年提出的,以减少财政赤字, 并由当时任职政务司司长的曾荫权公布人口报告时公诸于世。 曾荫权表示,外佣税可以引导外判家务服务需求者,多考虑本地家务助理服务
政府表明此征款将会用于培训本地工人,以助他们早日投身劳动市场, 同时将消除他们与外地劳工在各方面的差距(例如薪金)。英文虎报却声称征收此征款的目的是希望减少香港人聘用外籍家庭佣工。为此,菲律宾参议院表示强烈反对,说这是对外籍家庭佣工的不公平对待,并暗示会向国际劳工组织投诉。菲律宾参议院议长富兰克林·德里隆说这个征款与香港的自由市场经济背道而驰,并会损害他在投资及贸易等方面的良好声誉。
早年,虽然政府表示同时降低法定外籍家庭佣工最低工资400元和征收征款400元没有任何关系,不过却被不少雇主批评这等于没有降低法定外籍家庭佣工最低工资。 而政府的代表律师则表示这两项调整只是不幸的巧合。 并坚称此征款将会用于培训本地工人,同时每年为政府的库房增加150万港元的收入。
不少外籍家庭佣工都群起抗议此征款,并担心政府会把财政负担转移到他们身上。 香港政府则辩称这些调整是为了应付那陷入困境的香港经济,并说香港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工资已经远比其他亚洲国家高。田北俊表示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外籍家庭佣工最低工资分别只有折合约1,400和1,130港元,相比香港,相距甚远。
在2004年,有人声称政府向外佣雇主征收此不合法征款是对外佣的差别对待,并向法院提出司法复核。在2005年1月,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裁定此司法复核败诉时表示,自从这征款在法定程序之下进行,这征款就不再是一个税项,而是对聘用外籍家庭佣工在香港工作的雇主的一种义务收费 。在2007年,原本提出此征款的自由党却把“促请政府取消征收雇员再培训征款”列入他们区议会选举的政纲,原因是他们觉得政府并没有把征收雇员再培训征款所得的3.26亿港元用在原有的用途上(即培训本地家务助理)。
在2008年8月,南华早报政治版的专栏作家杨健兴指出在这几年保持征收此征款,是一个缺乏道德的行为,并削弱了人们的财政能力。“外佣雇主们(特别是中产阶级人士)会觉得这是一个不公义的征款。”汇贤智库主席叶刘淑仪也指出,这个征款已经失去了它的存在理由。

暂停征款风波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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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波介绍

在2008年,由于2007年-2009年环球金融危机的关系,香港经济有走下坡的迹象。为此,香港政府推出涉及40至50亿港元、称之为“特别时间的特别措施”的财务宽免措施(俗称为“派糖”),而暂停征收雇员再培训征款是其中一个措施,主要惠及的对象是中产阶级。
政府表示此宽免措施会开始生效于2008年9月1日起签订的两年合约,而已签订合约的雇主的则不会受惠于宽免措施。但入境处声称,已于半年前预缴的征款将不会获得归还。此声明造成了外佣们的疑惑和混乱。南华早报政治版的专栏作家杨健兴在社论中写道:这个宽免措施是一个“被巧妙的装饰成宽免措施的开始,其实是企图一举提高政府的民望的手段”("gimmick dressed up as an economic relief initiative, designed to boost the administration's popularity."),让曾荫权在10月发表的施政报告时好向人们交代政府有“派糖”,以挽回政府近数月来偏低的民望。
外佣组织的代表则表示当政府宣布要征收此征款的时候,给外佣们的指引不清晰,也没有说明征收时限。而雇主们推迟签订合同或延迟外佣合约生效日期,导致部分外佣陷入无业状态。外佣们抗议此征款的详情不清晰,同时也要求增加他们的最低工资到港币4,000元。 而由于已签订合约的雇主的则不会受惠于宽免措施,引发大量的雇主终止其与佣工的合同,然后再于宽免措施生效后重新聘用他们。在7月20日,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宣布宽免措施的生效日期将提前1个月,入境处也宣布暂时放宽外佣被解雇后14天的重新找工作限期。
行政会议于7月30日宣布,受惠于是次宽免措施的范围是从2008年8月1日到2010年7月31日期间签订的合约。而政府在被广泛批评后表示,若经入境事务处处长的特别批准,在宽免措施的生效日期前遭解雇的女佣将不须离开香港,同时雇主也将受惠于为期两年的新合同的宽免措施。政府也承认,有些雇主可能会受益于宽免措施长达4年(即例如在宽免措施生效的最后一天才签订新的合同)。 政府公开这种钻法律漏洞的方法有可能使政府的库房受益预算失准,故政府又再次被各报社的编辑在社论里痛骂。南华早报其中的一篇社论中说:“这个征款从一开始就是一个闹剧(Farcical)”。 史提芬·瓦因斯(Stephen Vines)更写道:“此次暂停征收外佣税风波……为香港政府一向的无能和傲慢自大提供了最佳的例子(The plan for a two-year suspension of the levy... provides an almost perfect example of government dysfunction and arrogance.)”,而前香港电台名嘴郑经翰则称此次风波“暴露了咱们政府官僚主义的最坏一面”。其中一位记者更批评说高官们都是生活在脱离现实生活的象牙塔,又称若果政府肯归还半年前预缴的征款,事情就不会闹得那么大。香港人权监察一直以来都在争取取消此笔征款,因为它是对外佣的歧视;并认为未经深思熟虑的征款决定,对入境处及雇主带来了诸多困惑与不便。

风波的结果

在2008年8月1日早上,入境处向外佣和外佣中介人们批出了2180个容许外佣在港工作的许可,并收集了外佣们的签证和来港工作申请表,然后开始着手处理那些已递交的申请表。为了应付人潮,入境处的办事处在该天比原定时间提早了一个小时开始办公,员工们也需要加班工作,以确保2180个申请在该天能够全数被处理。[38] 同样的,菲律宾驻港总领事馆也为了应付大量的工作而聘请临时工。 有中文报章出版了文章计算每户有聘请外佣的家庭最高能够受惠于宽免措施的程度。在8月3日,有人上街抗议宽免措施的不公平和增加入境处的行政负担。其中一名示威者表示,宽免措施只会教雇主如何去利用法律漏洞。
在入境处位于油麻地的西九龙办事处,单单是在8月份,职员们便要处理比平时多了5000个的7400个重签合约工作。尽管在入境处的五个分支办事处均设有网上预订柜位服务,但由于入境处限制了每天的申请名额,所以造成了人们日以继夜的轮候。而有人则趁机非法的出售位于油麻地办事处的轮候位置图利,有些轮候位置甚至已经被炒卖到了120港元之高。

立法会辩论

经行政会议的成员一致要求后,政府在立法会动议终止征收此征款的修正案。面对社会各界均要求暂停征收征款的诉求,政府的立场却一直非常坚硬。张建宗表示,若果现在停止征收征款,那么现在征收征款剩下的5亿港元只足够支撑雇员再培训局4到5年的需求。
叶刘淑仪在立法会开展了争取废除雇员再培训征款的运动。政府则强硬表态会阻止废除雇员再培训征款,因为这违反了议员规则的31(1)条:议员不可以提出一些通过后会影响政府税收的修正案。 而叶氏则反驳说政府与在2005年高等法院驳回司法复核所说的“此征款不是一个税项”的立场不一致。政府则暗示废除雇员再培训征款会违反基本法的第74条, 并扬言会请求人大释法。立法会议员和时事评论员则批评这是一个“核弹”。一个香港大学的教授更说,“政府完全用了不适合的方法去化解今次的争论,并严重干预了香港的司法自由”。
在议员的压力下,政府透过行政会议宣布,会把宽免措施延长到5年。由民建联争取宽免措施延长到5年的修正案是2008年少数数个以雇员再培训条例为对象的修正案,并会适用于2008年8月1日到2013年7月31日期间所签订的雇佣合约。

其它争议

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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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佣和他们的支持者,包括一些激进主义分子跟外佣们的雇主,都会定期举办一些游行示威以表达他们对香港政府的不公平对待的不满。他们普遍是不满政府的不公平对待、最低工资的制定以及合约结束后两个星期的留港限制。香港人权监察表示,外佣们需要面对政府和雇主两方面的歧视。

入境条例

政府要求外佣必须在合约完结后两个星期内找到新雇主并签约,否则就要离开香港。香港人权监察声称这是对大部分均为东南亚人士的外籍家庭佣工的歧视,因为此限制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外国劳工。此限制已曾被两个联合国的委员会谴责: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和经济、社会及文化委员会。
在入境条例之下,若一名外籍人士在港连续地一般定居了7年,将有资格申请成为永久性居民。不过,一般定居的定义并不包括以外籍家庭佣工身份定居在香港的人士。因此,纵使一位外籍家庭佣工在港连续地定居了7年,政府也能拒绝承认他们享受永久性居民各种权利的资格,包括投票的权利。
不过来香港打工的外佣早在办理佣工签证时已作出“无意不返回原居地”及“合约完结后离开香港”的承诺。在香港入境事务处的“从外国受聘来港家庭佣工签证/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表格”上,佣工本人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承诺“本人并无任何原因不能返回原居地,而本人亦无意于完成或终止上述雇佣合约后不返回原居地”及“本人将于完成雇佣合约或终止雇佣合约后的两星期内离开香港”。
2010年底,香港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协助3个菲律宾家庭入禀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要求推翻《入境条例》对于在香港连续工作满7年的外佣不能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限制,其中首宗案件于2011年8月22日开审。香港的公民党被一些评论指责是事件的“幕后黑手”。
2011年9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就上述首宗司法复核宣判,法官林文瀚裁定《入境条例》限制外佣申请居港权的条文违反基本法。

雇主们的苛待

外佣有机会被被驱逐出境将有机会防止外佣们向劳工处报告他们被雇主剥夺权利和遭受不公平对待,而被解雇后两个星期的时间易未必足够他们重新受聘。由于轮候在劳资审裁处审讯的期间外佣们不允许去工作,而且轮候期有可能长达半年到一年(最高纪录曾长达15个月),迫使不少外佣放弃索偿。香港人权监察声称在他们曾经约见的高达2,500名被雇主虐待的外佣中,最少四分之一的外佣表示雇主曾经违约,包括不支付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允许他们在公众假期放假。同时,也有超过四分之一的外佣表示曾遭到雇主的肢体和言语暴力对待,其中更包括对外佣身体造成永久伤害的性虐待。香港明爱表示,他们所设立的外佣社会服务求助热线曾经收到超过4000名外佣的求助,当中53人已经获得资助以留港索偿。

菲律宾政策

来自菲律宾的外佣也不止一次发起游行抗议其政府的政策。例如在1982年,外佣们就曾经发起游行抗议由费迪南德·马科斯提出的第857项行政指令(Executive Order No. 857),因为其规定外佣们必须把工资的50%到70%透过官方途径汇回菲律宾。
最近的一次是在2007年2月,菲籍外佣们发起游行去抗议菲律宾政府强制要求外佣们参加一个每位外佣需要付款10,000到15,000菲律宾披索(即215到350美元)的“能力训练及评估计划”(Competency Training and Assessment Program),但一般外佣的月薪却只不过是450到500美元。菲律宾劳工与就业部则辩称这只是为了保护海外的菲律宾劳工免受雇主的虐待。

最低工资条例

2011年5月生效的《最低工资条例》(香港法例第608章)第7条已列明该条例不适用于免费居于工作住所的家庭佣工。可是外佣组织“亚洲外佣协调机构”已决定提出司法复核,争取外佣也可享有每小时28港元(2011年)的最低工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