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帶辣炒年糕,豬血腸,熱狗,雞肉捲,培根年糕 從韓國帶回台灣嗎?
沒有液體的問題
都是熟食...這樣可以帶回來嗎?????
版管標準答案:除了炒年糕,其他全部不能帶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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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管被註說明:
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http://www.baphiq.gov.tw/htmlarea_file/web_articles/baphiq/1943/1060308.pdf
更新日期:106(2017)/03/08
注意事項:
[B
]一、本表係統計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案件,僅供參考[/B],未列表
之動植物產品,如無法確定是否應申報檢疫,請洽動植物防疫檢疫
局(防檢局)。
聯絡電話: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02-23431401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02-24247363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03-3982663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04-22850198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07-8015880
二、疫情或檢疫規定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告規定為主。
三、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如涉及食品衛生安全、關稅或屬保
育類物種者,請另洽相關主管機關。
四、旅客攜帶動植物及其產品入境時,應詳實填寫海關申報單並經由應
申報(紅線)檯查驗通關;防檢局於入境長廊及大廳皆設置農畜產
品棄置箱,入境旅客可主動丟棄攜入之動植物及其產品。
五、旅客攜帶物品限量規定應另依「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產品、菸酒、
大陸地區土產、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辦理,詳情請洽財政
部關務署,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11085。
六、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入境,未依規定申報檢疫者,將處新臺幣
參仟元以上罰鍰。
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須申報動物檢疫者
未附輸出國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檢疫不合格者,不得輸入 備註
1.
活動物及
活水生動物(魚及其卵、精子、受精卵、蝦、軟體動
物等),犬、貓及兔請依備註申報檢疫。
2.
動物肉類(新鮮、冷藏、冷凍及經煮熟者,含真空包裝者)
:
牛、羊、鹿、豬、馬、驢、騾、雞、鴨、鵝、火雞、鴿、鵪
鶉、鴕鳥、鼠、袋鼠… 等肉類。
3.
加工肉類(含真空包裝者):
(1)乾燥或醃製肉類,如肉乾、肉鬆、肉燕皮、酸肉、香腸、
臘肉、熱狗、火腿、鴨腎、雞翅、鳳爪… 等。
(2)內餡含肉產品,如肉粽、肉包、肉捲、牛肉丸、貢丸、精
肉團、水餃、披薩、月餅、杏仁餅、雞仔餅、三明治、
漢堡、肉鬆蛋捲、肉鬆蝦餅、含肉機上餐食或餐盒… 等。
(3)含肉之液態湯類、含肉夾餡粉條等,肉眼可明確辨認內含
肉類、雜碎(如肉塊、絞肉、火腿、培根、香腸、肉乾、
肉鬆等)者。
4. 未煮熟蛋(製)品:生鮮雞蛋、鴨蛋、鵝蛋、胚胎蛋(如鴨仔蛋)、
皮蛋、生鹹蛋...等。
5. 動物飼料:含動物性成分(如牛羊豬禽及禽蛋等)之犬貓食品
(包括乾飼料、罐頭、零食、保健食品等)、動物皮製成供
寵物嚼咬產品(如牛皮骨等)、其他調製動物飼料…等。
6.
生乳及鮮乳。
7. 動物血清、動物疫苗、動物病原體、動物來源檢體、動物來
源生物製劑…等。
8. 動物之骨、角、齒、爪、蹄產品(經拋光、上漆等加工處理
者除外)。
9. 生鮮、乾燥及鹽漬之動物皮(經鞣製加工處理者除外)。
10. 未熬製精煉之動物油脂。
11. 直接採摘未經加工處理之燕窩(夾雜有血液、羽毛、糞便及
其他雜污)。
12. 魚產品:
生鮮、冷凍及冷藏之鮭、鱒、鱸、鯉、鯰等
未完全
去除內臟者。
13. 附著土壤之動物產品。
14. 含動物性成分之中藥材(包括生鮮、乾燥或研磨成粉狀等):
牛黃、雞內金、麝香、鹿茸、動物鞭、熊膽… 等。(
錠狀、
膠囊狀等具商業包裝之調製藥品除外)
15. 含動物性成分之有機肥料。
活動物部分,
旅客僅限攜帶
犬、貓及兔等
入境,輸入前
應向防檢局申
請並取得進口
同意文件
(函)。攜入時須
檢附輸出國動
物檢疫證明書
正本。攜入兔
須隔離檢疫 7
日;從狂犬病
疫區(國家)
攜入犬貓應隔
離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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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申報動物檢疫者
1. 保久乳、奶粉及乳酪。
2. 供人食用之高溫滅菌
罐頭食品(馬口鐵罐頭或軟式罐頭但須符合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之食品輸入相關規定)。
3. 不含肉類成分之餅乾、蛋糕、麵包等食品。
4. 不含動物性成分及僅含乳品或水產品成分之犬貓食品(有清楚之商品成分標
示或原廠說明以茲判定)。
5. 經煮熟蛋類(蛋黃及蛋白須完全凝固,表面應清潔不得帶有泥土、灰等物質)
製品。(鴨仔蛋等含胚胎蛋不論是否煮熟均禁止輸入)
6. 經拋光、上漆等加工處理動物角、骨、齒、爪、蹄等產品(如夾雜骨髓、角
髓、牙髓、糞便、皮塊、血或其他物質污染者禁止輸入)。
7. 經染色加工之動物羽、毛等產品及經鞣製加工處理之動物皮革等產品。
8. 經熬製精煉供人食用之動物油脂。
9. 經清潔處理後再凝固乾燥成型或再熱煮成粥狀之燕窩成品及其高溫罐製品。
10.
經乾燥、醃漬、調製等加工處理之水產品及已完全去除內臟之魚產品。
11.速食麵(或泡麵)、速食粥、
固態或粉狀之湯類等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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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入境旅客攜帶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植物及植物產品
禁止攜入者
1. 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
2.
鮮果實(如水果類、瓜果類、檳榔等)。
3. 有害生物或活昆蟲:如病原微生物、蚱蜢、甲蟲、兜蟲(獨角仙)、鍬形蟲等。
4. 列屬禁止輸入疫區之寄主植物或其產品:如柑桔類、香蕉類、棕櫚類、氣生鳳梨及觀賞
鳳梨等活植物、帶根(地下部)植物、竹筍、薑
、蓮藕、香蕉葉、梨接穗、檳榔、未煮
熟之帶殼花生、附帶樹皮之植物枝條及木材等。
詳見「中華民國輸入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無須申請檢疫者
1.
加工乾燥植物產品:如
商業包裝之水果乾(如葡萄乾、龍眼乾等)
、
乾香菇、不含種子之乾燥中藥材。
2. 加工或調製完全之植物產品:如製罐(如水果罐頭、果醬)
、醃漬(如蜜餞、
泡菜、蘿蔔乾,但鹽漬薑除外)、
焙炒(如堅果、花生、茶葉、咖啡豆)者。
3.
乾燥磨粉植物製品:如辛香料粉(如辣椒粉、胡椒粉、茴香粉等)、中藥粉、穀類及豆類粉狀製品。
需申請檢疫者
1. 攜入下列產品時,應請至檢疫櫃檯申報檢疫(無須檢附檢疫相關文件),檢疫合格後方可
攜入:乾燥植物產品(不含種子):如
乾燥花、乾燥蔬菜、椰棗乾、乾無花果、乾燥植物香辛料、去心乾蓮子、米(糙米及白米,不含稻穀)等。
2. 攜入下列產品時,應請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至檢疫櫃檯申報檢疫,檢疫合格後
方可攜入:新鮮蔬菜(未附帶地下部或果實)、新鮮食用菇類、堅果類、其他香辛料、
木材及小茴香、火麻仁、扁豆、芫荽子、帶殼白果、亞麻子、羅勒子、葫蘆巴子、牛蒡
子、韭菜子、決明子、黃芥子、孜然茴香、菟絲子、地膚子、車前子、萊菔子、白芥子、
奇異子及冬瓜子等20項種子類中藥材。
3. 攜入下列產品前,請先查詢該產品是否列於核准輸入清單內;未列於清單內者,應請向
防檢局申請首次輸入風險評估,經同意後始可依核給之檢疫條件輸入;列於清單內者,
請依檢疫條件辦理,
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至檢疫櫃檯申報檢疫,檢疫合格後方
可攜入:
(1)活植物:如蘭花植株、仙人掌類、組織培養瓶苗、去根植株等。
(2)新鮮蔬菜(附帶地下部或果實):如紅蔥頭、胡蘿蔔、蘿蔔、山藥、豆科莢果、綠胡
椒等。
(3)新鮮切花、切枝:如蘭花、菊花、茉莉、玫瑰花束、花圈、康乃馨等。
(4)花卉種球:如鬱金香、百合、孤挺花、風信子、水仙、宮燈百合等。
(5)種子:如蔬菜種子(如紅豆、綠豆)、花卉種子、穀類種子、稻穀、果樹種子、種子
類香料(如茴香籽、芫荽籽等)、奇亞籽、藜麥、種子類鳥飼料等。
(6)其他產品:
如新鮮人參。
4. 攜入下列苗木或枝條前,應請先向防檢局申請隔離檢疫場所核可,經同意後輸入,攜入
時,請檢附相關文件至檢疫櫃檯申報檢疫,並須隔離栽植檢疫:
薔薇屬(如玫瑰苗)、李屬(如櫻花苗)、梨屬、桑屬、木瓜屬、草莓屬、蘋果屬、百香果
屬、葡萄屬、番石榴、芒果、荔枝、龍眼、甘蔗、茶、鳳梨、香蕉、柑桔類。